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断琴弦话“安乐死”
与其痛苦不断,且拖累家人,有心的人总会用解脱来拒绝亲人的照顾。安乐死给予了生命的终结,却留下了不孝的道德后遗症。理解与认同需要时间与法律的共同兼顾,文章言由心出,句句内含道德与孝道的悖论,思想成熟,理论思路清晰,贯彻主题,弹断琴弦话“安乐死”。
记得十几年前,许多报刊都报道过一位医生在父亲的再三请求下,对身患绝症又倍受折磨的父亲施行了安乐死,但是因其同胞弟弟的告发,这位医生付出了八年铁窗生涯的代价。无独有偶,十几年后,相似地情况又出现了,所不同的是事件的结局各异。据《南方都市报》今年五月十六日报道:浙医一院毒理专家、医学博士陈作兵,得知78岁的父亲陈有强身患恶性肿瘤晚期,全身转移。他没有选择放疗化疗,而是把父亲送回了浙江诸暨老家,让父亲安享最后的人生,还向母亲交代,万一父亲出现昏迷或者呼吸心跳停止,不要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可能,就适当作镇静催眠让父亲安详地离开人世。这是一个医生对自己父亲临终治疗方案的抉择。
看了这两则报道后,我的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死亡,是人类生命的终结,也是人类无法逃避的最后归宿。无论现代医学如何先进而圣明,甚至达到再造心脏,更换人体器官,延缓人的衰老等高超水平,但都无法改变死亡对生命的必然,尤其对于那些无法治愈而又倍受病痛折磨的垂死者,现代医学表面上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想尽办法尽可能地延长垂死者的生命,实际上也只能让垂死者饱受病痛的折磨,支付者昂贵的医药费用等待死亡的降临。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一个个医学难题的攻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对安乐死的理解和认同也正在悄然地进行着,而围绕安乐死的纷争也偶有见诸报端。就目前来看,安乐死的定义可含概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垂死者的意愿,停止对其无望的救治,听任其死亡(这种方式对患者和家属都很残酷的选择)。
二是,根据患者的要求,用仁慈而且痛苦小甚至无痛苦的方法助其死亡,以结束其痛苦。
三是,在垂死者无法表达其意愿的情况下,基于患者的利益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用仁慈的方法使其安然长眠,
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同时法律上又禁止侵犯公民自由的权利。如果,医生在患者的同意下,对其施行安乐死无疑是剥夺了其生存的权利,这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医生继续维持或延长其生命,又违背了患者的意愿,侵犯了公民自由的权利。法律的逻辑矛盾显示出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公民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力是否还包括死亡的权利,那些绝症患者选择自杀和“消极自杀”——拒绝任何药物治疗,以及选择“安乐死”是否是自由的?
实际上,在我国,对于不伤害和不妨碍别人的自杀行为,法律是默认的,已经认定也不会再去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一对年轻的男女,为爱殉情,双双跳楼自杀。这种自杀也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并不存在追究谁的责任问题。然而,奇怪的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公民有“死亡的权利”。换句话说,只有当患者拒绝接受无望的治疗而又要求医生减轻其死前的痛苦时,才产生安乐死的法律问题。可是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同的依据,法律却采取了一种“不告不理”的态度,即患者或家属拒绝接受治疗基本上是自由的,不需要经过医生或法律机关的允许。既便是对一个有救治希望的重危病人,病人和家属拒绝治疗也是自由的。
由此看来,安乐死涉及到的不仅是医学范畴,它还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在世界上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步履艰难。
从我国的传统观念来看,人们特别注重家庭关系,强调晚辈对长辈的孝敬,这种孝敬分两个方面:一是生前尽孝,二是死后尽孝。生前尽孝,包括关心长辈衣食冷暖,尊重长辈,殷勤赡养,有病治病,让长辈颐养天年。但对于无法治愈,且十分痛苦的病人,运用医疗的方法使亲人平静的离去也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一种孝敬。因而中国人似乎更能理解安乐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到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大多数人只能算是被动安乐死。
综上所述,人类一方面在积极的探索并实践医学对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人类又强调生命的神圣。看来,寻求一种于情于理于法都合理的对安乐死的认可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尽管从目前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不太可能,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坦然面对死亡,选择人生最后的壮举,实践人类最后一次对生命自由而从容的选择,安乐死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理解和认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