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潘某的被捕再谈道路交通安全

茫然小兔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3-03 12:45 责任编辑:小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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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交通事故是和平年代人类的最大杀手,从很多统计出来的数据来看就足以触目惊心。交通法规是用老一辈驾驶员血的教训写出来的,我们理当尊重法律,尊重道德,更要尊重生命。

事件回放:

潘某系本市某高校在读女研究生,2010年2月10日14时10分左右,她驾驶沪牌福特轿车,沿中环线浦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杨高南路出口处时,闭起双眼打哈欠后,又低头揉眼睛、整理刘海。当她抬头时看到前方有施工人员,慌忙之下虽猛踩刹车,但由于惯性车子仍向前冲去,导致车辆撞入正在安装高架隔音板的施工区域内,并撞击正在施工的多名工人及施工车辆,最终酿成施工人员3死7伤的严重后果。

目前,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看完这则新闻,我马上想到四川孙伟铭无证醉驾和江苏张明宝醉驾案一事,四川那个案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况且被告人还是无证驾驶,一开始审判长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死刑立即执行。后来经过合议庭审议和讨论最终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江苏张明宝案件同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

言归正传,发生在上海的这件交通肇事案件现在只是批准逮捕,可以说是刚刚进入到法律程序,最后以什么罪行来定罪还不得而知,会不会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那也得看事件的发展情况如何。

这件事情与前两件事情有很大的不同,前两起案件都是以醉驾为前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不但给自己的家人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与损失,最重要的是给那些因为事故的被害家属带来了无尽的创伤。因为他们的一时失误,让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支离破碎,失去了往日的欢笑,取而代之的是难以弥补的创伤。

而发生在上海的这起交通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疲劳驾驶造成的,更可气的是肇事者竟然是一位名牌大学的在读研究生;就是因为驾车的时候闭眼打哈欠,虽猛踩刹车,但由于惯性车子仍向前冲去,导致车辆撞入正在安装高架隔音板的施工区域内,并撞击正在施工的多名工人及施工车辆,最终酿成施工人员3死7伤的严重后果。

老话讲:一失足成千古恨,拿到这个案件上来说就是最好的比喻。

不客气地说,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之所以驾车文明与以车代步频现龃龉未能同步,立法缺失与执法粗疏不能不说是重要因素。有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提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太轻。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刑事处罚顶格为7年有期徒刑,且刑法对醉酒驾驶造成损害后果行为未纳入刑事处罚,至今仍属空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基本上沿用1979年“老皇历”,已然明显滞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立法空白已然招致现实司法实践尴尬。以孙伟铭二审说事,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和孙的代理律师围绕本案定性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尽管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处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准确的。但律师却提出,我国相关法规对无证、醉酒、超速等违章驾驶行为皆有明确处罚措施,并未说明这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立法的滞后,不能让一个年轻人用生命来买单。”律师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相关争议还存在于业界、网络和民间。

鲁迅曾在《集外集拾遗》中就不同人看《红楼梦》写道:“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年年谈道路交通安全,年年却有事故发生,只要有事故发生,就会有一些人因为车祸葬送了自己的生命,撒手人寰了,给自己的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作为一名驾驶员,最基本也是最基础的要求就是要有驾驶证,像四川那个案件,被告人连个最基本的要求都做不到就胆敢擅自飚车,最后还不是酿成了大错,既违反了法律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

血的教训再次警示我们,安全是做好一切事情的前提,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要将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不可轻视,即便是这样,还是有些人胆敢目无国法,怀着侥幸的心理与法律抗衡,这样做的话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受到法律的严惩和人们的唾骂。

警钟时刻长鸣!安全这根“高压线”始终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