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杀老板,过失在谁

夕阳彩霞 杂文 针砭时弊 2012-03-09 11:09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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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这个农民工是值得同情的,作者讲述了农民工的艰辛和生存的艰难。文章引述法律条文,指出了农民工行为的违法性,指出了老板行为的违法性,既然有法律,为什么又出现了命案呢?这只是个案吗?文章提出了值得我们思考的深层次问题。

昨天,龙湖镇派出所的民警在荆垌市场微服私访,他们轮流着一个走了,一个又来,手里都拿着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秃顶男人照片,问了一次又一次:“你们见过此人没有?要是见了可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我问为什么,他们说这个人有命案,在镇上的龙泊圣地杀人了。虽然他们不愿多解释,可来的人多了,这个说一句那个说一句我明白了,这个杀人犯是一个农民工。据说在3月6日下午4点多,因向老板要钱,老板不给发生争执,于是一怒之下他杀了老板。

知道了真相的我心情好沉重,农民工,这个当今社会最低层的人,他们面朝黄土背朝天,一年四季不在乎饥饱冷暖地种地、打工,养活子女、孝敬老人,可以说,他们过的是非常艰苦的俭朴生活。他们省吃俭用,为的是让在外的孩子好好上学,好好工作,可他们吃住在工地,没有一张舒服的床,没有一张干净松软的被褥,没有一件干净的衣服,没有一顿想吃什么就做什么的欲望,他们忍受着和家人分离的心酸,他们忍受着和妻子久别的痛苦,他们想着老人那不能自理的身体,他们回忆着幼小孩子那呀呀学语、蹒跚走路的可爱样子……

不论他们心里在想什么,城市那拔地而起的高楼都是他们辛勤付出的结果,一把瓦刀、一张铁锨、一个泥斗,还有那日出日落的白天、月上柳梢的夜晚,他们记载着农民工的所作,他们陪伴农民工的开拓。太阳晒黑了他们的脸,狂风吹裂了他们的皮肤,流血的手染过几把工具,被冰冻穿不上鞋的脚换了几个鞋码,谁能说清楚呀,就连他们自己恐怕也难说清……

就是这样的人,就是这样的农民工,他们对自己的辛劳没有什么额外的要求,他们的要求其实很低,他们的要求只是养家糊口。来我这里买东西的农民工,我听到他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等开了资我买一双好鞋,买一瓶好酒……

可就是这样的农民工,就是这样要求不会过份的农民工中的一员,前天却杀了老板。是他不讲理吗?可他要的是老板该给不给的工资。老板该杀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民工杀了不给钱的老板受法律惩罚公平吗?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七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当然,我不知道这位被杀的老板是不是有理由就该不给这个农民工的钱,而这个农民工是不是无理取闹非要自己不该得的工次,但是,我个人认为,出了这样严重的杀人事故显然不是一个人的责任。在法律没有得出这个农民工究竟应不应该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情况下,这只是个人的一些观点。我个人认为,农民工固然不应该杀人,他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在自己当时必须用钱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遥遥无期,自己作出这样的过激行为也情有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