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殷周制度论》看殷周之变革
将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作为个案,来研究其治学思想的文章,有张国义先生的《王国维的治史通识——以〈殷周制度论〉为考察个案》,同时在《历史研究》1997年第6期上还有沈长云先生发表的一篇题为《论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为王国维诞辰120周年及逝世70周年而作》的文章,文中对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做了全面的考察。由于笔者学识谫陋,故而本文仅能对王氏论述的个别制度浅显地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文笔稚嫩观点极不成熟,在此愿祈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近读著名古史学家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一文,倍感受益匪浅。《殷周制度论》一文开篇便言:“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1]随后,文章叙述了五帝至殷周一段历史,王国维先生从地域上加以区别夏商文化略同之原因,而周代则与之不同之原因。故而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
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统一体,各种不同区域、不同民族间的冲突与撞击主要源于文化上的差异,而这种文化上的差异又与他们所生活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很大的关系。而夏商均居于东方,故而文化上有许多的趋同性、传承性。诚如沈长云先生指出:“商朝数百年统治的经验和教训,亦为周人在政治上的新举措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没有这样的条件和这样的借鉴,周代的社会变革同样是不可思议的。这一点,王国维的文章未曾言及,但却是不争的事实。”[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周人很善于吸取殷人文化的精华之所在,同时也在处心积虑地思考:在武王伐纣后应该怎样避免重蹈殷人的覆辙,而在较之以前更加广阔的领土上加强自己的统治?其实,不光是周人即便是后来历代王朝在开国之初,都要为如何安定天下,如何实施统治,如何让自己的江山社稷长治久安煞费苦心。故而,历代帝王在开国之初会实行一些利民政策,与其说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还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加强自己的统治服务。
王国维先生有段经典的论述:“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以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本意,实在于此。”[3]随后王国维先生便用史论结合的方法分别加以论述在以上这几方面殷周之制的异同之所在。
(一)立子以嫡是封建制度之核心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而中国的封建史就长达两千年之久,如此长久的封建史定会有支撑其顺理成章的各种典章制度,以及各种法律。从《殷周制度论》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封建制度的核心:立子以嫡。古代帝王有个三妻四妾实属常事,后宫三千佳丽者也大有人在。为何一定要“立子以嫡”呢?
王国维先生说:“殷以前无嫡庶之制。”[4]“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为辅。”[5]那么为何又在周代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的利与弊在何处呢?王国维先生论述了在《史记?殷本纪》中记载:“中丁以后九世之乱,期间当为争立之事”“所以商人未尝有嫡庶之别,故而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6]此段话表明,在商代因为没有嫡庶的分别,故而那些我们今天看来不可按常理而言的,在商代皆是可行的,原因在于商代无嫡庶之别。
舍弟传子之制始周代,目的当然也是为了统治阶级,传子之制实为“息争”,避免兄弟之间为了争夺王位而产生的内乱。王国维认为商人之所以会有九世之乱,正因为在他们的继承制中无立子以嫡的制度。他列举了《左传》《公羊传》中立子有序的例子,并指出了传子法之精髓所在:“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7]根本之目的在于“息争”,内部如果为争夺王位而产生流血事件,那么就会带来外部势力的趁虚而入。故而,从大局着想,仍应该用“立子以嫡”的传子法,此法甚妙,甚不妙。妙之所在:“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8]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计,故而是第一位的。其甚不妙者,我认为嫡长子继承制会被那些工于心计的人所利用,有许多继位者他们都是年幼继位的,故而这样就会引起王后或是外戚宦官的专权,也容易发生内乱。
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不仅如此,周代的各种制度大体都是由立子以嫡制度而生的。故而可以说它是封建制度的核心,也是根本之所在。
(二)宗法制度
首先我们得明确这个概念,何为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周人创造的宗族结构中的血缘统属关系与政权结构中尊卑上下关系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是通过这种血缘亲属关系使周天子世袭拥有对天下同姓贵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同姓贵族之间的等级关系法定化的制度。其中确定宗族统属关系,同时也是确定的政权结构中尊卑上下关系的唯一准则,就是嫡长子继承的原则。(此说采用沈长云先生的见解)
