诌议国事·反腐攻略

皮石生 杂文 百家杂谈 2013-02-08 19:18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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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反贪腐,不仅要有决心,还要有正确的谋略。窃以为,如何反贪腐,与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不如问计于天下人。集思广益,对做出正确的决策更有帮助。在下不才,不懂权谋,凭着直觉,谈谈个人的看法。我认为,阶段性措施与长效机制同时启动,才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贪腐,预防贪腐。

仁义之师选择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杀人,肃贪的目的当然也不是为了把所有的贪官送上断头台。肃贪的目的,中央是明白的,现在的老百姓也懂。不懂或装作不懂的是贪腐们。肃贪,在执政者而言,是为了“纯洁队伍”,稳定民心,谋求更合理的发展,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老百姓希望肃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伤害,永远过着舒心的日子。不管怎么说,执政者也好,老百姓也罢,都希望天下太平,天天过着乐呵呵的日子。

但是,反贪腐,不仅要有决心,还要有正确的谋略。窃以为,如何反贪腐,与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不如问计于天下人。集思广益,对做出正确的决策更有帮助。在下不才,不懂权谋,凭着直觉,谈谈个人的看法。我认为,阶段性措施与长效机制同时启动,才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贪腐,预防贪腐。

从过往的经验看,要建立反腐长效机制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既得利益者,一种人当然是贪官,一种人是依赖贪官发财致富的商人和黑帮。“据说”,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提出了二十多年,为什么到今天还是一句空话,以至于有官员洋洋气气地问天下民众:你们说的官员财产公开,有法律依据吗?天哪,老百姓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吗?法律能否制定,制定了法律能否出炉,出炉的法律能否得到实施,不是你们一句话吗?你们对反贪腐立法不闻不问或一直拖下去,就可以永远贪腐下去,不是吗?咱们喜欢搞临时措施,就说对付刑事犯罪,比如“赌”、“毒”、“黄”,平时因为忙(?)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到了看不过去了,左来一个“严打”,右来一个“从重从快”。到了反贪腐,怎么就不能临时制定法案了?况且,贪腐既然是犯罪,还可以参照其他相关法律“从重从快”处理,对不对?提出什么“摇号”,游戏吗?博彩吗?

所以,临时的制度和措施必须尽快出台,否则,长效机制的建立更加遥遥无期。也许有人说得对,全面展开不利于稳定。但是,只要处理得法,只要广大的人民群众拥护,贪腐们翻不了天。害怕不稳定不敢对贪腐下手,必然亡党亡国;短暂的“不稳”带来的是长治久安。不破不立,自古而然。孰轻孰重,不必问道于盲。

那么,眼下我们该做些什么呢?窃以为:一,抓典型,不手软。凡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腐败案件,参照刑法量刑,并且坚决执行。党纪和政府规章制度是用来束缚官员的,不能用作腐败犯罪的量刑。量刑了,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赖昌星因为贪腐案曾被“判刑”,而后来居然官职更大,这种情况不应该再有发生。赖昌星事件,如果不是动车事故,恐怕中国人还被蒙在鼓里,这是对中国民众的讽刺,是对党纪国法的亵渎。赖昌星以及赖昌星的“靠山”,还有许多造成重大影响的贪腐们,该杀则杀,该监禁终身则监禁终身,该抄没家产的就抄没家产。剥下官衣就是民,就像面对杀人放火的罪犯一样去面对他们,才能使屑小害怕,才能使想贪正准备伸手的人以手加额,为自己的手还没伸出去而庆幸。二,“裸官”必须坚决清查处理。一个连国家和人民都不要的人,还能让他身居高位吗?还能让他吃人民给他的俸禄吗?三,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清查。中央做好表率,然后中央对省部级,省部级对县级,逐层清理。眼下似乎想从基层搞试点突破,我想,中央不做表率,基层可能只是做表面文章而已。过往的反腐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四,正确理解和执行“既往不咎”。“既往不咎”,不能是无原则的,如果贪腐们依然拥抱着不义之财站在高台上对人民发号施令,我们的人民会作何感想?所以,我个人认为,两军对决,允许“降”,反贪腐,也应该允许真心悔过,戴罪立功。既然是真心悔过,则必然要主动交出所有的浮财,并保证今后一定克己奉公。这种“既往不咎”,不适合已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重犯!五,去腐生肌。破除非党员不能任要职的陋习,唯才是举,汲取新鲜血液滋养政体。他们具备了共产党人的素质,有入党的愿望,同样可以入党。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在正常时期为君王网络了天下英才,有它积极的一面。是否可以学习学习?学者也好,基层干部也好,平民也好,有志于为国家建设出一份力的人们,有真才实学的人们,通过类似于古代科举考试的办法,加上公开演讲代替面试一项,层层选拔,最后通过培训,量才录用。考试内容不仅看知识涵养,更要看他对治理国家的见解,透明考试,文章公开,杜绝古代科举和现代公务员考试的作弊现象。古人说,看文品可知人品,我想,这种选拔比现在各地公务员考试要科学、公正得多。六,中央特训官员,定期到各地秘密考察。

然而长效机制的建设才是百年大计。建立完善这个长效机制,我想有十年时间足够了。很多可以预谋而官员们根本不去预谋的事情,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就说:允许摸着石头过河。草民更是才疏学浅,只能提出自己的一点儿见解,有没有用并不重要,也算是在海里摸石头吧,淹死了算自己的。

第一,重建反腐部门。参考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参考发达国家反腐部门的做法,由中央直接领导。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有利于互相监督。现在的情况是,监察纪检部门逐渐变成了贪官们的保护伞或避难所。监察纪检部门设立之初,的确对约束官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一个地方,部门首脑的任免都是地方一把手说了算,人事变动基本上也是地方一把手关心的事,结果必然是,一个地方的一把手贪腐了,这个地方的官员基本上就给传染了。你上面派人来查,地方上是铁板一块,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去年的贵州,如果不是贪腐们自视过高,玩得太玄,你拿得动他们么?

第二,司法独立。现在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少了,但是,政府官员干扰执法的事屡见不鲜。天下人都在抱怨,“法”只是针对老百姓的东西,对权贵们富豪们形同虚设。一党专政也好,多党执政也罢,维系国家命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关系。司法独立,犹如上苍之剑悬在头上,它有利于净化共产党的队伍。不敢搞司法独立,除了说明你想始终保持住极少数人的特权外,我看不见其余的东西。另外,集权之下不分权,就如孤家寡人,始终看不见自己的后脑袋。

第三,尽快立法。在已有法律法规中,有贪腐犯罪和行贿受贿罪的条款,不过不够细化而已。咱中国人喜欢钻牛角尖的人多,贪腐们为了既得利益,更愿意钻牛角尖。比如,现在通货膨胀,贪多少才构成犯罪?比如,我给某人办了事,他是感谢我才给我钱,没有索贿,也不是行贿,算贪腐吗?某女人是她主动找的我,我有错吗?在他们,怎样的法规才算完整呢?例如关于女人,似乎法律法规一定要细化到:除跟自己拿过结婚证的女人,之外的女人主动找你也不行,你一定要像柳下惠一样坐怀不乱,否则,就是犯罪。所以,反腐败一定要单独立法,尽量细化。有了细化的法律法规,或许可以让贪官们说话不打官腔,也没有躲在“党纪处分”、“行政处罚”的空子里安享不义之财的机会。

反贪腐,过去在反,现在要反,将来还得反。就算实现了共产主义,还可能存在贪腐,还要反贪腐。反贪腐,任重而道远;立法,建立长效机制,势在必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