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的职业本来和卖淫无关

板凳冷 杂文 百家杂谈 2012-02-02 19:22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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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这是一篇历史研究性很强的杂文,文章探讨了妓女的含义,揭示了妓女在每个时代的特点,揭示了他们在每个时代的职业特点和变迁历史痕迹。文章层次条理非常清晰,分析具体有力。

妓女的职业本来和卖淫无关,她们是纯粹的文艺工作者。

但是,在现代汉语中,妓女的意思就是从事卖淫的女性。《词典》、《辞海》对“妓女”的解释分别是:“以卖淫为业的女人”、“卖淫的女子”。事实上,我国古代的妓女,并不是现在的“鸡婆”。在古代的工具书里,对妓女的解释也完全和“卖淫”无关。《说文》释伎为:“伎,女乐也。”释倡为:“倡:倡优,女乐也”(伎通妓、倡通娼)。也就是说,娼妓就是女歌手或女音乐工作者。三国时,魏国人张揖的《埤苍》,干脆把“妓”解释为“美女”。《切韵》也说:“妓,女乐也。”还有《正字通》、《康熙字典》、《辞源》等都把“妓”解释为女乐。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日本,现在仍然把女歌手、女歌星叫做“歌姬”。

可见,古代的“妓女”,是有艺术特长的女人,是高雅的文艺工作者,完全和卖淫无关。

据有关史料记载,妓女的前身,就是殷商时期的巫伎。因此,有人又将殷商时代称为“巫娼时代”。在历史典籍中,殷商巫伎就是现在的“鬼师或巫师”,他们以歌舞愉悦鬼神并为人消灾祈福的,是一种神秘而又神圣的职业。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于是,巫伎中的一部分就成了以歌舞愉悦人的妓女。用现在的话来说,她们就是我国最早的文艺工作者。她们几个或几十个组成演出队,在民间的节日喜庆活动中,进行业余文艺演出,并收取一定的报酬。由于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和对演出技能要求的不断提高,于是,专业的演出团体就应运而生了。就象我们现在一些地方的丧葬表演队,也有一个从业余到专业的发展过程。现在的演出队员我们叫演员,古代的这些女演员就称为“妓”、“娼”或者“娼妓”。古代的女子演出队和现在的丧葬演出队一样,她们也收取演出费,但都没给国家上税。由于规模小,国家也不在乎这点钱。到夏朝的时候,已经有了专门为皇帝提供娱乐的专业团体。据记载,夏桀就有“倡优”三万人。这些“倡优”就是专为皇宫服务的“皇家歌舞团”。有人把他们说成是为皇上提供性服务的,显然是望文生义,是用后来的“娼妓”解释古代的“倡优”。

到春秋时代,这种民间演出团体,有了很大的发展。齐国的宰相管仲看到这里边巨大的经济效益,于是就率先组织成立了“国营妓院”,其规模据说曾达到一万多家(《东周策》:“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一闾为二十五家,七百闾,则为一万七千五百家)。面向社会开展文艺演出,并收取营业税(花粉钱)。可以说,是妓女们促进了齐国的文化大发展,经济大繁荣。齐国能够富强称霸,妓女们是功不可没的。清朝学者褚学稼说:“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花粉钱之始也。”把征收演出税,说成是“征其夜合之资”,明显是胡说八道。还有的研究者把管仲“置女闾”与古希腊雅典的政治改革家梭伦开设的国营卖淫馆作比较,并把管仲开设的妓院和梭伦的卖淫馆等同起来,还洋洋自得的说,我们的比希腊早50年。其实,把梭伦开设的卖淫馆翻译成现代汉语的“妓院”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把它与古代妓院等同起来,那就绝对牛头不对马嘴了。确切的说,管仲开设的妓院,就是当时的国家歌舞剧院;妓院里的妓女就是歌舞演员。从文化层面来说,中国文化也是不支持卖淫嫖娼的。西方的性开放,就是从梭伦开始的,而中国的性,从来就没有开放过。这也可以证明这些所谓学者是胡说。

