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员自杀”案中让我们想起了什么?
河北慰县教育局长葛祥死因事有蹊跷,“官员自杀”案背后是有隐情还是简单的工作压力?这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官员自杀”反映出深刻的社会、政治问题,公众要求获得官员信息是正常知情权,这也是“政治公开、公正、公平”的一大要素。
去年12月2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宪春在北京出差期间在一酒店内割腕自杀,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而在此前不到一个月时间之内就有媒体报道:河北慰县教育局长葛祥,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湖南武冈副市长杨宽生,兰州市国税局副处长马兰芳,接连自杀身亡的事情。
香港的《大公报》曾发表过记者马浩亮的调查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内地官员自查身亡事件是频频见诸报端。自杀手段不一而足,跳楼、开枪、割腕、上吊都有,自杀官员级别从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每个层级都有,并且创下了多个第一的记录。自杀的省部级高官有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山西省常委兼组织部长王通智、北京市的副市长王宝山。
厅局级官员包括江西省上饶市委书记余小平,他曾经是江西省最年轻的市委书记,也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位自杀的地级市委书记。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张喜武夫妇,在家中自杀。哈尔滨市原副市长朱胜文与乌小青一样是在落马收监期间自杀。
县处级、科级的自杀官员就更多了,如安徽蚌埠市统计局局长刘敏,福建福鼎市质监局局长翁华铭,安徽固镇县财政局局长殷勇,江苏射阳县地税局局长沈忠良,河南宜阳县公安局长白山等等。
这一连串的“官员自杀”案,令媒体、网络、公众带来了极大的关注程度。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是内地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最优厚的一个阶层,没有一般老百姓面临的衣食住行等各种生活难题。他们为什么自杀呢?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第一个反应往往是畏罪自杀。
事实上确实有很多自杀官员是因为涉及贪污大案,担心受到惩处而选择自杀。有媒体称:天津政协主席宋平顺。双方调查后公布了宋平顺的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权力谋取巨额不正当的利益。
另据报道:山西省委常委王通智自杀,则普遍认为是以落马的该省省委副书记侯伍杰案有关。自杀于家中的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自杀前曾因为经济受贿问题接受调查。江西上饶市委书记余小平自杀,则被认为与江南商贸城案有关,并且与多名女子保持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因为涉嫌哈尔滨国贸城案被逮捕,在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跳楼自杀身亡。
在与腐败现象有关之外,也有一些官员自杀则是由于工作或生活压力过大、精神抑郁、焦虑,最终靠死亡寻求解脱。比如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之后,震区多位官员自杀等等。有的是由于无法适应官场的潜规则,对一些游戏规则、工作方式不适应;有的是个人欲望太重,一旦仕途升迁无望就消极厌世。围绕着官员们的离世,总有各种坊间猜测纷至沓来。
围绕官员自杀事情,社会上说法不一。有人认为,“中国素有‘死者为大’的传统,如果是‘活官员’贪腐,对公众交代很有必要,但是如果‘死官员’腐败,将他们的信息公布,没有太大意义。无论他生前是什么人,但是他死去之后应该得到尊重,官员也是普通人”。
也有人认为,“官员作为公权力的主体,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选民有权了解官员的信息。公众要求获得官员信息是正常知情权。”
我赞同的一种看法是,“对位高权重的官员自杀,不能混同于普通人的自杀,恐怕他们的自杀与整个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有关。如果不是当今社会反腐败‘动真格’,力度越来越大,中央一再强调,坚决要将党内反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而还是像过去有的时候有的地区,只是做做样子,或是只反小的不反大的,只反没后台的不反有后台的,贪官污吏的日子好过,他们会自杀吗”?
从“官员自杀”案中,无论是畏罪自杀还是工作压力承受太大或把名利看得太重时瞬息的失落、感知“前途渺茫”而厌世之因素带来的自杀。我总觉得应该想到的是:
首先对于自杀者工作的单位来说,自杀者轻生的真正原因要向公众实事求是地进行说明。一是可以给那些误认为与腐败相牵连的自杀者还一个清白,二是对确与腐败有联系的自杀者哪怕是“畏罪自杀”决不因死了就百了而一了了之。这样做的目的是对腐败现象要追查到底,所有受牵连的人,一旦被查出都要绳之以法,不能因某一个人的自杀后而置原有案件而不顾来一个一笔勾销,这样更会助长腐败的滋生。
其次,对于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在案件还没有终审时被关押的贪官的自杀,要继续侦破。以警告那些至今隐藏在各个岗位的腐败为官者,即使是死了所犯的罪行也不会因死而消失。大多数人认为,那些贪官,为什么一贪再贪而百贪不厌?侵吞公款或不明之款,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甚至更多,而自已人生已知天命,却如此贪得无厌,如此巨额钱财一个人是花不完的。据有关方面调查资料显示:凡落马伏法的贪官,其巨额钱财大致去向,并没有挥霍完,都是以各种方式进行了转移。他们在考虑自已过着骄奢淫逸的腐朽生活时,同时也考虑着让他的后人永远想着荣华富贵的生活。所以,对于贪官的自杀,不要如某种人所说的,“无论他生前是什么人,但是他死去之后应该得到尊重,官员也是普通人。”来表示同情。如果这样,这与同情从古至今的历史上那些遗臭万年的贪官污吏又有什么区别?这种同情是与人民的意愿相违背的!贪官的自杀实则是与法律在抗衡,是以死来阻碍司法的程序,一方面是想以此来证明受“冤”而死;再一方面是借此摆脱继续追查,以个人的死来保后代享受“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想到反正是一死,总比开庭受审再宣判执行死刑要“体面”得多。所以,越是贪官自杀后未破的案子越要从重从严一抓到底,所有与其有关联的人都要依法严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动摇那些存有侥幸心理的贪官的“死后留路”的想法。
再次,对于工作压力大难以承受心理负担之重来开脱是形成自杀的原因不足以说服众人。工作压力大,心理承受不了而自杀之官员,虽有存在的现象,但必竟是少数。作为一个在官场中“混”了这么久的人,绝对不是一个“等闲之辈”。凡贪官都是胆大之人,胆子不大怎么会产生贪的念头。所以大多数的官员自杀必然与腐败有着直接的联系,不要因为他们的死,而冠之以工作压力太大,心理上承受不了,死后再为其正名。退一步而言,如果感觉做官这份差使压力太大,大不了不当这个官了,去回家做一个平民百姓,也不至于以死来守住这个“官职”。因工作压力太大,而不考虑自已家中亲人们感受却以一死而解脱,那岂不是更要被别人笑话?
最后,对于那些露有蛛丝马迹或正在待审之中贪官要严格加以“保护”起来,不能让他们有机可乘地去死。只要事情交待清楚了,案情大白于天下了,有法可依地去死。免得让人们产生许多猜疑。
总之,从“官员自杀”案中让我们始终想起的就是:为官者,要清清白白地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就不会随随便便地去想到要自杀了。以此来告诫那些“贪”生而“不怕死”的为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