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光辉旗帜

沙打旺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4-12 18:59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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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属于人物通讯。对于乌兰夫本人及其事迹梳理介绍的很细致,读后让我们对其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也从人物事迹中获得裨益。

乌兰夫同志作为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党和国家的优秀领导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是创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功臣,是内蒙古新文化的奠基人,是各级领导干部永远学习的好典范。缅怀乌老的丰功伟绩,感受乌老的博大胸怀,我们由衷地叹服——乌兰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光辉旗帜!

乌兰夫始终如一地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创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功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载入我国宪法的三大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内容和组织形式,就是第一个由乌老从内蒙古试点起步的,乌老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建设都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乌老强调,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从发展到消亡都有自己的规律,不能随意创造,不知其所以然,必遭失败;一定要按照党的民族政策,把握、协调好民族关系,慎、稳、长、宽地做好民族工作,走团结进步的道路。他指出:各族人民要团结,一个民族内部也要团结,只有相互信任合作才能实现共同繁荣。

可以说,从内蒙古地区自治运动的开展到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建立,从社会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乌老无不始终如一地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紧密结合内蒙古的实际,创造性地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丰富了毛泽东思想。

1945年日本投降后,针对当时内蒙古的情况,乌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单刀赴会”,以他高深的理论水平,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经过尖锐的斗争和耐心的教育,瓦解了那个“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并于1945年11月26日成立了以他自己为核心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开始统一领导内蒙古的自治运动,统一了内蒙古各阶层的意志,实际上是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重要的第一步。

1946年4月,乌老又及时阻止了东蒙的分裂活动,召开了历史上有名的“四三会议”,通过了《内蒙古统一会议的主要决定》,把正处于四分五裂的内蒙古地区正确地引向了在祖国大家庭中自治统一的道路。“四三会议”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年在承德促成“四三会议”的冀热辽分局书记程子华同志还说:“‘四三会议’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内蒙古,其作用胜过千军万马,它使东西部统一于乌兰夫同志为主席的自治运动联合会之下。‘四三会议’的成功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的一个巨大胜利,这一胜利应当记头功的就是乌兰夫。”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乌老当选为自治政府主席,这就是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度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

从此,内蒙古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自治政府的领导下,在创造新历史的道路上不断由胜利走向胜利。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胜利,是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胜利,也是党的建军思想的胜利。

乌老历来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一成立,他就制定了会章;内蒙古自治政府一成立,他就制定了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暂行组织大纲;建国之初,他就和李维汉同志一起领导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制定工作,中央主要根据内蒙古的经验并同时考虑其他地方初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8月8日专门听取了乌兰夫关于该实施纲要的报告,并通过了这个纲要,8月9日毛泽东主席正式发布实施。这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实施,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文革”后,复出的乌老多次强调:没有法制,就没有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的保障。为此,他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0年,在全国人大民委会议上,乌兰夫作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专门报告,并于1981年到1984年主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亲自担任五人起草领导小组组长。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修正。

乌老也十分关心《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自治法颁布后,他还在中央电视台作过专题讲话,并以各种方式推动自治法的学习和贯彻。伍精华同志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乌老看到内部有一个关于享有外贸权的企业名单,竟然没有一个属于自治地方的企业,便马上拿起电话找当时负责对外经贸工作的陈慕华同志谈及此事,同时给她送上十本自治法,请她分送有关同志学习。

令人欣喜的是,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式颁布。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若干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和少数民族干部、各类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这,无疑是乌老关于民族法制建设思想的发展和延续,是乌老生前最想看到的,也是我们告慰乌老最好的礼物!

乌兰夫始终如一地关心和重视民族文化、教育事业,是内蒙古新文化的奠基人。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由于广大牧区地广人稀,文化、教育事业滞后。乌老就决定在牧区开展“马背学校”,也就是孩子们骑上马到一个有学校的地方,骑行几十里路上课,使牧区的教育事业有了显著提高。

乌老非常重视加强蒙古语文工作。1953年,他就要求在全区发行蒙文版的《毛泽东选集》和马、恩、列、斯著作及科学常识、生产知识、通俗读物等书籍和报刊;在多数蒙古族小学和部分中学实施蒙汉两种语文教学,以使内蒙地区的蒙古族人民能更好更快地提高政治、文化水平,激发出建设自治区和伟大祖国的更大热情。

乌老不仅重视和关怀翻译工作,积极扶持发展蒙古语文事业,而且十分理解和体谅翻译工作的难处。他曾经对翻译人员说:“翻译不单单是一个业务、专业。当然,翻译的技巧和难度是不可忽视的,更重要的是通过翻译,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原原本本地送到人民群众中去,所以,翻译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

