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范跑跑事件”

liumin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1-04 09:32 责任编辑: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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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范跑跑”已经跑了,不知下一个“范跑跑”是否还会诞生。如果范跑跑没有跑,那么也不会跑出来那么多针锋相对的观点。他跑了那么久,我们似乎还在“光荣”地怀念这件事情,希望下一个范跑跑在跑之前,不要做好跑到网上卖嘴巴的心里准备,要跑,就跑得无声又无罪。

——尊重知识不意味着不可以开除不合资格的教师

虽然“范跑跑事件”已经过去许久了,但这场风波带来的社会争论我们依然记忆尤新。作为一个学生对这一事件进行重新梳理之后,再来思考不免又有些新的想法。

首先,作为学生或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尊重范美忠的知识和智慧,更要赞许他对我国教育事业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做出的积极贡献;

其次,我们认同他对生命的热爱和自由的追求,也欣赏他的诚实;

再次,我们应该同情他作为一个灾民经历的恐惧和苦难。

但是,我认为也取消他的教室资格是正当的,合理合法的,综合各方面意见,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第一,他的行为应经构成了对学生不负责任的基本事实,因此他作为教师,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实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的行为已经适应了教育主管部门对他的处分;

第二,他和学生在当时已经构成了法律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意味着他们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具有你选择不选择“做英雄的自由”了,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至于法律的可操作性不是讨论的范畴,因为法律的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范美忠作为人民教师,他拿到的《教师资格证书》,既包含了他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文化,也包含了他对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保护学生),也就是说他应该“与学生同在,对学生负责,为学生服务,保学生平安”,因此他的行为应经不够《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了,自然不能再做教师,取消其教师资格是正当的。

所以他不是“因言获罪”,而是他的主观行为已经违反了规定,因此依据规定对其合理处分是正当的。

另外,他的言行刻意地把追求自由当作他不履行义务的理由(甚至是借口),这一点绝对不能认可。

现在对待范美忠,我认为接受他传播的知识和学术是可以的,而且要尊重他的学识,但对他的尊重绝对不意味着认可他是一名人民教师。

维护教师的神圣,捍卫教师的尊严,坚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也是对教师负责和对教育负责,因此必须开除不符合资格的教师,尊重知识不意味着不可以开除不守职业道德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