在古代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妓女”和过去的“小姐”一样,是不含贬义的。“妓女”的含义之所以从“演员”变为“卖淫女”,和现在的“小姐”的含义从有教养的富贵人家女子变为“卖淫女”一样,罪魁祸首都是嫖客。这两个词之所以被妖魔化,是嫖客们为了美化自己的嫖娼行为,而给卖淫女的美称(古代的嫖客将卖淫女称为“妓女”;现代的嫖客将妓女称为“小姐”)。再过若干年,当“小姐”一词被嫖客们彻底叫臭的时候,人们见到“小姐”也就和现在的人见到“妓女”的感觉一样了。

古代的妓女有很多种,分为宫妓、官妓、家妓、市妓、私妓(暗娼)等。在皇宫内服务的叫宫妓,相当于皇家歌舞团;为地方官府或军镇服务的叫官妓或营妓,相当于地方或部队文工团;面向社会、为各阶层提供服务的叫市妓,相当于民营文艺团体;贵族官僚蓄养的叫家妓,《红楼梦》中贾府就到江南买一些小姑娘来学习唱戏,这些小姑娘就是贾府的家妓。在古代,无论宫妓、官妓、家妓、市妓,她们都有“乐籍”,也就是要经过注册登记,才有资格进行经营性演出,并按章纳税。这些人如果要嫁人,还要经过官府批准“除籍”才行。那些为了逃税而“不隶乐籍”(不登记的无照经营者)的就叫私妓(暗娼),相当于现在从事非法演出活动的“野鸡演出队”。因此,在政策开放、管理不严的时期,私妓特别兴旺发达。但不管是官妓还是私妓,她们都是用自己的音乐舞蹈才能换取报酬的文艺工作者。至于有的妓女与某个官僚或才子因为感情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色情事件,这也没什么奇怪的。现在的女歌星、女明星当中,不是也有给大款、大官当小三的吗?因此,不能因为妓女当中有的人出卖色相,就把所有的妓女都当成卖淫女。简单地说,古代的妓女是职业文艺工作者,至于有些人出卖色相,那是她们的第二职业,完全和妓女无关。

下面的一些反证即可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其一,在把“淫”视为“万恶之首”的封建社会(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无论哪朝哪代,对卖淫嫖娼行为都是严加禁止的。比如清朝立国之初就严禁卖淫嫖娼,规定:凡文武官吏嫖娼的,打八十大板;监生生员嫖娼的,开除并革职治罪。然而,从汉朝到清朝,每个朝代的宫妓、官妓、营妓、市妓、家妓都是国家允许的合法职业,并进行登记注册、按章纳税。如果妓女就是卖淫女,妓院就是卖淫嫖娼的场所的话,你一方面禁止,另一方面又允许地方政府、军队、私人办妓院、养妓女,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说一个皇帝神经错乱还好理解,所有的皇帝不可能都错乱吧?

其二,宋代为了增加税收,施行“设法卖酒”制度,鼓励酒楼饭店多卖白酒(那时还没有红酒、洋酒)。为了推销酒,酒楼饭店各出奇招。争相请那些未经注册登记而才艺较好的“地下演员”(私妓)作为推销员。根据《武林旧事》记载,南宋杭州城内的三元楼、赏心楼、花月楼、日新楼、张花楼等酒楼饭店,“每处各有私名妓数十辈”,她们各有分工。有的负责招引客人,有的负责端水看座,有的负责引导、送客(即“卖客”、“擦坐”、“赶趁”)。有的酒楼还“暗设卧床”,作为妓女的卖淫场所。于是,有的学者就以此为根据,断定这些妓女都是卖淫的。但,在我看来,这恰恰是妓女不是职业卖淫女的有力证据。如果妓女就是职业卖淫女,那还用“暗设卧床”吗?而且还只是有的地方设有,那其他酒楼的妓女连暗床都没有,她们怎么卖呢?因此,宋朝的这些酒楼让妓女来帮助推销酒,是用她们的才艺,而不是色相。就和我们现在的一些商场、歌舞厅开业时搞的演出活动是一样的,就是打广告。至于有的妓女要使用暗床,那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绝不是妓女的职业要求。

