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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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历史故事重现编排,上演了一幕冤案哭诉。问好作者!
潘金莲和西门庆害死武大郎被武松知道以后,史书记载是被武松杀了。根据最新了解,她死后到处哭诉,声称自己死的冤。由于她的美貌和到处状告,此事引起了上面的注意。于是在某天,上面派了专门的调查组来阴阳法庭审核她的诉状。
在西门庆的帮助下,有人帮助潘金莲写了以下诉状。
原告:潘金莲,女。生于太平不盛世年间,汉族。身份证明:衙门档案。户籍地址:暂时已死,居无定所。
被告:武松,男。生于太平不盛世年间,汉族。身份证明:衙门档案。户籍地址:在家居住。
诉讼理由:判令被告以命抵命,安排原告择时复活,并在大型报刊媒体公开道歉恢复本人名誉。补偿精神损失费五十万两,并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原告遇上了西门大官人。在经历了多次的交流以后,原告认为西门大官人是真的爱原告。于是原告就再也不顾及世俗的眼光,放弃了一切去追求那份完美的爱情。而被告不问青红皂白知道了原告的爱情史以后非但不祝福反而一怒之下将原告杀死。根据爱情法第一条规定:相爱是两个人的事,第三者不能随意插手。故此事被告武松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爱情自由权,致使原告现在做了孤魂野鬼,与心爱的西门大官人阴阳两隔。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体伤害精神痛苦和爱情的丧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写此诉状,恳请阴阳法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