在全国盛行文字改革时,乌老考虑到自治区的蒙古文字改革会带来诸多问题,就坚持没有改。他要求恢复统一使用蒙、汉两区组种文字,民族学校设立蒙语授课,这些做法一直延用至今。

1965年11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二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乌老发表了一次很有新意的讲话,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他提出了“巩固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基础”这一新思路,并被写入了这次全会《决议》,对全区的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迅速掀起了研究内蒙古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自觉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蒙文、蒙语的新风尚。

乌老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早在1956年5月,今天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就在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诞生,隶属于国家城市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数次更名和重组,如今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已经是自治区高职教育改革唯一试点院校、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术院校建设单位、自治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而同时,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也已扩大为26所,成为全区高等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老在抓好民族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同时,重点抓了高校建设。1957年,内蒙古大学成立,他兼任校长,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最早创办的综合性大学,填补了内蒙古高等教育没有综合大学的空白,并与先后创办的师范学院、农牧学院、林学院、医学院、工学院等院校,共同形成了自治区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为内蒙古地区的高教发展和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奠定了基础。

乌老多次指出:汉族干部要熟悉蒙古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心理素质,学习蒙古族的语言文字;蒙古族干部要虚心学习、吸收一切新的有益的东西,继承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立和发展为内蒙古人民所喜爱的新文化。

乌老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乌兰牧骑,培养了许多一专多能的文艺演员,他们曾多次去北京表演,受到了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的肯定与表扬,并提倡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学习乌兰牧骑精神。

乌老多次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满怀兴致地观看内蒙古京剧团的演出,并指示京剧团“要排演富有民族风格、地区特点的蒙古戏,形成自己的风格”,“要搞蒙派京剧”。正是遵照乌老的指示,内蒙古京剧团一度创造性地排演了《嘎达梅林》、《草原烽火》、《草原英雄小姐妹》等一批反映蒙古族人民生活和斗争的京戏,在艺术实践方面也体现了较强的突破性。

乌老特别喜爱有才之士,著名剧作家周戈,舞蹈家吴晓邦、贾作光,草原学家李继桐,蒙古语言学家清格尔泰,京剧表演艺术家李万春,民间艺术家哈扎布、毛依罕、舍拉西等,都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由他请到内蒙古的,有的则是在内蒙古培养成长起来的。这些名家在内蒙古工作期间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才智,对内蒙古文化教育事业的开拓、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乌兰夫始终如一地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广大民族工作者永远学习的好典范。

乌老一生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可以说是用尽了心血,倾注了巨大精力。他很早就注意到对干部进行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意识到培养民族干部是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早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的白色恐怖时期,乌老就把蒙古族青年送到乌兰巴托学习。抗日战争爆发后,延安成了中华民族的抗日中心,他又一批一批地把蒙古族青年送往延安,接受革命教育,并亲任延安民族学院教育长。

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时期和自治政府建立初期,乌老先后在张家口、赤峰、乌兰浩特、齐齐哈尔等地领导开办了各类干部学校,还亲自组建了内蒙古军政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学院并兼任院长。后来,成立内蒙古军政大学,他亲自任校长、政治委员,还担任了内蒙古党校校长。

在出任国家民委副主任不久,就在政务院会议上,乌老提出创办民族学院培养民族干部,提议在北京和西北、西南等大行政区各成立一所民族学院。1950年,政务院任命他为新中国少数民族的最高学府——中央民族学院的院长。

乌老一贯重视干部的学习问题。除了办学校、办各种训练班,他每次讲话都要强调学习问题,要求干部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科学文化知识。他总是教育身边的年轻同志要多读书、多向群众学习,一再教导他们工作要勤奋、学习要刻苦。

乌老认为,从社会发展来看,汉族和少数民族合则俱获其利,分则同受其害。因此,民族团结是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也是祖国统一的基础。他强调,少数民族地区不仅需要民族干部,而且需要汉族干部;既要培养当地干部,也应吸收外来干部,大家要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合作,才能把民族工作做好。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之后,乌老几乎每年都要派许多青年干部到区外的大学深造,培养建设人才。同时吸收区外专家、教授来内蒙古工作,包括少数被错划为右派的人,他都热情欢迎。这些专家、教授来到内蒙古后,在各条战线和专门学校培养了大批蒙古族及其他民族的干部,为自治区的革命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乌老总是强调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他经常以此教育干部,提醒各级领导同志不要犯主观主义的错误,不能照搬照套,以免造成损失。乌老不愧是广大民族工作者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学习的好典范。

今天,我们缅怀乌老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丰功伟绩,就是要学习他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高尚品德,学习他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信念,学习他既维护国家大局又能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的高超领导艺术,学习他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我们一定要继承乌老的遗志,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民族工作的主题,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