在《礼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者,明其宗也。”[9]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10]
宗法制度可以看作是贵族阶级的一种继承法,也是继统法。故而,若想实行这种继统法,首先必须分清嫡庶关系,并且要加以严格的区分,正妻所生的都叫做“嫡子”,庶子是诸妃妾之子。按照这种制度,只有嫡妻之长子才有继承一切爵位、财产的权利,因而宗子的地位特别高,只有宗子才是传宗接代的继承人,才有祭祀的权力。所以宗子死后,其父母亲还要为他服三年之丧,以显示其在诸子之中的特殊地位。所以我们便可以看出宗法制度是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根本的立脚点,没有这项制度的存在,宗子和庶子之间也没有什么区别,随着人的欲望的加强,庶子们也会想到权力的好处,也会渴望登上国君的宝座进而过一过统治别人的瘾,和获得权力的兴奋。这样也势必会带来纷争。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知,周代的宗法制度可称得上是一切典章制度的根源、基础,这里不仅涉及政治权力的接继过程,而且也涉及到经济权力的接继过程。因为宗法制度之下是一种继承制,宗子在政权上是正统的合法的继位者,可以获得统治区域内的各种权力;同时,在经济上也获得了其家族的财产、封地。“礼家讲宗法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收族’,是说把人数很多的同族人都纳入宗法的组织之中,可是如把宗统与君统强分为二的结果,却把一些人排除在宗法组织之外。”[11]赵光贤先生说:“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义之下,土地财产事实上已经逐渐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掌握在各级贵族的手里。我们可以说:宗法制度本质上是土地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12]
因为有了宗法制度才有了丧服制度进而又有了庙数制,封国制等等一系列的制度,故而说立子以嫡是宗法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是周代其它各种制度的基础。
(三)同姓不婚制
《礼记?昏义》中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可以说在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也是极为重要的制度之一,《礼记》中把婚姻看得如此重要是很有道理的。
王国维说:“男女有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无称姓者。”并指出:“有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13]在《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可见早在周代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同姓男女之间通婚会造成下一代的不蕃盛,从中可知婚姻可以起到传宗接代的作用,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乃大。”(《孟子?离娄上》)可见儒家把传宗接代看做至关重要的大事,其实这也是一种重男轻女观念的反映。那么这是否也可以看做是周代“同姓不婚”的原因呢?我看可以算作一条。除此之外,还应该想到周代“同姓不婚”制度也有维护宗法制度的目的。在本文中第二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周代执行宗法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想使周代即姬姓王国能延续万代,进而用宗法制加以巩固其长期统治异姓诸侯国的目的。然而,若想使这种同姓统治异姓的策略进行得更好,统治者便采用了用婚姻结盟的政策和策略,通过婚姻使姬姓的周与异姓的诸侯达到更好的政治上的从属关系,这一点在《左传》中有许多例子可以作为佐证。周王多娶齐女为妻,通过婚姻的手段来加强政治上与军事上的联盟,进而加强自己的实力,巩固自己的统治。
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还应该有一个那便是道德的约束力。《春秋传》中记载:“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所以,古代十分重视妇女的妇道,不仅有“三从四德”“三纲五常”来束缚着妇女的言行举止,而且还有各种制度约束着她们。古人十分重视人伦道德,道德与婚姻,道德与人伦的关系,为了防止淫乱,故而用“同姓不婚”的原则来来限制人们的乱伦行为,以此来维护统治阶级的人伦道德。这样才得以确定亲亲、尊尊、贤贤的关系,故而王国维先生说:“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14]《国语.晋语》中说:“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
今天看来“同姓不婚”原则在当时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而实行的,无疑是一种进步,对后世影响深远。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王国维先生从多个角度来论述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其中有些说法经后代史学家进一步论证发现并非准确,但仍对史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今天我们研究殷周之际的各项典章制度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说明:本文所有不作说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王国维先生的《观堂集林》)
参考文献:
[1][清]王国维。观堂集林。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沈长云。论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为王国维诞辰120周年及逝世70周年而作。历史研究,1997,(6)。
[3]礼记?丧服小记
[4]礼记.大传
[5]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