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权的认识
这篇文章揭示了人权和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关系,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作者对人权的看法。
若想让法律低下高贵的头,公正就无处寻;若想让道德退让,自由的权利将大大减小;而个人要想得到公正的待遇和自由的表现,这需要道德和法律包容人的基本生存空间的需求(也就是人权)。唯一不能公正的自由正是个人的思想行为剥削压迫到别人生存空间(人权)的基本时,这种自由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因为在一个极力追述人权的时代《人权宣言》,法律和道德无益于是人权的集中表现形式,而人若真正用死亡反抗道德法律或选择沉默,这只能说明道德法律对人性的践踏。无政府主义是极端的自由主义的信仰推崇者。
尤其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有相应制度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表现下,追求人性的公正,追求人性的自由如同尼采个人一样。而极力倡导人性自由则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将失去靠山立不住脚的声讨,最为可怕的是最终使生命得不到保障。因为统治者不允许,社会共同体(道德)也不允许,你只能在深夜梦呓。
若让公正和自由(人权)得到保障,我所说的是人性的公正和自由,就得使这种主张上升为道德、法律。不应该使人权成为教育素材,必须让人民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对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无益是人权的末日到来,特别是在中国的监狱里,这种人权就已经消失得无影踪了。人权的保障不仅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推行,需要法律的保护,更需要社会环境力量的参导。人权的保障前提的是民主的生长环境与民主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维权的实际情况的比例,一个以职权代替法律的国度里是无法使人权成长的,把一切希望寄托于“上天开眼”的幻想那将给魔鬼提供收割的机会。从社会各级机构与以人为主体的发展潮流来看,大环境不变,小环境的变只能是畸形的变异与不伦不类,这样的人权只能是奴隶式的梦幻。
对于习惯性地以集体发展是建立在牺牲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的群体而言,人权这东西堪比一大笑话。的确,为了全局发展,必须得有大局意识,必须奉行合作观念,必须拥有牺牲精神。怎么样保证既能体现全局发展意识的进行,又能使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不仅需要法律道德这座靠山,更需要人民这座强大的靠山。“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权才是时代发展的主流,是任何政治力量都无法镇压的强大水讯。人权即国家利益,民意即国家意识。这是我对人权最基本的定义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