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权利

铜城行者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1-15 17:04 责任编辑: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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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爱的权利人人都有,只是从古至今,因为爱人们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作者一气呵就浑然天成的文字,义正言辞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呵斥了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的不道德行为。问好作者,祝福人们都能拥有爱的权利,享受爱的呵护!

不论是退休的官吏,无聊的贵妇,白天的妓女身上都看得一清二楚。对于闲着的人来说,无所事事比胡作非为更不堪忍受,久站不动比长途跋涉更无法容忍。你对一个坐长途车的旅客说,我给你提供世界上最好的食品和饮料,条件是你不许打牌,不许说话,不许眼睛向外,那你肯定要挨耳光。

叔本华有一个著名的寓言,说在严冬的一天,一群豪猪挤在一起取暖,但很快便感觉到了对方身上的硬刺,于是嚎叫着离开。过一会儿,寒冷又使它们走到了一起,倒楣的事于是不得不又重复一次。最后,几经周折,养猪的人终于将它们隔开,但隔得不远也不近,距离是恰好能吸取对方的热能,同时又不被刺着,这次豪猪们终于相安无事。

回顾自己多年来走过的路,虽然谈不上一帆风顺,但也不能说多灾多难。写文章的都这样,不是就你一个可怜。真正难得是给自己定位。自古有谚文章是自己的好,老婆是别人的好。老婆究竟是自己的好,还是别人的好,男人们没有一个肯说实话。只有文章,我真的认为不是自己的好。自古以来,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各有各的弄法而已。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这是与世界人权法的精神相吻合的。但我们往往把这一条款理解为不骂人、打人、诬告人就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曾听说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规定属员之间不可以谈恋爱。谈恋爱影响了日常工作,老板可以干涉,但为了预防职工影响工作而禁止属员之间的恋爱就是对人权的侵犯了。人格的尊严不可侵犯就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从家庭开始我们听从父母,用“乖”、“听话”这些词来塑造自己的形象,一直到学校、社会、国家,我们时时克己守则,墨守成规,为了彼此间心照不宣的“服从”。可是,我们这些“服从”究竟是为了什么?它的最终目的仅仅是因为“必须”吗?不是,起点是我们,终点依旧是我们。国家、组织的存在不是强制性的,不是天赋的权力,它的立、行都是根源于一个目标、为了生命更好地生存。因此所有的行为都不是非连续的,不是断裂的,它有始有终地循环着,生命是最根本的东西,人是最基本的元素。如果我们连这些都不了解,社会乃至国家就会陷入一种误区,教育就会进入一个死胡同,所有的和谐存在就会成为一种愚昧教条。

父母的权利虽然是暂时的,有限的,可以让渡的,但毫无疑问,基于养育之恩和慈爱的心理,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子女的恋爱、婚姻提出建议,但这只能协商,不能强迫。一个民族几千年来替下一代选择性爱对象,并规定他们在何时何地性交,我认为是这个民族历史上最无耻的一页。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用几千年的时间动用全社会的知识力量,罗织各种理由,明目张胆地侵犯下一代人的性爱权?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导致这个民族衰弱退化的主要根源,以致一部文学史就是一部青春年少的男女向年老体衰的父母讨还性交权的历史。我们看《孔雀东南飞》,哪里是什么“封建制度”摧残“美好、进步”的爱情!分明是一个处于更年期,又常年守寡导致严重性变态的妇人利用母权驱逐假想情敌的事件。在这儿,焦母和刘兰芝不是阶级关系,也不是婆媳关系,而是情敌关系。最终是焦仲卿的死亡终止了这场不公正的爱情博弈。从最早的那个丈夫叫“氓”的女子算起,包括唐婉、陆游、崔莺莺、杜丽娘、李香君、贾宝玉、林黛玉、秋瑾,无一不是父母利用国家道德合法剥夺子女性爱权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