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雷锋活着……
如今此类案例简直可以让更多的公民麻木,因为这没有对某某本身造成什么损失和伤害。假如雷锋活着……再遇到类似事情不会走开而去理睬,那么这样的道理究竟该怎样伸张?法律,民主和道德...
2008年8月21日,郑州一大学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有多位证人称其是碰瓷,但老太称不会讹人。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并称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各负担一半。该学生希望找到目击证人,并表示再遇到类似事情会走开不再理睬。
有人推测说该案是南京彭宇案的翻版,我说不用推测,这和南京的案件一模一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问题交织的地方,表面上看起来是因为没有目击证人而缺少足够的证据,其实再往深层次想一下,该老太就露出马脚了,就即便没有证据,马脚自然也能露出来。
其实从两个方面就能很明确的看出来,第一,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凯强没有责任。第二,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没有判定李凯强有责任,而是在李凯强没有出示有效证据的前提下,让双方各自承担了一半的责任。也可以这么理解,李凯强承担的一半责任完全是道义上的。事情到这一地步,老太的马脚就露出来了,你老太既然是大呼小叫着被撞伤了,而且还出示了伤残认定书,那么你老太心里打的算盘肯定是想让李凯强承担全部责任吧,但不巧的是法院只让他承担了一半。如果你老太真的是被李凯强撞伤的,我想你肯定不会认同法院的判决,而是要继续上诉的,因为按照常理,既然是被撞伤了,怎么能便宜了撞人者呢?怎么会仅仅让撞人者承担一半的责任呢?但现实是老太连个屁都没放,而是完全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在道义上你老太得到了钱,摸着自己的胸口说说,你觉得这样的钱难道不烫手吗?在法理上,你老太其实什么都没有得到,而且还把自己内心的龌龊给暴露了。联想起南京的彭宇案,我想这老太才是真的做贼心虚,若不是这样,那她干吗不上诉呢?!还有一点,如果李凯强是真的撞人者,那他怎么敢主动找到媒体把此事报道出来呢?
当然,我们也不能认定了老太就是是职业的碰瓷者,我们用最大的善意来揣测,老太确实是被人撞了,恰巧李凯强扶起了她,她也就像疯狗一样把李凯强咬住不放了。这样做不犯罪,我们只能再次说,老太内心是龌龊的!假如雷锋活到现在的话,那真是他的噩梦。
但是,法律是看重证据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让李凯强承担一半责任。我已经说了,这一半责任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义上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如果在现场的人,就应该主动的站出来,哪怕什么都不为,就为了良心!因为我们觉得,光明不应该被龌龊遮挡!
李凯强表示,再遇到类似事情会走开不再理睬。听到这样的话,我们不感到寒心吗?做好事,在现时代就真的这么难?本来,扶弱济贫、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如果仅仅是因为龌龊的人从中作梗,而让这种美德断绝进而灭亡,我们绝不答应!那样不是表明我们向这些龌龊妥协了吗?所以我们应该一直坚持做。
同时,我们也不能让做好事的人一直成为受害者,在城市里人流量稀少的地方,应该多设立一些大分辨率的摄像头,让碰瓷者或者是龌龊的人无处藏身!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是有感情的人,我们的周围就应该充满关爱和友好,而不是龌龊和寒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