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说“道德”
现实生活中,文明和道德并没有多么高深,它就在我们跟前,也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系,只要我们肯在向前迈一步,伸伸手就做到了!道德最基本最朴素的功能便是:只有通过它,才能为最多的人谋最多的利。
喜欢思考些“自寻烦恼”的话题对我来说已是多年的习惯了。我也知道这种习惯伤脑筋不说,还催人老,所以一直以来老想着如何想办法尽量避免,期间我也做了一些努力,比如时常会在业余时间看一些诸如《菜根谭》、《中华处世经》、《呻吟语》等有关人生感悟或《道德经》、《庄子》之类反映道家无为思想的书籍,与亲朋好友聊些关于人生真相的话题等等,然而到现在终于没有成功。不仅如此,花在“自寻烦恼”的时光反而觉得更多了,这可能与我的个性有关。我这人一向好静不好动,应酬几乎没有,业余时间大多除了看书还是看书,看累了就专想些鸡毛蒜皮的事情而且总想深挖其中的根源,久而久之便成了习惯甚至爱好。有时想彻底地让自己静下来,什么也不做什么也不想,但后来发现这样反而让自己觉得更加空虚和烦恼。于是转念一琢磨,与其空虚寂寥,无所事事,光阴虚度,倒不如让思绪任意地驰骋飞翔,积极思考一些问题,虽然有“自寻烦恼”之嫌,但总该会有些收获才对。
这不,昨天下午终于又找到了个“自寻烦恼”的题材!去菜市场买菜回来,在路上一小商店的麻将桌旁便目睹了一翻闹剧,两位妇女一个比一个嗓门大,一位大骂“第三者”不要脸,勾引别人的老公,道德败坏,令人发指;一位反唇相讥说自己没本事把老公守住又能怪谁?两个人你来我往,手舞足蹈,磨掌擦掌,唾沫乱飞,一时间竟然不分胜负。对于这样的事我已见过多次了,在电视里也看过不少类似的闹剧,本来并不觉得有什么稀奇,然而实在没事可做,又是周末,所以回到家,吃过晚饭,便又不自觉地“自寻烦恼”起来:“放眼全世界,现在‘第三者插足’的事跟吃饭一般普遍,受害一方也不厌其烦地大骂其道德败坏,那么这种做法到底道不道德?我们对‘道德”又应该持何种见解?”
乍一看,大家肯定会觉得好笑:“这还用问吗?连三岁小孩也知道答案!难怪连你自己也觉得自己喜欢‘自寻烦恼’,果然一点不假!”然而我确觉得并没有什么好笑,这是因为,直觉告诉我,任何行为,如果在社会上竟然成为了一种非常频繁的现象,就不能简单地用道德还是不道德来解释了。
若要进一步探讨这个话题,必须先弄清楚“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定义有一般有二:
定义一:所谓道德,是“道”和“德”的结合。《道德经》有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也就是说,“道”就是指天道,大道,通俗地说,就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德”是指品质或品德。所以,“道德”指的是符合天道,大道或事物客观规律的言论、行为或品质。
定义二:所谓的“道德”,指的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这种准则和规范,大多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而约定俗成的结论,其中有些被明文规定,有些又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一种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认识或看法并在民间广泛流传。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上来。按照第二种定义,从现在的这个时代人们普遍的意识形态和认同度来看,显然这种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和现象虽然非常多,但仍然不为大多数人们所认同。更令人玩味的是,即便是身兼两种身份(即:既是合法夫妻的一方,又充当着“第三者”)的人们也不认可这种行为,并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所以一般的第三者还是会从内心感到一种不安感和愧疚感。
为什么会这么频繁地出现这种宁愿让自己心存不安和愧疚感,也要坚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奇怪行为呢?这不是明知故犯,自找麻烦吗?其实仔细想想,也不能说是“明知故犯”,而只是“情不自禁”而已。大家都知道,一般而言,造成“第三者插足”的情形绝大多数还是基于双方有了相互爱慕的真实感情所致,而爱情或感情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心理现象,也是与“理智”相排斥的一种意识形态。人与人之间一旦牵扯到了感情,就很难用常理去解释和控制了。在我看来,这种现象从“道德”的第一种定义来讲,仍然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符合爱情或感情本身所蕴涵的“客观规律”,而这种“客观规律”就是“剪不断,理还乱”或“情不自禁”。“爱情还需要理由吗?”许多身陷其中的人们都这样问道。尽管他(她)们也知道,这种行为是一种绝大多数人甚至连自己也不认可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这又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那么,既然这种行为“合情合理”,也就表明它符合该行为之所以发生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这又是一种并不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的“道德”行为。
在我看来,之所以会出现“道德”有两种看起来有些相互矛盾的定义,会出现同一种行为既属于“道德”行为又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是因为,对于“道德”,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和理解。在上述对“道德”的两种定义中,我觉得,定义一是从“道德”的本来面目和深层次内涵角度来进行分析和阐释的,它体现的是一种“还事物于本来面目”的精神;而定义二是从“道德”的意识形态和对特定阶段社会的整体功能方面来进行分析和阐释的,它更多的是考虑到事物本身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利弊得失而采取的一种相对人为或功利化思想和行动。
必须指出,本人绝无鼓励“第三者插足”这种思想或行为的意图,我跟大多数的人们一样,反对这种得不偿失的思想和行为。我只是觉得,正如黑格尔曾以说过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样,我们在观察、看待和处理问题时,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其深层次的根源,理性地看待隐藏在各种不良现象背后的真相,这样才能对这些“屡禁不止”的行为和思想从更为多元的、有效的途径入手,以便更为有效地加以疏导和解决。比如:面对感情上的困惑,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冷静和全局观念,尽管能理性地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必竟,爱情不仅仅是一种人生的感觉和体验,更是一份责任,丝毫也马虎不得。对我们这些已婚者而言,这一点更为重要。也为此,适当的“自寻烦恼”也是为了自己能进一步地成熟和理性,如果真能达到这一效果,那么,短暂的“自寻烦恼”又算得了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