其三,历史上许多著名人物,特别是文学艺术家,都与妓女有着特殊的关系,有权有势之家还养有家妓。西晋富豪石崇,养有妓女数千人(《拾遗记》);北魏刺史薛真度,有家妓数十人(《魏书•薛真度传》);唐代高官、诗人李逢吉,养有家妓四十多个(《全唐诗话》);北宋著名政治家、国防部长(枢密使)、诗人韩琦,养有家妓二十多个(《宋朝事实类苑》)。这些家妓,有的是帝王赏赐的,有的是他人赠送的,有的是购买来的。唐代的李白,就把带着妓女一起饮酒作诗当成一件值得夸耀的事,到处宣传显摆(《出妓金陵子呈卢六其一》:安石东山三十春,傲然携妓出风尘。楼中见我金陵子,何似阳台云雨人)。卖淫嫖娼,在开放的唐朝,也不是一种光彩的行为。大诗人温庭筠,每次高考(科举)都上线了,但朝廷就是不录用他,原因就是他有品德污点,爱嫖娼。对李白这样一个做梦都想混进入官场施展抱负的人来说,如果妓女真是卖淫女,借他几个胆子,他也不敢带着她们到处张扬的。但如果我们把妓女理解为演员、明星,这就好解释了。苏辙在《龙川别志》中记载了一件事:雄州太守李允则,拥有家妓百数十人,奢华无比。魏太守寇莱公见了自愧不如,由此对李允则产生敬慕之心,还把李允则作为人才,极力向朝廷推荐。试想,从古到今,有把嫖客当人才的吗?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这些妓女并不是卖淫女,而是演员。魏国时的《笑林》中有一则《某甲》,写某甲身为霸府左,但是他不懂声乐,妓人奏曲称赞他,他茫然不知。他也因此成了人们调侃取笑的对象。由此可见,那时的家妓,就是有钱人家的私人歌舞团,她们给主人只提供文艺节目,而不是提供性服务。因此,古代的官员、富豪、诗人养妓女,就象现在地方政府成立文艺表演队一样,是正常的文化行为,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李白带妓女出游,也和现在的大款大官一样,他们带个演员明星到歌厅KK歌,到景点旅旅游,那是可以在朋友面前显摆的,假如带的是个卖淫女,谁还有脸到处宣扬?再说,古代还有宫妓、家妓。如果把妓女理解为现在的“小姐”,皇宫里还专门养一群卖淫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礼。就是再荒淫无道的皇帝,那也是不敢做的。有权势金钱的人家,他们可以妻妾成群,但于礼于法都是不允许养一群卖淫女的。要是皇宫和有钱有势之家,养一群歌舞演员,让她们为自己或家人朋友进行表演,以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这是符合儒家伦理道德的,不仅无可厚非,还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这也就是魏太守向朝廷推荐李允则的原因。

其四,明朝有个著名的妓女,叫陈圆圆,曾被崇祯的老丈人通过海选的方式,选出来送给崇祯皇帝。假如陈圆圆是个人尽可夫的卖淫女,你把她献给皇帝,这不是找死吗?后来,崇祯皇帝没有笑纳,又被献给了手握重兵的吴三桂,然后又被李自成的大将刘宗敏抢去了。于是,才有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如果你是吴三桂,你愿意为一个卖淫女而置父母的性命于不顾,并背上卖国投敌的千古骂名吗?明末清初的名妓柳如是,不仅和大官僚、大才子钱谦益演绎了一段生动的爱情故事,现代国学大师陈寅恪还撰写了他的重要著作《柳如是别传》。在“别传”里,陈寅恪写了她的诗文才艺,以及她竭力鼓动钱谦益不要做清朝的官,并全力资助反清复明活动的民族气节,但并没有说她是卖淫女。如果她真是卖淫女,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陈大师是不会为她树碑立传的。

