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捞人”,依仗的是法律还是后台?

管金定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12-24 12:46 责任编辑:余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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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捞人”、“捞名”又“捞钱”之目的,对于这种“无良律师”,评论者大可联系到具体的事件背景,或行业的潜规则,是要法律出面来干预或将信息透明化。而这也是解决事情的关键。

李庄被捕,舆论哗然,叫好声不绝于耳,质疑声也是此起彼落。然而,就在专家、律师纷纷质疑李庄被捕另有隐情之际,12月16日,《正义网》却以《“打黑造假”律师李庄曾车撞女检察官当庭恐吓》为题,披露了该网今年8月3日刊发《河北一老总涉嫌侵占1千万元被判无罪检察官遭律师恐吓》所提的当庭恐吓,并在休庭时车撞女检察官的律师,正是李庄。

《正义网》的及时披露,无疑是对专家、律师质疑李庄被捕另有隐情的最好的呛声。但是,细读《正义网》的这两篇报道,笔者不禁要问:李庄“捞人”,依仗的是法律还是后台?

《正义网》报道称,担任涉嫌侵占1千万元的京津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辩护律师的李庄,在法庭上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王向宁被提起公诉后,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此案件,理由是“上级领导过问了此案”。李庄还对公诉人说:“你们省检察院的领导就在庭上,你要注意点。”2009年4月2日庭审结束后,李庄对公诉人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公诉人员走出法院后,李庄突然驾车向人行道上的公诉人撞过来,被书记员制止后停车,然后驾车快速离开现场。

案件的审理结果自然可想而知:这起简单的刑事案件,自2007年5月8日提起公诉,竟历时3年,历经7次开庭审理,最后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就此案向上级院进行了请求”后才一审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恐吓、威胁、车撞公诉人,并且当庭以“省委及政法委领导态度”要挟法庭,这在我国确实是鲜有耳闻,李庄无疑是中国最“牛”的律师。可见,李庄跟龚刚模亲属称“关系很硬”、“我们代理的都不会死”也并非吹牛。以王向宁案为例,李庄就实实在在地“说服”了“省委及政法委领导”,“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廊坊市政法委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此案。

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竟历时3年,历经7次开庭审理,最后法院才一审作出无罪判决。这是否得益于李庄律师的“打通”?是否得益于“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关照?是否得益于廊坊市政法委的多次“调度”?自然不辩即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错,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辩护。作为律师,哪怕代理的是十恶不赦的杀人、抢劫嫌疑人,为当事人作从轻、乃至于无罪辩护,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顾律师执业行为之规范,依仗“后台关系”,利用当事人“够黑、钱多、人傻”,以达到“捞人”、“捞名”又“捞钱”之目的。这种无良律师,定将被世人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