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亲民、爱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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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一妇,因买村民小组房屋发生纠纷。本人自愿解除卖买关系,因村民小组未及时退还购房款,法院介入后,本息退还此妇。事情本已结束,然而该妇强行住进村委会三间房内,且逐级上访,赴省进京。村、镇、县屡接屡返。为免接访之苦,村、镇无奈为其无偿划拨建房地基,免除提留、承包款约万元,村上补贴机砖十万块,各级筹资支助万元。此妇不满足,继续上访。县、镇、村仍在屡接屡返中……
“亲民、爱民、为民”体现了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合民心,顺民意。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理应以“亲民、爱民、为民”的态度,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信访问题。但对个别信访问题完全处理到位,本人却要求过高,不听劝告,一而再,再而三越级上访,甚至赴省进京,屡接屡返的上访老户,笔者以为不可一概视之:一是信访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察民情、解民忧,善待群众。但问题处理到位后,切不可一味迁就,无限制放宽政策,在群众中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放”的影响,引发更多的上访;二是保稳定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但不可因保个别“民”的“稳定”而“拿钱买稳定”。因为,你拿的是国家的钱,集体的钱,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搞不好会引起大多数群众的心理不平衡,导致一方的不稳定;三是“亲民、爱民、为民”是党的宗旨所要求的。但必须是为大多数民。有的地方为了一个两个“民”的“稳定”,不惜重金处理,结果重金却摊在了大多数群众的名下,伤害了大多数民的利益,民众怨声载道,干群关系疏远了。其结果只会是适得其反。
总而言之。“亲民、爱民、为民”,当为大多数。对个别上访老户,当在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以思想教育为主,附之以必要的管束措施,恩威并施,才能真正达到“亲民、爱民、为民”的目的。
陕西省洋县计划生育协会:李金钟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