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言论自由与舆论操纵

悠悠岁月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6-24 19:43 责任编辑:李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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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从加强网络立法、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网民的舆论自律等诸多方面较详细谈及当今网络现象,供阅读思考。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新闻、电视剧、电影、歌曲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言论自由不仅能够对国家各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为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提供了依据,我国也在不断的完善各种保护言论自由的制度,在政治方面现行的体制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的议政与参政制度还有基层的上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言论自由,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网络的言论自由充分的得到了保障,博客、播客、各种论坛注册用户达到上亿人,许多热点问题,富有争议的问题在网络上展开了剧烈的讨论,温总理和胡主席也常通过人民网和新华网等国内的知名网站和网民对某一热点问题进行亲切的交流。拒不完全统计,每年经人民通过检举的大大小小违法事件达到上万件,通过言论自由提出的大大小小科学有效的建议也达到了上万条,我们不得不承认言论自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容置疑。

不过,如法国政治家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一方面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沉默螺旋论”指出大多数人都有被孤立的恐惧,在舆论传播中,个人会通过观察以了解哪些观点占优势、受欢迎,哪些处于劣势、不受欢迎,然后采取相应的对策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我们所说的从众心理。

正是由于在我们的现实的生活当中从众心理的普遍存在,舆论操纵应运而生。舆论操纵是对舆论的潜在支配,表面上舆论仍处于独立的地位,实则被权力所控制,被利用来达到权力的目的。按某种意图制造或利用公共事件,堵塞或透露关键信息,劝服舆论领袖发表谈话,以形成符合一定要求的舆论指向,是舆论操纵惯用的手法。

舆论操纵的现象存在于各行各业,例如政界,国有事业单位,媒介领域等。现在我将在媒介领域展开讨论,因为媒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生活和行为态度受到媒介的很大影响

备受舆论关注的哈尔滨六名警察涉嫌打死人案,从案发的2008年10月11日,直到眼下的开庭审理,在当事各方的舆论操控下,自始至终都笼罩着重重迷雾。

案件发生次日,一些平面媒体使用了《哈尔滨6名警察打死一青年》、《哈尔滨6名警察参与围殴致1人死亡》等“吸引眼球”的标题,淡去新闻事实,凸显了当事人的警察身份,使得此案迅速发酵,舆论和网民几乎一边倒地谴责6警察,青年一方成了“无辜”的“受害者”和“弱者”。一场疯狂迷乱、旷日持久的舆论操控闹剧就此拉开大幕。

紧接着,黑龙江电视台率先公布了案发酒吧的监控录像部分内容,各大网站也纷纷发布了相关视频。视频显示,青年一方决非“无辜”者,他们主动挑起事端,其中,杨森与死者林松岭多次主动不依不饶地攻击警察,而警察则显得比较克制。特别是死者林松岭多次用拳脚和水泥块击打警察要害部位,表现生猛,身法不凡,出手凶狠

此时,舆论出现分化,许多网民转而支持警察,谴责青年一方。随后,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将林松岭的“恶少”劣迹以及林家的“高官”背景公布出来。后来,又有人称“背景”并不属实。其实,直到现在,网友也没搞清楚真正的“背景”。

由于涉案的6名警察有的被拘留,有的受纪律约束不便发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甘寂寥的平面媒体,把话语权完全倾斜给了“受害青年”一方,媒体拼命搜集罗列警察的过错,却鲜见探究“青年”一方劣迹的文章。此次受审的杨森频频向媒体煞有介事地暴光事件“真相”,称“谁先动的手想不起来了,场面非常混乱。”“警察参与殴打的绝对不止6个人。”等等。而后续调查表明,最先动手,并亲手致两名警察轻伤的正是杨森,而且,他早在2006年就因袭警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在此次舆论操控闹剧中,一些颇具影响的都市报皆有精彩表现。如:某闻名全国的周末报在报道中对死者林松岭的评价是“一个帅气阳光的大男孩”,而对比网上视频,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把一个偏着头辱骂警察、跳起来飞踹警察、脱掉上衣追打警察、用水泥块拍向警察头部的斗殴者,与“帅气阳光的大男孩”联系起来。而在此次庭审前,某文化报则用饱含深情的笔触描述道:“昨日,记者在受害人林松岭父亲的家中再次见到了他的父亲林吉利,时隔5个月,52岁的他头发已经花白,甚至连眉毛都已经变白,苍老憔悴了许多。”也许,在这位记者的眼里,林吉利是个弱者,因而值得同情。

事实上,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什么“弱者”。表面上看,6名警察无论从身份、人数、“技战术”和司法人脉资源上,都似乎占有优势。实际上,“青年”一方多为“体院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单凭“体院生”的“体能”、“斗志”和“名声”,便会令身在东北的社会青年闻风丧胆。而林家,即便是“高官背景”不属实,其雄厚的财富背景也不可小觑。在中国司法历史上,没有哪个平民能有这样的派头——“聘请了6名律师组成律师团,由高级律师胡凤滨担任团长。”也没有哪个真正的弱者会口出豪言:“赔偿可以不要,只要他们偿命!”

有意思的是,当事警察齐新在此前的供述中坚称,他并未踢打林松岭,只是捂住扭伤的腿活动了几下。而林家的律师们将此概括提练为“活动腿”,并透露给媒体。相信,继“打酱油”、“俯卧撑”、“躲猫猫”之后,“活动腿”将迅速“窜红”,成为年度最雷人网络动词

这种舆论操控,是对当事人的残忍伤害,是对法律的恶意践踏,是对社会公德的疯狂损毁,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肆意蒙蔽

从昨天到现在,庭审仍在紧张进行中。林松岭到底是撞死的还是被打死的?是谁给了林松岭致命一击?挑起事端的杨森及当事警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法院为何择日宣判?迷雾并未散去,舆论操控仍在继续。眼下,我们还无法晓知真相,但我们有权持续关注……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舆论自由没有适当的限制,必然干预到我们的司法公正,适当的舆论限制势在必行。那么采取怎样的途径来限制不正当的舆论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网络立法

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

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例如,为了协调因特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1988年11月底在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成立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组织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

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

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还制定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的负面效应的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

就一国范围来说,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打破了在传统媒介时代主要由官方提供信息资源的模式,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可能成为人们评论的对象,从而给政策制定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排除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政策目的,回应公民对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政策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讲台,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各种侮辱、诽谤的言论在网络中到处可见,互联网将变成名副其实的“涂鸦墙”,成为个人发泄私愤的载体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必将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网民的舆论自律

由于网络传播的交互性,每个参与传播意见的人都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以保障传播内容的健康和有益,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职责。网民发表评论应当理性、公正、客观、谨慎,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消息来源的传言,杜绝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每个网民要不断提高媒介素养,面对传媒有正确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制作能力和回应能力。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违规的网站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