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 强化监督

胡懿文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9-16 12:40 责任编辑:江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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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这是一篇很好的论文,结构严谨,行文规范,具备了论文的所有要件。对政府采购的现状作了基本描述,对存在的问题也认真指出,并由此提出了改进意见。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的意义,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但由于政府采购大多属于政府内部的采购行为,企业、事业实行政府采购的份额不大,个别县乡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宣传不力、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政府采购多停留在政府内部层面,政府采购往往会有政府领导的干预和缺少广大群众的参与,使政府采购工作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一、 县乡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1、政府采购“采、管”分离改革之前暗箱操作之嫌。县乡一级的政府采购工作有的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就开始运作,其目的也是为了节约政府资金,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后,政府采购有了法律的依据,政府采购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使得政府采购在实施采购行为更加规范。但当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采、管”不分离,政府采购的行为实施者和监督管理者同属政府采购机构之内,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中“裁判员和运动员没有分开”,采购工作者既充当了运动员,也充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参加政府集中采购价格不降反而费用提高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群众的质疑。其实没有改革之前有的地方的确存在脱离监管的可能,使政府采购工作脱离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使政府采购达不到节约的目的。

政府采购改革之前,也有不少地方采取一些好的做法。如为了达到节约目的,个别县乡除了建立健全制度之外,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还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以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茂名市茂港政府采购工作在“采、管”分离改革之前,便是采用这种采购方式达到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目的。茂名市茂港区是200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新城区。成区之初,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针对这种情况,为开源节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茂港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广泛借鉴其他县(区)的做法,同时由区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和监督,按程序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茂港区不断拓展采购领域、扩大规模,并在求真、求实、求细的工作要求下,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服务细则,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质量和水平,收到了良好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1年全区政府采购金额275万元,节约率达1.8%,2002年全区政府采购金额342万元,节约率为7.3%,到2003年全区政府采购金额580万元,预算金额600万元,节约率达3.3%。2005年采购金额706万元,预算金额742万元,节约率为4.85%。

2.政府采购“采、管”分离改革之后政府采购工作更符合实际,更具公正性和公平性。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监督缺位的个别地区,改革成了当务之急。政府采购改革主要目的在于使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管分化,使采购过程中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更加明确,监督、执行更加到位。把原设立于当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转移到政府,由政府直接管理,在政府财政部门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原来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政府采购地方,纪检监察也不再参与,退出了政府采购工作。这样的改革使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结构更加合理,一定程度上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二、当前县乡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乡政府采购改革之后,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增强。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需要购买商品,与供应商进行交易。因为是交易,往往就认为其中有利可图。县乡政府采购目前实行的改革主要是“采、管”分离,负责采购的一般设置在县(区)政府办公室,而监督管理部门则设在财政部门。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县乡的财政部门县乡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内部,而政府采购中心一般都设置在政府办公室之内,同属于政府领导的管辖之下,甚至有些是同属于一个领导的管理之下。这样表面上地方政府采购是经历了“采、管”分离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也是便于监管的,但就实际情况来说,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原因一方面是“采、管”都同属于政府部门,受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难免有同流合污的可能;在目前权力至高的国情之下,也难免有政府官员的直接参与,以上压下,以权压人,人为弱化监管职能,由某些人说了算。这样的改革虽然分两套人马,其实还是置于政府领导之内,也难免也有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这样的双重角色出现。某些地方以往在改革之前有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参与,实际上在某些方面来说更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为纪检监察部门是党委政府部门独立出来的,与政府采购不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而且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比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管科室权力上更大,更具震慑力,往往更有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从这个层面来说,政府采购改革后,也就是“采、管”分离后,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进一步增强。

2、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工作随着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涉及面越来越广,特别是政府性工程建设,大宗设备的购置,涉及的金额较大,虽然具体操作上有上一级部门的支持和参与,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也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采购更为公平、合理。但由于“采、管”分离改革时间还不长,特别刚设置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有不少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如政府采购如何做到廉洁、公正、公平;监管部门如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政府采购中心要遵循怎样的采购规则;政府采购中心违规违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政府采购如何问责等等,这些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健全。

二、 提高县乡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对策

(一)要进一步强化县乡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只有进行很好的监管,才能使政府采购置于阳光操作之下,才能使县乡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一方面是政府采购是职能部门行使公权进行钱物交易,本身就具有权钱交易的嫌疑。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运作较少群众参与,群众了解不多。因此政府采购既是行使公权,又缺少群众的广泛参与,那么要使政府采购公平合理,唯一办法就要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的监督管理,往往会导致公权的滥用、腐败的滋生,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党委、政府部门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强化监管就要结合具体实际,增大县乡财政部门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权限,让监督管理部门敢管、善管,正确行使监管职责。还可以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继续参与,达到制衡的目的,让政府采购更趋向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为县乡政府采购有法可依,也为政府采购完善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政府采购法》还是比较粗犷,有宽泛的一面,而政府采购运作还必须遵循一定游戏规则,不能随便游离于规则之外,才能体现真正的公平、公正。这个规则其实就是能结合实际的,相对监管较为严密的完善制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行业道德水平。好的法律和制度最终还是要人去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人员业务水平高,服务态度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办事,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效益自然就好。因此,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还是要以人为本,加强对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业务、廉政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