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制

肖江 杂文 百家杂谈 2013-02-25 18:20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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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制与人情世故经常相搏相克,在这个法制的国度,要两者皆美很难,只有循规蹈矩,按法制的约束。

在一部表现古代历史的电视剧里,官府官员身后的墙上,高悬着“天理人情王法”的匾额。这六个字是点晴之笔——将天理人情与王法并列,即道出了古代官员的办事准则,也反映了古代官府的行政特色,即浓厚的人治色彩。

天理人情是第一位的,而王法是第二位的;王法是明确的,而天理人情是不确定的。由于第一位的天理人情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官员有自我发挥的余地,即其行政具有主观随意性的特点。其弊端是:官员行政时,同样的问题给出不同的答案,很可能有失公允,而如果贪官污吏贪赃枉法,则政府就失去了正义。所以,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社会鼓吹法治,天理人情则隐藏了起来。

法治的法律具有具体明确的特点,且要求一视同仁,这就矫正了主观随意的人治弊端。然而,法治并非没有问题:首先,其法律不能包罗万象,而留有空白或空隙;其次,其法律要求按程序进行,而程序有时是一件很费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有时法律面对问题可能束手无策,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这种情况对于秉承天理人情办事的时代,是不成问题的;有时由于法律程序的拖累,一个案子要办几年,而在人治社会的情况下,办事效率有可能非常高——就是统治者或官吏拍拍脑袋,一句话的事。

实际上,天理人情是更高的依据。法律是根据法理制定的,而法理的根据就是天理人情。所以,当法律出现问题时,很可能是该法律有悖于天理人情,那么就应该根据天理人情予以改正。

问题是不可以假天理人情而塞进个人的私货。

中国古代的理想社会是代表天理人情的圣人为王,果真如此世界会非常美妙吧?可惜,世界上没有圣人,即使有,可能也当不上王,于是我们只好利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