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受伤害,为啥得不到同情

蓬蒿老翁 杂文 针砭时弊 2013-03-23 23:19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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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开篇引述了城管被伤害的事件案例,自然引出了作者要论述的话题。然后,文章讲述了中国城管出现的历史背景,指出了城管职责的过宽过乱,暗示了城管得不到同情的原因。文章更重点剖析了城管在管理职能中的违法行为,暴力行为,这些都是城管得不到同情的原因,也是城管和商贩矛盾加剧的原因。怎样融洽城管和商贩之间的关系?这是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文章观点明确,论述有力。

据凤凰网报道:3月16日,黄冈市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大队长34岁的段金寅在温泉镇学府路廉租房小区阻止熊某违章建房的执法过程中,遭违建者熊某背后偷袭,头部被锄头重击,段金寅当即倒地,不省人事。18日,段金寅被宣布脑死亡,凶手已被刑拘。

无独有偶,3月17日下午2时08分,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两位城管辅助执法队员来到东圃大马路,对正在占道摆卖菠萝的40多岁男小贩进行劝导。3分钟后,本已答应离开的小贩突然挥刀砍向城管。砍中7刀的苏家权应声倒地,其中5刀伤在头部,最长一刀从耳朵伤到嘴角。原来这名男小贩过去曾因占道经营受到城管行政处罚,并被暂扣工具。

按理,看到这样的报道,网民们应该强烈谴责那个施暴的男小贩和杀人凶手熊某,可是,事与愿违,不少的网民不但不给遭受伤害的城管给予同情,反而为男小贩、凶手熊某的行为给予理解、支持,更有甚者,甚至为这种凶残行为叫好,“对于城管系统来说,最痛的不是被砍了7刀,而是不被社会理解。”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危伟汉面对天河区城管被砍伤事件对媒体说。陪同苏家权巡逻的另一名城管协管员钟泳德目睹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在媒体采访时说:“看到自己的同事在执法劝导中被人砍成血人,但周围群众很冷漠,我当时觉得很难过。”

城管,在中国,可以说其形象是相当差劲的,有民众将城管比喻成日本鬼子,也有民众将城管比作流氓土匪,还有民众将城管看成政府的走狗和打手,笔者不明白,作为政府进行城市环境管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如何会落到如此难堪的地步?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翻开城管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城管部门成立的时间非常短,是在改革开放后成立的,至今也就30年,然而从中国城管成立的背景来看,是各地政府将其他职能部门不愿意或不去履行的职能剥离出来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并且,中国城管成立之初,并没有纳入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编制,除少数城管部门的领导外,其他人员都是社会聘请的闲散人员,也有部分退伍复员没有安置的士兵,他们不享受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其薪酬由各市的街道办事处筹集,在财政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很多城管人员只能依靠罚款的收入来获得薪酬。这就势必造成了城管队伍的不纯,甚至将一些社会流氓地痞都招进了城管执法队伍。

另外,再从中国城管的职责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城管的职责过多、太滥、权力太大且集中于矛盾突出的地方。中国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职责包括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道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

其实,从中国城管的成立的背景之中以及其所肩负的职责来看,我们很容易发现中国城管这个部门本来就是一个怪胎,是不应该成立的。城管是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的简称。各地政府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实际上都是城市管理部门,当然也应该是城市服务部门。可是,在“官场病”的作用下,地方政府自以为聪明,将管理收费的权力留给自己,而各行政执法部门趋利避害,放弃职责,将大量繁琐而艰苦的外勤以及难以执行的处罚权甩手扔给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加上城管部门组建的人员队伍存在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执法态度恶劣,执法手段粗暴简单,这就造成了市民、小贩与城管的对立和城市管理的乱象。

从广州城管被砍伤七刀、英山城管被锄头致死的恶性事件来看,我们已经深知城管与被管者之间的矛盾是很严重的。纵观发生在中国的一起起城管与商贩、民众的冲突事件,我们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民众的财产权益。

英山城管在对违章建筑的执法中,并不具备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力,如需行驶这种权力,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经法院裁决为非法建筑物方可执行。广州天河区城管被男小贩砍伤,也是因为城管曾经扣留男小贩的经营工具而遭受到了报复。而在2009年发生的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的恶性案件,也是由于城管要扣留夏俊峰夫妇借钱用于经营而购买的新三轮车。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城管根本无权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包括扣留、没收、变卖。公权部门如要处置公民个人财务,只能在下面四种情况下:

第一种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这种没收财产的权力属于各级人民法院,与城管无关。

第二种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不论是凶手熊某的违法建筑,还是小商贩贩卖的商品和经营使用的工具并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城管要执法,须遵循《行政处罚法》,而做出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而城管没收小贩财物是无法可依的。

第三种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事实时,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对包括财物在内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商贩占道经营、市民违法建筑等,城管只需拍照留存即可,根本不需登记保存。

第四种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财物。如果城管要扣留商贩财产或拆除违建物,则必须通过行政流程,对被执行人告知理由、出具扣押决定书等,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处置,拆除违建物,由法院裁决后执行;扣押商贩占道经营的物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执行。

英山城管大队长被凶手熊某用锄头打死,广州天河区城管被商贩用刀连砍七刀致伤,以及2009年夏俊峰为阻止城管扣押他新买的三轮车而将两名城管刺死等城管伤害案件,可以说,这与当事城管没有依法办事有关联。如果城管依法办事,则根本不会引发如此多的因财物争执而伤人致残致死事件。

当然,我们必须严厉谴责砍伤城管的男小贩、用锄头打死城管大队长的熊某,对于他们暴力伤害城管的行为绝不能姑息,必须依法进行严处。即便是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尽量予以配合,在配合的过程中寻找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城市需要发展,同时,城市更需要管理。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的管理都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和配合,当然也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监管,目前也包括城管。城市发展、城市管理都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服从于民众的生存权,增加人民的福祉和幸福感。作为城市的管理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加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文明执法。

美丽中国,离不开城市的美丽,让我们共同提升自己的文明素养,以博大包容的心态善待每一个在城市生存、生活的人,为创建美丽和谐的家园而尽到自己的职责。

2013年3月21日深夜于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