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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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了让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得到彰显。小偷行为虽然可恶,但裸体示众之举实在是违反了有关法律及道德伦理,惩罚小偷,理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之内进行。
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了两篇引起极大争议的报道,感触很深。
一则是深圳将抓获的妓女和嫖客游街示众;一则是浙江台州市民将抓获的女小偷扒光上衣示众。两件再普通不过的小事情,竟然引发了一场热议,甚至有不少的律师们摆出法律专家的姿态,指责警察和市民违犯了法律,伤害了妓女、嫖客和小偷的尊严、人格。
真弄不明白了,中国的法律是为什么而设立的,是保护谁的利益的?
妓女表面上看上去是用肉体换取金钱,而实质上是使用的是人格和尊严。你见过哪个妓女敢于向世人宣告,我是妓女,是专门从事卖淫工作的?又有多少人敢于向家人讲明真相的?又有多少家庭以自己家里出了个妓女而感到无上的光荣,整天向人炫耀的?
俗话说愿赌服输,你从事了这个见不得人的职业就不要怕什么丢人,你的尊严和人格已经在交换过程中丧失了,也就无所谓伤害了。妓女已经没有了的东西,还用你法律来保护个屁!
现今的妓女有几个是生活所逼?这帮人好逸恶劳,爱慕虚荣,为享乐不惜出卖人格,本来就是垃圾,是社会发展的阻力,只要是不要他们的小命,无论怎样对待他们都不算过分的,何况仅仅是游街示众?
再说说小偷,比之妓女更可恨。无偿获取别人的财物,给别人的经济和精神造成伤害,扰乱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这帮无赖还有什么人格和尊严可言?这些人动手之时,就是人格和尊严丧失之时。还用你法律来多事?
大众反对的法律,就是不合理的法律,就是应当废除修改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