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岂能破门而入?

李玉洋 杂文 百家杂谈 2012-01-22 12:26 责任编辑:沧海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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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在网络上或电视上看到警察扫黄的现场情景,一群警察或夹杂着便衣冲进宾馆或娱乐场所,不管三七二十一破门而入,呵斥着让赤裸着的男女别动,更有甚者,揪起赤裸男女的头发大声训问是第几次了。每看到这样的场景心里总涌起一种无言的感觉。

扫黄现场之所以这样迫不及待地抓人,也许是想保留着俗言说的“拿贼拿赃,捉奸捉双”的证据,但是,扫黄毕竟不是搜捕刑案疑犯或贩毒疑犯,有极大的危险性,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案犯绳之以法,防止案犯狗急跳墙行凶反抗。扫黄毕竟行动对付的毕竟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要行使执法权时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利来达到目的?为什么就不能容忍当事人穿上衣服后再进行?或容忍留出半分钟的时间,哪怕当事人穿上内衣也行。

也许有人却说:没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这个问题不是问题,也很好回答:怎么找证据是警察的职责,但警察行使职责时也不能牺牲别人的合法权力。其实,是不是嫖娼卖淫很好断定,方法之一就是:凡是这种事,当事人肯定不会知道对方真实明姓,若有一方答不出对方的真实名姓那就是嫖娼卖淫,否则就不是,就是男女朋友关系,哪怕是双方都是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这是道德方面的事。

当然,也许有人还会说,假若当事人本来就是嫖娼或卖淫的,但他们却以谈朋友为借口不承认咋办?或在警察等到穿衣服同时,临时告诉多方的真实名姓咋办?关于这一问题,当事人也自然会权衡利弊的,那就是如果真是嫖娼卖淫,他们告诉了对方真是名姓比被警察带走的后果进行比较的。即使真的选择了临时互通名姓,也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况且我们队犯罪还遵循“疑犯从无”的原则,何况对一般的违法当事人。

我们总是讲现在是法治社会,既然是法治社会,就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可漠视他人的尊严,作为有强制权力的警察也应如此,也不能越法规的雷池一步。扫黄,警察岂能破门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