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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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其国度不同,政策也有所不同。 问好作者。
英国有一位流浪汉在城里长期占据着一块土地,搭建简易的房屋生活。后来,邻居的富人建大楼涉及到这块土地,想把流浪汉赶走。最后,法院判决:流浪汉占据这块土地已达一定时间,故土地归其所有;富人要想取得这块土地,必须得到流浪汉的同意。
人类占有土地应该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因为这是自然产生的,所以是天经地义的。原来,洪荒原始时期,自然的土地无边无际。一个人或一家人来到一个地方,或采集,或狩猎,或打鱼,或种田,无须什么人批准。一个地方,个人占有即个人所有。如果有别的个人后来也想来占有,就是侵占,而反抗侵占是理直气壮,天经地义的。
土地占有即私有,是人的占有,是个人的占有;谁需要,谁主张,就应归谁所有(如果有多人主张,则应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土地归国家所有是没有道理的。土地只能归人民所有,最终归个人所有——如果他需要的话。国家只是一个社会管理机关,它只是经理部门,而不是董事会。就土地而言,国家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国家的一切权利归公民所有)。
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概念源于公有制的概念。但是,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对公有制原理的扭曲。公有制原理的本意是防止财富(包括土地)过度集中于富人,而使穷人破产沦为被奴役的对象。可是,这种公有还是人民(包括穷人和富人)的公有,而不是国家机关所有,因为人民才是真正的股东。
所以,人民建筑房屋还要向政府购买土地,真真是岂有此理——好比是主人盖房子,却要向负责管理自己的那块土地的仆人,购买那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