其五,北齐灭亡时,当时的胡皇太后和穆皇后流落到长安(西安),她们为生活所迫,拉起班子,办起妓院,当了妓女。她们凭借出色的才艺和皇太后、皇后的名头,因此,经常是顾客盈门,生意做得风水水起。胡皇太后逢人便说,当皇后哪有做妓女快乐啊!假如妓女就是卖淫,作为皇太后被迫卖淫,无论多么无耻的人也不会显摆的。我的理解是,她虽然当了皇太后,但骨子里却是喜欢歌舞的艺术家。她为能向人们展示她的艺术才华并得到大家的肯定而感到幸福,因此,她才会由衷地发出“当后何如当妓乐(《北齐书》)”的感慨。有人把她们当成卖淫女,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

综上所述,妓女这个本来和卖淫无关,她们是古代从事文艺演出活动的文艺工作者。虽然是文艺工作者,但在整个封建社会,她们的地位都是很低的。直到民国时期,这些人还被称为卖艺的戏子,而深受歧视。

那么,“妓女”既然是文艺工作者,那她们为什么只能给官员、士子做妾当小你?我想大概有以下原因:一是她们的社会地位低,要想嫁给有文化有地位的人做妻子,在讲究门当户对的时代,这是非常困难的;二是她们的文化艺术修养高。她们不仅能歌善舞,还棋琴书画、吟诗作文样样精通。比如被誉为“秦淮八艳”的马湘兰、卞玉京、寇白门、柳如是、陈圆圆、顾横波、董小宛,用现在的标准来看,她们个个都是能歌善舞、能诗能画的艺术家、诗人、画家,而且长得很漂亮。因此,要她们嫁给普通百姓,她们也不愿意;三是,她们都很有钱,个个都有一个杜十娘的“百宝箱”,还善解人意,这对那些落难公子、落魄书生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从有关资料来看,古代这些妓女,她们的归属要么是嫁给书生、官员做小妾,要么是嫁给落魄书生、蒙难公子,要么等到年老色衰,嫁个有钱人,就象那个“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琵琶女,老大嫁作商人妇。还有的干脆终身不嫁,老了就退居二线,到妓女培训学校当老师。在古代,想当妓女也是不容易的,她们和现在的演员一样,是要经过歌舞、弹唱、戏曲、乐器等专业培训,才能领取从业资格证的,并非只要脸蛋漂亮就可以当妓女的。而且这些妓女都各自有各自的绝活,并以此招徕顾客。南宋《东京梦华录》、《梦梁录》就记载了当时杭州个怀绝技的名妓,如:“小唱”徐婆惜,“嘌唱”安娘,“散乐”张真奴,“讲史书”张小娘子,“棋待诏”沈姑姑,“演史”宋小娘子,“说经诨经”陆妙静,“鼓板”陈宜娘,“杂剧”肖金莲,“唱京词”蒋郎妇,“唱耍令”郭双莲等等。可见,这时的妓女只是卖艺,并没卖淫。当时的“教坊”就是古代的官办妓女培训机构,民间培训也叫做“养瘦马”。

那么,“妓女”是什么时候被嫖客使用,并被彻底叫臭的呢?

