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实名制”是行政僭越
文章的分析是深刻的,观点是尖利的。我们很多人对这样那样的“证件出示”要求多是麻木的,没有去深入思考其中的尊严问题,法律问题。作者这篇文章敏锐地发现了这些要求中掩藏着的严重问题。文章先引述了要求出示证件的几件案例,接着分析了这些要求中隐含的对公民荣誉的伤害,因为这些要求的出发点都是因为少数人的行为引发的,这一规定,就把所有的人都看着了“不法”或者“不道德”的人之中。文章更深入地剖析了一些管理者之所以采取这些手段的真正原因,是他们的管理无能。文章进一步指出了这些要求泛滥之后带来的不便和危害,就是公民隐私等信息权利的被践踏。
每个人都有一个身份,但是如何使用自己的身份,却不能自由了。说句实话,在中国各种证件是五花八门的,从出生证、计划生育证、学生证、暂住证、毕业证、户籍证、结婚证、驾驶证、公民证、选举证、工作证到身份证等,人一出生就被各种证件缠住了,似乎没有这些证件就不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当各种证件开始失去其本身的作用时,一种身份证开始凸显其重要性,于是,一些部门为了显示其管理的职责,动不动就让公民出示身份证。从“车票实名制”、“微博实名制”之后,购买紧急避孕药也要“实名制”了。
据12月2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福建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要求福州市药店在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购药者的身份证。对于这一规定的出台,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这样解释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止不法药品销售企业和医院将紧急避孕药卖给某些人用来性别选择性的终止妊娠(“两非”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据了解,同样下发规定的还有福建三明市、厦门市。
按理,选择“避孕”是公民的一种天然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至于有公民利用“避孕药”而人为地选择胎儿的性别,这一现象的存在确实对男女比例已经失调是一种加剧,但是,不能因为极少数人不合情理的选择就判定其他人也会如此,这种对公民有罪推断的逻辑思维显然是错误的。铁道部为了打击“黄牛”倒票就要求公民购票实名,而且限定一张身份证只能购买一张车票和一张儿童票,这就明显是将其他公民也认定为倒票的“黄牛”。网站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微博散发谣言或者反动言论,就要求微博实名,也是一样推断所有写微博的人都有可能是散布谣言或反动言论的人。
从“车票实名制”、“微博实名制”到“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明白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因为自己行政管理手段缺乏,黔驴技穷,不得已而采取杀鸡取卵、一劳永逸的办法,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是践踏了公民的人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行政僭越。
本来,紧急避孕药是给那些避孕失败的女性提供一种补救的措施,消费者本可以自由购买,即使站在控制人口的国策角度,让公民能够比较轻松地购买到紧急避孕药,降低获取“避孕药”的繁琐度,应该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吧。福州市、三明市、厦门市药监局的这种行政干预,人为增加女性避孕的障碍,可以说是一种倒行逆施,是荒唐的。如果有女性丢失了身份证或者未成年女性没有身份证,她们要购买避孕药紧急避孕,但药店或医院却因此不能购买给她们,那么是不是会给她们造成更大的身心伤害呢?是不是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呢?由此可见,“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的规定出台显然违背了前提性的程序正义,是不道德的。
按照动不动就“实名制”的行政逻辑,那么公民无论衣食住行,都必须出示身份证,否则就不能干任何事情,既然铁道部可以规定坐车购票实名制,药监局规定购避孕药实名制,那么粮食局也可以规定买大米实名制,因为公民可能将买回去的大米用于制作有毒食品,照这样,公民以后干脆在自己的脖子上悬挂一块大牌子,上面就是放大了的身份证,这样走到哪都省事了。
行政管理本身就应该从方便公民、减轻公民负担的角度出发,不能搞有罪推定,将公民都看成是犯罪嫌疑人而加以管理,同时,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免介入公民的个体生活,可以非常明确地说,相关行政部门应该改变那种官僚式的思维方式了,变“管理”为服务,切实为公众着想,为公众谋利益,像“坐车购票”、“写微博发言”、“购买避孕药”等都是个人行为,根本无关社会风险,也无关公共伤害,那些以借口“管理”而采取“实名制”的规定是一种滥权,相关职能部门本身就无权介入。
(2011年12月29日中午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