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道德鞭笞的恶行
一个伟大的拾荒者,十八个见死不救的路人,1:18,是不是时下社会正义与冷漠的真实写照?文章透过“小悦悦事件”,针对道德滑坡、人情冷漠的社会现象,自下而上,挖掘根源,透视某些法律个案对道德滑坡所产生的引导作用,提倡道德自律。观点明确,意义不凡。
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经过却视而不见不闻不问,这世道的极端冷漠,与城市表面的物质繁华极不相称,那悲惨的情状,不由得让我们想起使鲁迅弃医从文的那部电影上的画面:日本人将中国人认定为间谍,并要公开枪杀,围观的中国人,脸上露出自己完全幸免的亢奋与高兴。如今,时过境迁,类似的场景再次出现:躺在血泊中的是一个两岁的孩子,却没有一个人施予援手救助,即使举手之劳打一个报警电话也不肯。于是,我觉得,所谓的礼仪之邦,不过是一个自欺欺人的虚名而已——至少目前是这样。
一边是受伤的人没人救助,一边是被救的人反咬一口,不可思议且真实存在于现实生活的两种极端倾向,即使内心良善,品行高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也会理性地遏制自己的恻隐之心,以及救人于危难的行善本能。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老人跌倒没人敢扶、见义勇为却又流血流泪等热点事件,有专家建议设立“见危不救罪”,以法律的强制性力量有效遏制当前日益颓废的社会道德,竭力挽救当前愈加冷漠的世道人心。
我们行事的方法,已经习惯于用法律来解决的思维,好像法律具有无所不能的能耐,所到之处,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殊不知刑罚却是双刃之剑,用之得当则两受其利,用之不当则双受其害。国外虽然不乏见死不救的刑事立法,但却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或者说是社会条件,即这些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和诚信水平相当高,遵守法律和道德已经成为一个公民的内心信仰和行为自觉。当然,这只是普遍意义而言,并非说这些国家人人都是阳春白雪。反观我们的社会,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比比皆是,且有助人被反咬影响不良的司法前例,对此,总不能将所有人都绳之以法吧。
我们国家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已经不仅仅只是道德滑坡这般客气的评价了,但也不至于道德完全沦丧,使得华夏神州成为人间地狱,不过确是好像有点“礼崩乐坏”的意思。官员自视为人民公仆却骑马坐轿理直气壮,甚至还要包养情妇贪贿敛财,对此,不但心无廉耻,反而趾高气昂自命不凡;商人赚钱不择手段,产品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且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无所不有,无处不在;教授学术剽窃,权贵仗势欺人,专家信口雌黄,医生没钱不救,开宝马领低保,挟尸体讨价格,盗不为罪,淫不为耻,致使行走江湖如履薄冰,稍有不慎灰飞烟灭,道德底线不断突破,世道冷漠人情如纸。如此生存环境,每个人都谨慎坚守自己的高尚,即使我本善良,也会因为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坚定不移地选择道德义务的逃避。
这道德的精神约束,这良知的善行诱导,已经挡不住势利社会人们对物质利益狂热地攫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抵已经沦落到“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甚至为了金钱利益的考量,完全忽略社会道德以及内心良知。中国人善于怀疑,即使宗教向善的信仰,也完不成被金钱浸蚀的灵魂救赎。南京彭宇案,以至于后来发生在天津的许云鹤案,法官们要么以不是你撞的、干嘛你去扶,要么以可能导致精神惊吓的影响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有违公众普遍认可的常理的逻辑进行了司法宣判,以法律的名义,以正义的名义,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这般可贵的精神进行司法非难。案件已经超越本身的社会影响,使得本已冷漠的社会道德雪上加霜,见义不为,见死不救,不断在现实生活中残酷地上演。佛山两岁小悦悦的悲剧事件,又何尝不是这类非张扬向善力量的司法判决深远影响的延伸?
从非专业的角度,我以为,应当撤销这生效的判决,让冷若霜冰的技术性司法正义让位于引领向善的伦理性社会正义,从而激励社会道德弘扬,促进社会友善和谐。
见死不救是道德鞭笞的恶行,其根本原因是社会道德的集体性崩溃,虽然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煎熬,但却不宜在现有道德条件下将其上升到刑事领域。别指望一个法律条文可以拯救道德于水火,就像别指望一个火把可以温暖整个冬天一样。建设社会诚信,加强道德自律,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道德的关怀,分享到诚信的满足,即使没有法律冷冰的条文,面对躺在血泊中的小悦悦,我们每个人也都会无需动员和监督而进行施救,因为,道德自觉永远比法律强制更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