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漏洞

安晓玲 短篇 百味人生 2009-01-05 16:43 责任编辑:细语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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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这是一种离奇的案件,被告用绳子捆绑妻子进行性发泄,被告上了法庭,而原告的律师则认为这是强奸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该不该受到制裁呢?作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多变体。随着行业的发展,法律避免不了落后于现实的命运,漏洞也是法律的存在形式。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正在审理一宗妻子状告丈夫的案件。当对控方和被告当事人进行了情况核实后,主审官发言:

“刚才已经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情况核实,下面由双方的律师发言。原告律师,你先讲。”

有点名气、专门为妇女同胞包揽讼词的女律师站起来大声说着,好让审判庭内拥挤的听众听得更真切:

“刚才被告已经当众承认了,用绳子捆绑妻子进行强奸的卑鄙无耻,令人发指的事实。庄严的法律应该对被告的这种野蛮兽行加以严惩,以保护我们妇女同胞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这些年来,各地欺压妇女的事件累累发生,说明我们在执行妇女儿童保护法上,态度不够坚决,打击不够严厉,导致这些侵犯妇女人权的恶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难道还不能引起各界人士和领导的重视吗?我代表我的当事人,郑重地要求,对被告强奸妻子的恶劣罪行进行严厉的惩处。我的第一次发言到此结束。”

“被告律师,你可以辩护了。”

一位刚当上律师不久、没接过几件案子的年轻律师站起来,激动得嘴唇轻微的抖动着。女大律师对他嗤之以鼻,心里骂道:“臭小子,别以为仗着几分姿色,就可以对女人呼风唤雨。现在是审判庭,不是情场!”

“刚才原告律师大谈法律,请问,什么是婚姻法?”

“发问未免太幼稚了!婚姻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组成合法的家庭。”

“谁与谁组成家庭,同居一室,现在没人管,还用得着婚姻法去保护吗?……”

女律师粗野地打断对方的话:

“婚姻法不是保护家庭,还保护什么?”

“在我国的婚姻法就是让男女双方取得合法的性交权利。”

顿时,整个审判庭轰动起来,窃窃私语。主审官用木头法锤往桌面一敲,道:

“肃静,肃静!”

“简直是一派胡言!一派胡言!哪本法律宝典这么说了?在婚姻法中,你举出哪条哪款说婚姻法就是保证合法的性交权啦?”

“试问:组成合法的家庭,要不要生孩子?”

“那还用问吗?”

“既然要生孩子,就得性交。警察如果去干扰,扫黄抓色情,那就是违法行为!这、难道不是保护男女的合法性交权吗?既然性交受到婚姻法的保护,我的当事人找妻子发泄性欲,没有违反法律,怎么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呢?”

“他的妻子不同意,他就无权强逼!强奸就是犯法!”

“丈夫找妻子性交是他的合法权利。当然,最好是双方都愿意,干起来更投入。但是,他的妻子找各种借口,一个月只许上身两三次……”

一青年大声道:“这不坑人吗!谁受得了呀?又不许去找妓女……”

“不经允许,听众不得随便发言。”主审官绷着脸道。

“你们男人思想肮脏,淫秽下流,整天只想哪些令人作呕的事情;没有高尚的情操,能怪我们妇女吗?”女律师一脸正气地诉说着。

“不对!”被告律师接过话茬,“既然找妻子性交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怎能说是淫秽下流,令你作呕呢?按照您的说法,找妻子性发泄也是卑鄙无耻,野蛮的兽行;那么包括孔圣人在内,世上就没有品德合格的男子了,统统他妈的都是流氓地痞罗?”

“把我的当事人捆绑起来强奸,怎么不是卑鄙无耻,混蛋透顶?”

“既然性交受婚姻法保护,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相反,原告不能充分满足我当事人的性发泄,就是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因此,我请求审判庭,判原告的失职罪!”

“对!不让干,就是失职。占着茅坑不拉屎,不配做老婆。”一中年人说道。

“强奸妻子,连畜生都不如!”戴眼镜的女大学生忿忿地说。

“咚!”主审官将法锤敲向桌面,严肃地道:“在庄严的法庭,不许吵架!”

“用绳子捆绑人,就是侵犯了人权,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女律师仍然寸步不让。

“我刚才说了,捆绑不是好的解决办法;在进行方式上,我的当事人是有欠妥之处,可以令他检讨,认错;但是,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捆绑只是性交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原告不愿意接受这种性交方式,法院可以判他俩离婚,但绝对不能判我的当事人有罪。”

“侵犯人权,就是有罪!”女律师大声嚷着,怒目而视。

“你们妇女的权利要保护,难道我们男子的正当权利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吗?不履行妻子的职责,才是真正的有罪!”男律师也高声反击。

“好啦!”主审官插话,“你俩就别大声嚷嚷了,好像是你二人在打官司似的!你们现在提出的问题,已经超过了我能解决的范畴,今天的审判到此结束。所有问题,由上级部门裁定。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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