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周代婚姻

兰涛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5-14 18:06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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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婚礼程序如此之繁杂,以显示其庄重之所在,周代婚礼之下意味着男女双方两大家族的联系加强,婚礼之隆重并不意味着对新人的重视,而是对祖宗家族重视的一种体现,是为延续家族、传宗接代的尊崇。而对女子来说结婚意味着将原在父亲掌握下的自己又交到了丈夫的手里,女性仍处于从属地位,只是权力移交到了另一角色——丈夫手中,夫权控制下,女子毫无独立地位,女性的职责仅仅局限于家庭内职,包括侍奉舅姑、相夫教子等事务。

诚如张吕所言:“婚姻的目的是使两性和睦;对过去负责,祭祀祖先,奉养老人;对未来负责,抚养后代,延续香火,而当下女性自己的地位和价值呢,避而不言或根本无可言说,因为在过去、现实、未来的三重责任中,女性失落了自己,异化为社会关系建立的媒介和传宗接代的工具。”

当然周代的婚姻也是有禁忌的,那便是同姓不婚的原则。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去夫人之姓,曰吴者,春秋于取夫人皆书其姓,如取齐女则曰‘夫人姜氏至自齐’是也。昭公取于吴为同姓,故讳书其姓,但云夫人至自吴也。”“凡春秋于夫人之表,曰夫人某氏薨。昭公讳取同姓,谓之吴孟子,使若宋女者然。故哀公十二年昭夫人薨,经但书孟子卒,益因昭公之所称者而书之也。”

以上这一记载是周代婚姻中一大禁忌即“同姓不婚”,《礼记·曲礼》载:“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如果同姓相婚,不仅要受到社会的排斥人们斥责,重要的是礼所不容。上述举例晋国将女嫁给同姓吴国,鲁昭公娶吴国同姓女为妻,而《春秋》作者为避免鲁吴同姓相婚而违背了周礼,故而写书时不书姓,而称“孟子卒”。对于同姓相婚,《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可见当时周代就考虑到子孙繁衍、家族相继,是十分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