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躲猫猫”成为年度强势新词的预测

彭建华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3-11 18:12 责任编辑:山中木屋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09652
编者按

作者以“躲猫猫”这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词为题,针砭时弊,思路清晰,观点明确,痛快淋漓。新的时弊仍不断产生并客观存在。唯如此才易于制弊端于死命。推荐共赏。

笔者预测一下,“躲猫猫”必定会成2009年的年度新词,并且其知名度决不会低于2008年的“俯卧撑”、“打酱油”之类。不信?咱们走着瞧。

笔者之所以敢如此大包大揽、态度坚决地看好“躲猫猫”,是因为看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新闻。

在说新闻前,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躲猫猫”是为何物。其实很简单,就是一种游戏,属于少儿玩的那种游戏。笔者小时候也玩过,几个小孩之中用手绢蒙住一人双眼,然后大家在一定范围内或躲或跑,只要谁被他抓住,谁就得充当下一个被蒙眼的人。不过我们乡下不叫“躲猫猫”,而是叫“摸眯子”。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小孩游戏,却在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演绎成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大新闻。新闻的主角是晋宁县24岁的男子李荞明。今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看守所。谁知仅仅入监半个月,李荞明便因伤死于非命。为此晋宁警方给出的解释是,李荞明与同监犯人放风时玩“躲猫猫”游戏,不慎撞墙受伤,不治身亡。顿时海内外舆论哗然,要求追查真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据新华网昆明2月27日电,云南省有关部门当天公布的案件结论是: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多次殴打李荞明的理由是因为他是“新进人员”,打的方式则是借口玩“躲猫猫”这一小孩游戏,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后,众人对其殴打。2月8日17时许,李荞明又遭殴打,在头部被猛击一拳后,撞上墙面倒地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笔者预测“躲猫猫”之所以会成为今年最强势的年度新词,当然包含有这一事件的本来成份在内,但是也还基于“躲猫猫”事件有某些“猫腻”的考虑。

猫腻何在?本来这是一件十分简单的案子,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打死了,只要惩治凶手,做好死者家属安抚赔偿等善后工作,再追求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然后总结教训,严格管理,杜绝各种隐患再发生,这样的话也不失是一种正常的处理方式。可是,有些人就偏偏不是这样。他们硬要将被打致死的事实,往“因躲猫猫误撞墙面致死”的谎言上去篡改。结果弄得整个案件直向“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剧情方向发展。最后不得不动用网络力量,组织网民成立民间调查委员会,参与案件真相的调查。然而,纵是这种开先河之举,亦是步履艰难。于是又派生出了中国刑事案件侦查史上的一大奇观:调查委员会的民间代表(8位网民和3位记者)除了进行艰难的调查工作外,竟然还要与同履调查职责的昆明市委宣传部一些领导及当地检方、警方人员斗智斗勇。前者誓探真相,后者则欲加掩盖,自然矛盾丛生,使得“躲猫猫”事件高潮迭起,看点不断,知名度更是呈直线窜升。

之所以出现此等局面,盖因中国某些特色使然。一旦发生了某些灾难性事件,我们的某些单位部门想的往往不是如何着力去解决它,而是如何去规避责任,生怕火烧连营殃及自己前途和本地政绩、声誉。为了达到目的,不失掩耳盗钤谎报军情,甚至弄虚作假瞒天过海,翻弄出许多“猫腻”来。理解了这一“国情”,我们便也理解了风之末端、边民及其团队“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中“民间代表”的艰难。

说到“躲猫猫”之猫腻,倒让我想起了近日在网上看到的两则相关信息。兹例于下,也许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躲猫猫”成为年度强势新词之意义的理解。其一是华声在线上的一篇文章。说的是湖南城步农民杨宗才,因帮助被拆迁农民打赢官司,遭到报复一事。文章里有这样一段文字颇有意味:“治安大队姓刘的警察说,把你关起来,我就当做错案搞,送你劳教,要牢头牢霸打死你,你六十多了还能雄多久。”当然,这位“刘警察”同志的话,我是持半信半不信的怀疑态度的。“半不信”是因为我坚信我们的人民警察高素质,不会说出这种没素质的自我张扬的雷语来。“半信”则是因为有2004年河南周口“李胜利致死案”在先。那天警察抓他时,其中有人就说过“到派出所打死你”的话,结果就真的被警察从三楼抛下来摔死了,结果还真的被反诬是李胜利自己跳楼,还真的就差点被当做“错案”,不,是“冤案”来“搞”了。

其二那篇文章则说的是某县挖出贪官,初审之时那俩人很顽固,后来审案的纪委干部想出一招奇法,将他们分别关进牢号,让同监犯人打他们,过几天又换一牢号,让另一批犯人接着打。如是反复几回,乖乖,他们再也承受不住,不仅将自己的罪行来了个竹筒倒豆子,还将自己所知的其他一些贪官的事,也来了个知无不言。就这样“打”开了反腐的突破口,揪出了一帮子贪官污吏,取得了反腐的重大胜利。文章说此为“据说”,笔者也就只好“录此”仅当“存照”罢。

其实,本文与“猫腻”无关,只是一篇关于某词趋向的预测,属闲暇无聊之文。诸君尽可一哂而过,当不得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