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此一举的“廉洁协议”
怎样才能做到药品销售环节中的廉洁?文章分析了廉洁协议的性质,分析了这种做法的不得体,提出了要做到真正廉洁的建议。文章观点明确,论述条理清晰。
据《京华时报》1月18日报道: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约定法律责任。
一纸“廉洁协议”能否约束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的购销行为,有效打击行贿受贿呢?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也是明确反对的。
暂且不论“廉洁协议”的条款如何拟定,也不谈“廉洁协议”如何监督实施,笔者想要说的是“廉洁”与“协议”之间的关系。
“廉洁”本属于行政和权力的道德范畴,也是要受法律和制度约束的,即使没有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廉洁”作为公职人员或交易双方,也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不允许违反的。而“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事情达成默契,形成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在医药购销行为中,签订协议属于市场行为,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以及社会道德即可。可以说,让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在经营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本身就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的。
“廉洁协议”这种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将廉洁这种作为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要求的规范行为来用个人或个体之间的协议来进行约定,就是一种不严肃的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和不尊重,说穿了就是一种法盲。
要求签订“廉洁协议”规定的出台,不明真相的人以为是卫生部在进行反腐倡廉的创新,其实可以说这是卫生部掩耳盗铃的一种做法,妄图用所谓的一纸协议来掩盖医药购销行为中的违法行径,用协议约定的处罚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忽悠公众的“智慧”无疑是低级和浅薄的。
“廉洁协议”无论其条款如何完善,也无论其处罚是如何苛刻,但是相对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而言,都是毫无用处的。如果我们相信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廉洁协议”后,就能杜绝行贿受贿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那简直就是幼稚的。我们知道所有的共产党员都是在红色的党旗下,举起自己的右手,庄严地宣读入党誓言的,但是,每年都有将近15万名党员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或被锒铛入狱,连自己的誓言都可以违背的,又怎么会在乎一纸协议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医药购销中的腐败行为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以药养医”、“以仪器检查养医”的背后就是大量的药商行贿和医生、药剂科人员、院长受贿,医药、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利益链条上吸血虫,可以说医药购销中腐败的成本已经占到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的50%强。国家三番五次要求药品、医疗器械检查的价格下降,但是,十多年来,药品、医疗器械检查的价格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限制,相反公众在看病检查、吃药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在没有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时候,又贸然提出要提高医生的诊断费,无疑是更加助长了医疗行为中的腐败和加重了民众治病的负担。
要想做到医药购销中的廉洁,首先就必须对现行的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卫生部决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企不分,就是利益不分,这又如何能够让卫生部管好所属的医疗机构呢?其次,就是迅速引入市场机制,在确保公立医院的普及同时,要允许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实行医疗资源的再分配;再次,就是要尽快完善医疗保险机制和基本药品保障制度,让第三方介如医药购销和医疗诊断,由第三方对医疗诊断和医药进行购买,而民众能充分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保障,切实减轻民众治病的负担;最后就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的腐败行为,对医药交易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决不护短、决不姑息,对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是什么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然有决心依靠法律打击医药购销中的腐败行为,又何必需要那一纸毫无用处的“廉洁协议”呢?但愿相关的部门不要再折腾了。
(2012年1月29日夜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