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资而引申到的

冰可弋扬 杂文 乱弹八卦 2006-11-07 06:55 责任编辑:聪明的阿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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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所在的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月薪制是按照21天计算的。美其名曰是双休日,但每周的这两天,实际上是员工休自己的假,0元工资,就这样避免不了加班,在领导人的命令下,不加班还不行,一是若不加班,领导面子上过不去,好象不尊重人家;二是有相应的公司制度制约着你,说什么“不服从公司领导”等等,员工自己的休假日还要被不是强制胜似强制的加班挤兑掉。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劳动制、工资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是截然不同的,在中国内陆,有几个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真正实行的是按每月30天或31天发工资呢,恐怕不敢提及;而又有多少实行月薪制的国内的私人公司、企业也能够真正按照每月的实际天数支付工资呢?《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双休日每月工作时间为21.5天,却被国内的许多私人企业、法人公司作为发月工资的实际工作天数。

休息日是劳动者连续工作几日后的间竭期,是劳累后的缓解期,是体力的恢复期,是为新的工作周储蓄精力的时间;劳动者的休息日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工作日,劳动者在此期间,应该获得工资,应同正常的上班时间享有同样的工资待遇。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每月的工作时间,为了用法律限制用人单位对工作者的劳动强度,但没有相应的书面工资法定制度作为保障,往往被国内私企,外资、合资企业钻法律空子,大大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五十七年前,从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破败景象下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穷困潦倒下又经历了几年的自然灾害、几年的大跃进、十年的文化大革命;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紧接着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中国工业、农业经济的发展;其真正的发展进步只经历了二十多年,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实在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中国人口13亿,占世界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属农业国家,工业发展相对滞后,在人口众多,农业剩余人口大增的状况下,造成了过剩的劳动力。

世界上,中国是一个有着劳动力大军的国家,由于工业发展、经济的相对滞后,无法满足过多的劳动者的就业,其劳动力的低廉程度为世界之最,是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它国家所看好的。

国内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私人企业利用中国目前的就业状况,钻法律空子,任意剥夺劳动者的权益,严重存在着对劳动者不公现象,真正平等的劳动合同是少有的,严重不公的单向合同比比皆是。

在目前就业难的状况下,我国《劳动法》真应得以健全,得有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工资、聘用制度等方面的权益保护的详细法律明文规定。

中国人口多,也应当享有公正的待遇,国家应竭力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低廉现状。通过国内的法律先提升国内劳动者的待遇和权益,进而提高在世界上享有的地位,改变长日来与世界劳动者相比之下的不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