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政法频道“要见义巧为,不要见义勇为”

zld 杂文 针砭时弊 2013-03-28 08:20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51804
编者按

社会在变化,风气在变化,“见义勇为”也需要有智慧,才能既能保证被救者的利益,也能切实的保护自己。问好作者。

——湖南娄底·男子见义勇为后跪地求公道的感想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名叫胡克锋的人,在为别人追小偷的过程中对小偷造成严重伤害。面对受害者家属的巨额索赔和法律的追究,这是胡克锋始料未及的。无奈之中,他只有跪地求讨公道。

“要见义巧为,不要见义勇为”这一句话是就是一位法律专家针对这一事件讲的。“见义巧为”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名词,巧为后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就是勇为后既不伤害到罪犯,也不伤害到自己。可是,这位专家不知想过没有?“巧为”这两个字说来顶轻巧,做起来就十分困难了。就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在办案的过程中,都免不了不是伤害到犯罪嫌疑人,就是嫌疑人伤害自己的结局。我们国家每年都有一批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普通百姓就更难以“巧为”来要求他们了。

提倡在面对犯罪份子时要“巧为不要勇为”这本无非议。但“巧为”就是要慎重考慮结果。可是,慎重考慮结果就是犹豫不定。而“见义勇为”是百姓见到犯罪份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一瞬间时激愤的行为。如果在紧急的情况下不为、不制止,发生的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等造成严重的后果时,也就失去“见义勇为”的义意了

因此,要求“勇者巧为”无疑是给勇为者套上一道禁箍,这道禁箍就是:“你不要太冲动”

国家法律中规定:任何人无权对别人进行人身伤害(包括犯罪嫌疑人)。但在现实中,小偷在行窃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安全结成团伙带上刀具作案。一旦被人发现,或受害人反抗时就杀害受害人以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单就昆明9·5阳光海岸别墅一男子入室盗窃案,就是罪犯入室作案时被主人发现后,就残忍杀害这家三口人。后来尽管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但已经对受害家庭和社会造成无法忍受的伤痛。

在制止抢劫、盗窃过程中抓到犯罪嫌疑人以后,如果对其实施伤害不但犯法,也不人道。

小偷在行窃过程中受重伤,不管小偷有罪或无罪都令人同情。必竟他、她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但在制止抢劫和盗窃的过程中,见义勇为者误伤犯罪嫌疑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令人费解。

全国类似的案例很多,政府一方面提倡见义勇为,另一方面却是要见义勇为者后果自负。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因为见义勇为者的主观并不想伤害到罪犯,但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见义勇为者能预料的,如果他们首先是预料结果,计较得失,我想他们就不会这么勇了。

有的见义勇为自身受到伤害和牺牲者,他们的行为虽然得到社会认可,但象胡克锋这样群众公认的见义勇为行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就令人寒心!

因此,凡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者,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法律都应该免于对他们的刑事处罚。至于经济责任由政府全部买单。

只有这样,才会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才会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来。

只有这样,才会长好人的志气,灭坏人的威风,只有这样,社会治安状况才会根本好转。这这位“法学专家”要求“勇者巧为”虽然有一定的道理,却是将勇为者伤人行为列为鲁莽的不切实际的圆滑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