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
司法行政应该按照自己的程序操作,不应该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如果媒介恶性报道司法事件,不仅会影响司法断案,而且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加强对司法事件恶性报道的责任追究,也是必须的。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新规:对恶意报道在审案件的媒体将追责,这样一来,恐怕要吓退一批眼瞪瞪盯着庭审过程的媒体记者。在下无知,不懂报道的分类,本来,如果有“恶意报道”这种文体,无论用于什么人与什么事,都应该追责,何独对审判工作顾盼有加?大约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罢。
说到法律的尊严,殊多感悟。法律,原本站在“与国际接轨”的前沿,首先就令人联想到欧美。前不久,读到两则消息,一是,英国一罪犯被判刑2000多年,二是,美国一凶犯被判两个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当时哑然失笑,觉得可笑之至,人犯最长也活不过百年,难道死在监狱,尸体还要放上一两千年才得释放?此生服满了刑,来世还要再服一个“终身监禁”?后来思之,却觉得并非荒唐之举。
我们正在建设法制社会,大纛猎猎,所向披靡。同时,“以人为本”的思想也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这给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会带来好处。比如,减刑,就是其间一大举措。法槌一落定,后面还有戏唱:减刑。当然,减一次刑对长刑和重刑犯人意义不大,妙就秒在可以多次减刑。对此,某些重刑犯可谓生逢其时。死缓変无期,无期减刑就是有期徒刑最高刑期20年,然后就等下面的文章了,这样,由死缓多次减刑至10年即脱离铁窗或无期经几次减刑最后是几年又重获新生者绝非个别,罪大恶极者,只要逃过了斩立决那一颗抢子,就算“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了,后面还有几经减刑等在那里,工作慢慢再做。是否获得减刑的待遇,正如全国人民代表、某省检察院检察长在揭露这一现象时所说:要看犯人的表现,主要是家庭表现。有一则新闻曾见诸于报端:一疑犯街头行凶杀人被擒,经调查得知,此犯几年前同样因故意杀人而被判死缓,好一个读不懂的死缓,几年时间就使其再现街头,重犯旧案者,减刑权大权在握的执法者大笔一挥使然。当然,干扰执法的客观因素实在不少:人情、金钱、美女、盘根错节的关系等,而某些执法者“放一马”,不过是一蹴而就的事。看来,老外们到底脑子多了根弦,早就料定有人要在减刑上做手脚打主意,才制定了那样“古怪”的法律。每年平均减10年,一辈子也减不到一半、而减完了一个终生监禁,还有一个在那里等着,罪大恶极者最终难逃制裁。不知美、英等国是不是学会了唱“法制社会”这首歌?反正我们是唱得响彻云霄。
在打击醉驾的立法讨论中,赞成立法与反对立法者针锋相对,反对者认为,不是立不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还是反对者看得透,法律是一根大棒,但它不会自己跳起来打击犯罪的,执法中才大有文章可做。难怪中国的极品贪官对死缓情有独钟,拼一个贪污受贿几千万换来个死缓,只要一活出来,戏,就可以慢慢唱下去。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我们法制工作的精髓,如今被喊得惊天动地。突然想到,这里的三个“必”字,与“别”字和“不”字的读音何其相近,以至骤然一听,会让人产生误解和混淆,不知是天缘巧合还是上帝的嘲弄。当然,诸如“临时性强奸”之类的荒唐判决和“冲凉水死”之类的荒唐结果,是“个人行为”所至。但是,在“公平与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的时代,“个人行为”如何能在司法工作中大行其道?又使人想到:我国的法院的徽号是一架天枰,它代表着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天平是十分灵敏的量具,只要在任何一方放上一张百元大钞,天平就会立即偏向那边,这也许是设计时的巧合。但如果我们的司法工作私有化,其结果会使这种巧合无处不在:只要按“游戏规则”办事,杀人越货者可逍遥法外,而无此通行证,罚不当罪者又必死无疑。听任“司法工作个人行为化”,必然使中国的司法事业霉菌丛生、在中国的司法这片天地里,自非金钱美女,“不见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