伟大的“猥亵”

梦客啸天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9-28 13:06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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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由一则伤害少女事件印发议论,作者没有就事论事,而是深刻揭示出事件隐含的社会问题。首先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是对公权意识的侵犯,是对女性权益的侵犯,是对政府公信度的损害。这些都是公职人员应该思索考虑的。

——胡侃少女遭民警猥亵跳楼身亡

腾讯网消息:2010年09月04日,16岁少女邱阿红在湘西凤凰古城不堪受辱,跳楼身亡。家属质疑警方称,9月13日,警方明确表示邱阿红跳楼前被人强奸。9月20日,凤凰县公安局通报案情时,只字未提“强奸”一词,却只聪明地表述为猥亵!

看到这则消息,我很震惊,震惊源于那个狡猾的“猥亵”。这里我不得不佩服我们中国文字的魅力,但更佩服的还是警方对中国文字研究的功力!也许是“强奸”这个词语太过雷人太过刺眼,还是“猥亵”一下比较好吧?!

对于“9·4”事件的详情,大家可以在网络上细查,笔者不必在此重复,只想就这个伟大的“猥亵”谈点个见。

【词语解释】请大家先看看百度里对“猥亵”一词的解释吧!猥亵:淫秽下流。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猥亵之一:法律尊严】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在这次“猥亵少女”事件,我们看到的是威严的法律受到了肆意的践踏与蹂躏。最可恨的是,这些践踏与蹂躏法律的人居然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不知是他们在有意猥亵法律的尊严,还是在扇法律的耳光?

列宁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罢了。”法律代表着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和正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维护,触犯法律、残害生命、破坏秩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如果放任不法行为,不但令法律失去尊严、陷社会于混乱之中,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漠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依法打击暴力犯罪,严惩暴力犯罪分子,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所在,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在“9·4”事件中,法律的尊严是否被禽兽猥亵,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种危害社会,草菅人命的土匪行为岂能让社会容忍?这种禽兽不如之人岂能让其逍遥法外?如果不进行严惩,法律的尊严何在?天理何在?人民的生命安全感何在?

【猥亵之二:公权意识】公权意识应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职业规范,也是核心规范;规范化的制度不应以零容忍的态度来培育公权观念——可一起起丑闻暴露出的,恰恰体现了我们这个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缺陷,在制度对公权无原则滥用与纵容下,公权已经成为部分没有意识的公职人员的私人权限,部门权力早已成为幌子,以至于部分公职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没有了基本的羞耻感,到处扬威,滥用权力,为害四方。“9·4”事件就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他们的心中,公权意识早已抛之脑后,眼前只有无尽的欲望和私人情感,最终才导致禽兽般的事情发生。

众所周知,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治是文明与野蛮、秩序与混乱的分野。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高举法律的旗帜,坚定对法律的信仰,用自己的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力量!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民警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的部分代言人,确实也应该需要用自己的行为来维护这一尊严和威信,否则,就不能对国家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然而,在“9·4”事件中,我们的尊严和威信在哪里?欺骗,难道我们一直需要蒙受欺骗吗?骗是骗不下去的;威吓,那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作为,况且吓也是吓不倒人民的。朗朗乾坤,众目睽睽,能够维护政府尊严公权形象的,唯有政府官员自身。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欺上瞒下,为所欲为,惹得天怒人怨,政府威信当然无从谈起,还遑论什么形象和尊严?请为这群败类开拓罪责的人员擦亮眼睛,严惩罪犯,不要与人民为敌,不要由公务员变成“公务猿”,成为社会唾骂的对象!

有人说我们的法规对官员管得太松,其实不松,很多方面甚至相当严厉,但严厉得常常不在关键、核心部位,仅仅在边缘义务上营造了一种严治幻觉,缺乏一箭封喉的威严。只有公职人员有了基本的公权意识,一切善治和公德才有基础,法治才能顺利展开。在“9·4”事件中,什么是公权意识,在那群败类的心中,好象已经没有了这个概念!

【猥亵之三:女性权益】妇女权益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然而,传统性别观念、妇女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再加上传统的角色定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男尊女卑、男优女劣价值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对两性角色的评判和认知。社会以男人为中心的传统性别观念,使得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女性权益一直成为我们社会平衡发展并为之努力的方向与目标。在国际上,妇女政治地位是妇女解放的深层目标,也是妇女地位高低的集中表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而且针对女性的特点,规定了国家保护女性的一些特殊权益。妇女的地位或依靠行政措施等方式实现,女性解放首先在于“人”的解放,在于自身认识的解放,在于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的整体变革和进步。而在“9·4”事件中,知法犯法的民警却将女性权益猥亵得体无完肤。他们置若罔闻,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置女性权益于脑后,忘记自己也有母亲,自己也有姐妹,忘记自己也有女儿……这种毫无人性的行为,让伟大的女性遭受到奇耻大辱,不严惩难以平民愤。

【猥亵之四:政府公信度】政府公信度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当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着公信度下降的严重现象。往往是做出的承诺,难以兑现,经常失信于民,愚弄民众,这些失信的现象有些是政府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引起的,有些是政府官员腐败引起的。当然,这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非制度性层面的原因。政府公信度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就能具体地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诚信程度、服务程度、依法行政的程度和民主程度。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的公信度是高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度不断得到提升。而在“9·4”事件中,我们公安部门为何要为那些败类进行开拓,强奸就是强奸,为何要说成猥亵,难道猥亵就比强奸更干净吗?希望你们不要脱了裤子放屁,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要有勇气面对现实,不要有意掩盖自己的过失,不要为这群败类进行辩解。你越为其开拓罪责,你便与人民走得越远,要相信古人说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希望你们不要辜负了民众的期望,希望你们能对得起头顶那庄严的国微!

后记:虽然那群败类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9·4”事件不应该就此了结。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整顿吏制,肃清残余,扫除孽贼,树立形象,诚信于民,再现鱼水深情,还百姓一个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共产党的恩泽!

2010、09、27于凉都·六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