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叫拒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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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贪官,在行贿者被抓后才退回受贿款,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拒贿。作者对这些行为提出了作者的质疑。作者的质疑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众所周知,房地产是个暴利行业,也是官商勾结腐败易发行业。
早前,某县国土局局长因受贿被纪委“双规”,在双规期间,局长交代了索贿受贿的事实。其中,最早行贿人就是省知名私营企业的一个老板。纪委传唤了该老板,一开始他还挺哥们的,时间长扛不住了,就交代了向有关领导送的过节费、酬谢费、红白喜事随的礼,纪委同志将受贿人询问后一一放回来了。
原来如此,在该企业老板被请进纪委不久就传出扛不住的消息,曾经受贿多年的县长、书记、局长们纷纷将贿款如数地退给该老板的老婆,一个个贿官就这样逃过一劫。
让我弄不明白的是,行贿人行贿都过去好几年了,大小官员收受贿款这么长时间里也没有一个主动退回或上交给组织的,当行贿人被抓了贿款退了。如果行贿人不被抓,原有收受的贿款不就成领导们私有财产了吗?时隔几年后迫于无奈退回还能算主动拒贿吗?如果纪委将这一现象归于主动拒贿的话,这不有意开释共产党的贪官吗?完全暴露出了法律面前人人不等,说到底法律只针对普通老百姓的,不管百姓犯什么样的罪,对老百姓的刑期都是最重的最长的,对老百姓的处罚法官从不手软。比如,一个小贪受贿几万几十万元和一个大贪受贿几千万上亿的量刑没有什么区别,取消死刑后,死缓与无期都是一个结果,但贿款的差距天地悬殊了。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把几年后被动退贿都能归于拒贿,岂不是对贪官加了一件附身符,这样一来官员收受贿款更肆无忌惮了。
中国法律苦了天下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