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生命的保障
文字由劳资纠纷切入,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作者指出工资是生命的保障,我们应共同完善和谐社会的用工制度,让劳动光荣得到有力的保障。文字很实在,也很有道理。
近年来,工资纠纷频发,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发生在农民工和城市务工人员的,也有发生在外资、合资企业的。每每看到或听到那些辛苦工作而又没法拿到工资的劳动者,激动愤怒的的眼神,哭泣无望的脸,那种疼痛是无法言语的。工资是生命的保障,一但劳而无获,对于一个单收入家庭来说,意味着失去了买粮买菜的钱,意味着温饱没有了着落,孩子的学费没有了着落,父母看病的医药费没有了着落,作为正常的人际交往的礼尚往来的礼钱没有了着落,作为人的尊严严重受到伤害,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打击,这种痛苦,不亚于被欺骗、被抢劫时带来的痛苦。是对于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双重的推残。绝望的情绪到了一定程度,人的承受能力到了极限,就会走上极端的道路,有为此自杀的,有为此身处险境以自杀讨要工资的,也有采取打击报复的,有采取大打出手的,给社会带来不安因素的后果,也是对法律的无情践踏。更是对人性的蔑视。长期以来,要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归工会和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理,而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执行财产的权利,更没有治裁造成拖欠工资方的公司和当事人的权利。讨薪者如果遇到强横的欠债方,承诺兑现一再推脱,百般抵赖,或者就是赖着不给你,工会和劳动仲裁也拿他没办法。最后的解决办法就是去法院上诉,而你没有确凿的证据,又找不到欠款人的住处,或者公司也倒闭了,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判定和执行的。难道就让受害着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难道就让拖欠方,这种没有人性的畜生逍遥法外了吗?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才好呢?
我建议:一、在事前,加大对劳动用工单位事前的监督,加大法律对于拖欠工资的惩处力度,把用工制度法律化。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具有用工资格,什么样的企业不具有用工资格,除在用工时,提前交纳足以发放所用工人数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外,书面写下用工保证,如拖欠工资或加班费,除全部扣除保证金外,处以拖欠工资金额的双倍罚款,并取消其单位用人资格。情节严重者,收回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者,按照法律给以拘留,判刑,并处没收企业及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二、在事中,采取联合执法手段,工会、工商、劳动、公安、法院专门组成一个联合执法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防互相推诿,踢皮球和拖着不办,必要时市长要亲自挂帅,在没有找到拖欠人的情况下,要给予因要不到工资生活困难的工人暂时的帮助,解决他们眼前的吃饭取暖问题,对于那些拖欠人数众多、性质恶劣的案件,要严查到底,并且简化办案程序,免费办案。如果拖欠方逃跑、或销毁公司工资凭证,采取全国范围通缉,在网上、各新闻媒体发出通缉令,并且形成奖励举报者的机制,在全国形成拖欠工资人人喊打的局面。三、在事后,要及时给付拖欠工资,要给被拖欠工人以精神赔偿,并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在劳动局的用人企业登记处备案,把不良用工情况同时记录于企业在银行开户的诚信表上。对于这种企业,银行将不予贷款,对于造成拖欠工资的单位法人,工商局给予记录在案,在以后的注册中要慎重办理营业执照,发动全社会的人监督企业的不法行为。
让我们共同完善和谐社会的用工制度,让劳动光荣得到有力的保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劳有所获。使那些认真勤劳工作的打工者不用再担心年底回不了家,不用再担心劳作一年再带着伤心的泪水去四处讨薪,让劳动者真正获得被尊重、被重视后的人格尊严回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