这至少要追溯到宋朝。

在宋以前,民间的娱乐活动是受到限制的。其措施之一就是实行宵禁。天黑以后,店铺一律关门,闲杂人不能在街上乱窜,违者将受重罚。汉末,20岁的曹操当洛阳北区的公安局长(洛阳北尉),当时皇帝宠信的一个大太监的侄子违反禁令在街头闲逛,就被曹操抓来,一顿乱棍打死。唐朝时的花间词鼻祖温庭筠,回到家乡与一帮朋友喝酒,超过了宵禁时间才回家,就被巡逻的士兵抓住,挨了一顿痛打,门牙都被打掉了。在这样严厉的宵禁制度下,百姓的精神文化生活是相当贫乏的。妓女的演出活动也被达官贵人所垄断,卖淫嫖娼活动当然也无法开展。到了宋真宗、宋仁宗时期,也就柳永生活的年代,朝廷实行改革开放,取消了宵禁制度,从而使民间娱乐业蓬勃发展起来。从事文艺演出活动的妓女行业,也有了空前的发展,到处妓院林立。这种空前的发展也带来了空前激烈的竞争。从当时各家妓院和名妓都争相高薪聘请柳永给她们写歌词,就可以看出竞争的激烈程度。这样一来,私妓(暗娼)就随之兴旺起来。私妓在艺术修养等方面当然不能和其他专业妓女相比,即使都是合法经营的妓女、妓院,在水平上也是参差不齐的。于是,一些私妓和一些水平较差的专业妓女,为了生存,只得剑走偏锋——艺不够,色来凑。在卖艺之外,搞起了第二职业——卖淫。我们现在的一些歌舞厅、发廊、美容按摩院暗地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实就是和古人学的。

即使是这样,在古代,妓女作为职业文艺演员仍然是主流。许多文人士大夫,仍然把上妓院、与名妓饮酒吟诗当做高雅浪漫的事。他们还与妓女演绎出许多动人的爱情故事,著名的有:薛涛与元稹,鱼玄机与温庭筠,李师师与周邦彦,柳如是与钱谦益,陈圆圆与吴三桂,董小婉与冒辟疆,沈九娘与唐伯虎等等。但从清中后期开始,妓女的名声就被嫖客们越叫越臭了。

虽然如此,就是到了清末民初,妓女也还没有完全变成卖淫女。妓女当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始终坚守着“卖艺不卖身”的职业道德。可是,她们的坚守,也无法改变“妓女”变成卖淫女代名词的命运了。就象现在的“小姐”一样,虽然在正式场合,以及在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我们仍然坚守“小姐”的本来含义,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用不了多久,原本美好高雅的“小姐”也逃脱不了成为卖淫女代名词的命运。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彻底提高了从事文艺术工作的女性们的社会地位,并用女歌手、女艺术家等新名词,取代了那个已被叫臭了的名称。

古代的“妓女”已被新的称谓所取代,并受到全社会的敬仰和尊重,但“小姐”仍在苦难之中煎熬,谁知道什么时候才有取代它的新名词,让“小姐”焕发光彩啊?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在一些所谓从事“妓女文化”研究的人,为了吸引眼球,也有意无意的把妓女往“卖淫女”上靠,从而给人一种误导:似乎妓女一产生,就是为男人提供性服务的。这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对历史的故意歪曲。很久以来我们对妓女都有着与生俱来的傲慢和偏见。从古到今,无论是在歌舞艺术上,还是在文学、书画上,妓女们都有着非凡的贡献。但我们的文学史、艺术史,由于她们的社会地位低而对她们另眼相看。古代的歌唱家中,没有她们(没有她们的歌唱艺术,根本不是中国古代的歌唱艺术);舞蹈家里没有她们(没有她们的舞蹈,就不能代表中国古代的舞蹈);诗歌中极少有她们的诗歌(缺少她们的诗歌,就不是完整的古代诗歌)。妓女中间有许多才华洋溢的诗人、说唱文艺家和戏曲表演艺术家,如薛涛、张窈窕、严蕊、周月仙、张玉莲、苏小小、柳如是,董小宛等。正如宁宗一先生在为陶慕宁《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所作的序中所说的那样:“她们在中国文艺史上无疑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在世界文艺史上,这倒也是我们中国的一大特异贡献。”希望人们放弃对妓女的傲慢与偏见,正视妓女对中国文化发展的贡献,以历史的真相、还妓女以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