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驶

千山雪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3-28 08:33 责任编辑:蓬蓬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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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开车的人本来就要小心驾驶,在马路上不小心极有可能会酿造出来一场悲剧。就像是某富二代飙车撞死人事件等等,文中提到的逆向行驶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安全,千万莫要逆向驾驶。推荐欣赏,问好作者!

这两天似乎总有人和记者过不去,本来不想说,说吧,怕得罪一些人,记者都敢扇耳光,我一个平民百姓心里没有底呀!憋着吧,也觉得过意不去,看到别人被打不能伸手帮忙,已经够惭愧的了,不说两句心理也不平衡。

前两天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标题是〈贵州“中华女”扇女记者耳光续:被治安拘留10日〉,话说贵阳市有一女司机驾驶无牌红色中华轿车逆向行驶,被交警“逮”个正着。面对贵州电视台第5频道《法治第一线》栏目女记者的采访,违章女司机恼羞成怒,大打出手,连扇女记者数个耳光,将其打进了医院。”

什么是‘逆向行驶’?我国交通遵循右侧行驶,司机的座位靠马路内侧(除了一部分进口车型驾驶座相反),与之相反则被视做逆向行驶,或者在双向车道行驶过程中由于违规超车,压过双黄线在对面车道长时间行驶则为逆向行驶。

逆向行驶,小的说是违反交通规则,大的说是违法,为什么这样说?因为逆向行驶这种愚蠢行为造成的伤亡还少吗?我认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威胁他人的生命,而报着侥幸的心理逆向行驶,我认为就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就是典型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看完后直感到此女胆量不小,打平民也就打了,打记者这是罪加一等,必竟人家是在工作,报道的目的也不过是找个典型,宣传宣传,使大家引以为戒。你要说单位不评她个先进都委屈,要是什么好事让她露露脸,上上电视早激动了,谁不让她去也能连扇谁几个耳光,没有办法,就这素质!她不知道自己是在逆向行驶吗?不知道是在大街上开车吗?大街上买不起中华轿车的平民多了,还有行路的老人和孩子呀!这样的马路杀手不抓不行,要不然今你撞死俩,他撞死仨,必竟能开起轿车的都是大款,房价都这么贵了还能买起车,肯定穷不了,她们有钱啊,固定资产几十万呢!撞死俩赔就是了,撞死仨赔就是了,大不了倾家荡产,也不至于判死刑啊!

每年死在交通事故上人总是很多吧,我查了一下资料,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据说交通事故已经跃升为中国第一位的非正常死亡因素。一个惊心动魄的事实是,2003年中国平均每一天中被车祸夺去的生命近300人,近乎全年因SARS肆虐造成的死亡总数。

SARS可怕不?可怕!全国人民都动员起来了,因为那样直接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国家的GDP增长!连我这个小民都受到了影响,个把月没有出单位的大门一步,单位有规定啊!想想都可怜,连对象的面都不能见。

国家重视了,SARS也就完蛋了。可是可怕的现实是,每天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近乎全年因SARS肆虐造成的死亡总数,引不起国家的高度重视,连那位“中华女”心里也没有数,不然她怎么大打出手呢?可能怕露脸,她也知道自己孬的慌,不好意思在那么多人前丢人现眼,压根就想的是自己,而不去想别人,万一一个闪失把人家撞个腿瘸胳膊断,或者造成个2死3伤,那可是剥夺人家得生命权啊!搁谁谁好受?好好的走在路上,上班或下班,上学或放学,购个物、散个步什么的,就把命丢了,人家冤不冤枉呀?家里人是什么滋味?一个完整的家庭,你说少谁?让那位“中华女”说少谁吧?

看似交通事故的降临到每个人头顶的几率不大,但也不可小窥,本人就被酒后驾车的司机撞过,可喜命大没有死,只是鼻骨粉碎性骨折,那人赔5000元医疗费,我落个个把月的伤痛和一个小伤疤。我的邻居她爹在地头路边走路,结果被撞飞了十几米远,没有拉到医院就死了,还有村后的一户家,儿子的岳父大人被人撞死后逃逸,至今找不到凶手。

平时生活中也会看看新闻、读读报纸,总也能感知到车祸的存在,有明星的、有当官的,有当老板,也有家里只有车的人,多了,可以说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太多了,也有些惨不忍睹。记得去年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新闻:(摘抄)事发2009年6月30日20点左右,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别克君悦苏ATH900,在天地新城天柱门门口,撞入人群,在短短数十秒内,9个人在这段路上被轿车连续撞击,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人不同程度受伤。包括一名孕妇,在被撞飞时肚中婴儿掉落,亦当场死亡,车主撞车后逃逸,目前停在明月港湾幼儿园门口,四个气囊全出来了,前挡风玻璃破碎,引擎盖完全变形。

我当时看到这则新闻后,那个心情真是又悲痛、又气氛,真想亲手枪毙了他,可是没有法,权力掌握在法院手里,我动手那就是犯法。后来也看到过舆论各种谴责,但后来的报道肇事者居然没有判死刑,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法律专家、大学教授有学问,也开始露脸了,在报纸上长篇大论,分析来分析去,以此来平息民愤和死者家属的愤怒。

法律上有规定呀,这是我从网上下载的,先说明是引用,权当学习学习: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可判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吊销驾驶证。没能力赔偿可能处3年以上徒刑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受到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1到2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能判7年以上徒刑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处罚最高拘留15天。

就在江宁“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开庭后不久,2009年12月6日南京又发生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一名骑电动车巡逻的保安被肇事司机驾驶的轿车撞飞数十米后身亡。看来真是事事都有效仿的,这样出名快,一撞,明天就上头条了。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购车买车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和生活需要,中国人比以前有钱了吗,这才叫发展,国家鼓励民族汽车业发展,鼓励有钱买车,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只有这样中国经济才能蓬勃快速发展,我不反对。但目前面临着问题是交通事故节制不住,如雨后春笋一样生机勃勃,当然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有上述“中华女”这样驾车者认识不足,和素质底下,也有法律不健全的因素,试问杀人偿命总是应该的吧!西山隐智说‘中国应该恢复酷刑“凌迟”,媒体应该率先被“凌迟”’,我不赞同,应该率先被“凌迟”的是车祸的肇事者,例如“中华女”那类人物,假如要是撞死了人,首先要“凌迟”!

这样探讨,国家不会同意,假如同意了,那些驾车者还不小心翼翼?谁愿意“凌迟”啊!一些买车要飙车的,一些能走路还要坐汽车的,一些要摆谱的,一些不会驾车也想摸车的,一些不会驾车也装会开车的,说不定就不开车了,就不买车了,好,这样也好,老百姓落个出门安全,环境落个自然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