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一场现代版“刑场上的婚礼”
今天看了这篇有名的报道《热恋情侣同判死刑后要求举行婚礼》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纠集当地10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采取暴力手段,频频作案,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27万余元,其中致二人死亡。这对青年男女落入法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1月2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两人死刑。随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同居男女”在得知双双被判处极刑后,为讨一个合法夫妻的“名份”,竟然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出了一个惊人、罕见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这一要求却让当地的司法人员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律师分析认为,答应他们的要求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条文规定,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生命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婚姻权,他们依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包括领取结婚证的权利。
“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可以答应他们的请求,”“如果答应他们的结婚请求,也可昭示民主化人权社会状态。”
很多网友如果2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执法当局应该许可2人结婚请求。2人虽然被判处死刑,但剥夺的是生命权及政治权利,在其2人未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结婚的权利,
如果不允许,反而侵犯2人的结婚权。至于存在女方利用怀孕以逃避死刑的情形,其实2人是实行分仓羁押,根本不可能有发生性行为的机会,如果女方真的怀孕了,那有极大的可能要不是管教人员所为,要不是管教人员提供上述2人共同性行为的机会和方便。
但大多数网友认为,举行婚礼绝对不可以。他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想到人家要举行婚礼了吗??要孝敬老人吗???照顾老婆孩子吗??现在有些人打着人权的幌子藐视法律,挑战正义,及其可恶。
通过文章的描述,可以看出出租车司机的横祸正是这两人的作品,已经到了发指的地步,其罪当诛!很多人说枪决实在是太便宜了这对“情侣”,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最好借鉴国外,一人判他个250年,永远不得假释,这才是对他们罪行的最好救赎!
我个人认为,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应该让他们结婚,但应该想到,他们剥夺别人生命时还有人性吗?所以,是他们首先丧失了人性,而让大家对他们有人性的对待,这存在不公平,感谢中国的司法保留了死刑,使恶人得到应有惩罚,回想前一段加拿大那个人渣杀了六名妇女,才被判了二级谋杀,获刑25年,过几年还可以假释出狱,就让人不寒而栗,中国人的价值观,做事要负责任,做坏事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无以面对受害人和家属,可以为他们举办“刑场上的婚礼”不知死之悲痛,何知生之可贵,更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反面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