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因公喝酒醉死工伤”论

也夫 杂文 乱弹八卦 2009-12-12 16:52 责任编辑: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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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因公醉死工伤”论的出台,为公务员官员们公款喝酒找到了合法的依据,这种为公款吃喝的行为进行“松绑”的论调,其危害性是很严重的。

在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的今天,因饮酒过量而死于非命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然而恰在近日,重庆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一“因公醉死工伤论”在社会各界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

假若因公喝酒醉死算工伤,那么请问:

何为“工伤”?当前全国各地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但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伤”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此可见,重庆高院的《暂行规定》抛出“因公醉死工伤”是不攻自破的。

何为“因公”喝酒?在酒场上喝酒究竟因公还是因私无法界定。是不是凡是公款喝酒都是“因公”?是不是凡是陪上级领导喝酒都是“因公”?那么陪官员嫖娼、陪官员赌博、陪官员钓鱼呢?是不是也要“因公”了?可见只要是“因公”,便可大肆挥霍!难怪公款消费这样慷慨,原来是有“因公”这个保护伞!

因公为何“喝酒”?酒馆、饭店既非履行公务活动的必须场所,更非处理日常工作的专属之地,因公“喝酒”为何就成了“工作需要”呢?饮酒过量纯属个人自残的异常行为,原本就不算是“意外的伤害”!看来自上而下的官场、商场、职场上的酒文化还很丰富呢!难怪民间小调流传“小小酒杯了不起,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喝得老婆背靠背,老婆只好找纪委,纪委说我们也是天天醉,老婆告到法院,法院说喝酒不算犯罪,老婆告到政府,官员说陪客喝酒是常规......”!

因公喝酒醉死能定工伤,那么没醉死但喝出了毛病(胃病、肝病、心脏病、肾病等)是不是“因公负伤”?是不是也可以公费治疗?如醉酒伤亡算工伤,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职工无证驾车上下班伤亡算不算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

因公喝酒醉死定工伤难道是向天下昭示“因公喝酒”合法化了吗?“因公醉死工伤”论的出台,为公务员官员们公款喝酒找到了合法的依据,这种为公款吃喝的行为进行“松绑”的论调,其危害性是很严重的。综述网友观点:

其一,势必助长喝酒请客之风,甚至刺激公款吃喝。无休止的过度的吃喝请送常遭人诟病,我国公款吃喝每年花费甚多,民众啧有烦言,如果将因公醉死认定为工伤,将使喝酒者放开胆量喝,反正“死了不白死”。最关键的是,这样一来,企业间的喝酒请客和政府机关的公款吃喝,将更加疯狂,从而导致更多的耗费。

其二,将助长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加剧不良酒文化滋长。如果有了“因工喝酒喝死算工伤”这把“尚方宝剑”,面对用人单位或上司的指派,被指派的人更是不敢拒绝指令。在喝酒时,下属更是不敢拒绝不喝,只能舍命听命令。

其三,将占用公帑。一旦认定为工伤之后,所需赔偿显然由国家买单。不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了工伤,无形之中就会挤占了纳税人的钱。这显然是对纳税人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