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募捐不应该被“原则”

贵州老毕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12-10 23:40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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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分析论述了募捐的社会意义,描写一些感人的捐助场面,但作者文章结尾提到的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捐助需要具备捐助的能力,我们不能用所谓的原则给这些加重生活的负担。

市里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活动,不失为一件好事。通过此举,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下发了通知,称该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好事、喜事,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所盼、所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奉献精神,不仅能够聚民心、举民心,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勇气,形成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创平安和谐的强大合力,而且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做好这项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笔者无不赞赏。

《通知》说,认真组织做好募捐工作,按照人人参与、捐赠自愿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作表率,同时要充分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见义勇为爱心募捐,为推动见义勇为工作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并随发了《募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倡议书》。而在某单位,却提出了“意见性指标”,分别对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分别做了规定。并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不给别人付出爱的,就别想待得到别人的爱。”对此,大力施行这种做法的领导骄傲地说,工会系统,每年的金秋助学、春节送嗳两次活动,那些没有参加各种捐献活动的,你家有天大的困难,也别想得到“组织上”给的一分钱。他还举例某某某,就没有参加,家里虽然发生了天灾人祸,想要得到组织的温暖,免开尊口!

参加工作几十年,笔者和众多公民一样,参加过不知多少次的募捐活动,其印象最深刻的是“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谁个职工家庭惨遭不幸、某某家人患白血病,等等。记不清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哪个年份了,单位上还接到上级号召,给台湾受到洪灾的部分地区,给江浙一带受到洪灾的部分地区,进行捐款(谢绝物品)。当时我们煤矿正是严重亏损,职工每个月工资只开百分之五六十、六七十的时期。在“组织(动员)行为”之下,不少的矿工及其家属,志愿也好,不情愿也罢,都“积极地响应”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号召,为灾区人民审出援助之手。虽然有人调侃“是捐款给发达地区的富人买耳环项链”,但还是有一定比例的职工家属为之。这好比一个社区,一个村寨,哪家有个红白“喜事”,大凡人人都会伸出援助之手,有钱帮个钱场,没钱帮个人场,为红白“喜事”增添人气。何况,这是中华民族延续了多年的优良传统。且还需要发扬光大。

但行文至此,笔者对前面“不给别人付出爱的,就别想得到别人的爱。”“家里虽然发生了天灾人祸,想要得到组织的温暖,免张尊口”的做法不敢苟同。因为,“家里发生了天灾人祸”、“不给别人付出爱”的,他们有的的确是囊中无银,且还外债累累,真是伸不出援助别人的手。要他们“给了别人付出爱,才能得到别人的爱”,这未免太为难他们了。还有就是,既然是按照人人参与、捐赠自愿的原则组织这样的活动,为什么还要划分处级、科级、一般管理人员、普通职工捐多少的规定呢?我们的募捐是否被“原则”了?!

个人浅见,不一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