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死之间
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新闻,某起事故中因为车把人撞伤,肇事者又回去把人撞死了;某某因为把人撞伤而遗患无穷,于是生出这样的念头,真是悔不当初,要是再回去把他撞死耶不必这么麻烦了。面对这样的事件,在现行的环境里,你若是来一个换位思考,你当一次肇事者,你会不会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答案一般是肯定的吧。理由很简单,撞死划算,一次性支付赔偿就可以了;撞伤后患无穷,可能是一辈子的事。
在此,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的层面上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选择?因为人们都是根据最大化的原则组织的,而造成这样选择的结果并非人性二字可以解释之,从孟子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也。”,开始了性善论,而同样出自儒家的荀子却截然相反的指出了人性是恶的。其实,人性本来是无形的,可善也可恶,关键在看怎样的制度安排下。
关于肇事者赔偿问题,涉及到一个法律一个不对称的保险市场。我们知道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的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保险公司属于一个垄断的行业,垄断者,市场上只有一家厂商组织生产和销售某产品也。他们的优势在于垄断价格,因为没有可以竞争的对手,制订的价格自然高于平均价格,以此来获得垄断的利润。
垄断利润的获得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造成的结果就是资源配置的扭曲,在如此不对称的信息之下,保险公司就有可能采取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契约签订后的机会主义倾向,对投保者来言,他们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很多的选择余地,垄断嘛,不投就走人就是,本公司不伺候你;而作为消费者因为存在着隐患才会投保,是不得不如此,因为未知的风险。
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出现之后,就开始一个机会主义倾向了,跟消费者讨价还价起来,而此时由于先前的信息就是不足的消费者来说,此时更是不足加不足了,当人伤之后,保险公司在给与了一笔不多的赔偿之后,余款就全部的由肇事者负责,自然力不能胜也,于是,不如撞死划算,谁会想到此事会出在这个关节点上呢?假如保险公司可以赔付肇事者支付给伤者的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一定会不干了。于是,只有肇事者选择了那个撞死的动机。
没有改进的余地吗?保险公司属于政府管制中经济性管制的领域,而经济型管制的内容又可以包括价格管制、进入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面对这个公司首先是作为管制者当令保险公司敞开信息渠道,让服务的条款昭明于天下,尽可能的让投保者心里明白,不吃哑巴亏。其次,主要的是对价格方面,能不能实施一个可以不断给付的机制?这样,我相信投保者在肇事以后不会选择去努力把人撞死了,前提是要付出一个相当的投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