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的意义远远超出法律

厅中一排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9-30 23:01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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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采用了对比论证,把美国的经典案例与中过的冤案或不公正的案例进行对比论证,一方面指出了经典案例对于社会的巨大意义,一方面指出了我们国家的错案和荒唐案件给社会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对比和事例论证中,给我们提出了值得思考的许多问题。

前段,舆情对“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反响极大。该院田副院长倒是淡定:“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与‘典型’”。“标杆”与“典型”肯定不是。不过,田副院长对案例的深远影响及其“标杆”与“典型”意义的认识却应肯定。

中国的法律判决需要“标杆”与“典型”;中国的法官,需要制造“经典案例”的意识。

因为经典案例,往往就是法律的具体诠注,让“死”法律变“活”。如果将某个法律条款比喻成一篇文言文小说,与之对应的案例就是它生动形象的白话翻译。它将以范例形式,为法律提供注脚、验证、效法;为社会树立“前车之鉴”;对社会意识进行启发、引领。

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判处的,对美国产生巨大影响的司法大案不下30起。它涉及法律的各个方面。正是这些案例,百多年来,一直影响着美国法学界与美国人民,最终成为经典载入法史。美国的宪法就是在这些不朽的历史案例指引下,不断完善,最终变成“活的宪法”的。

半个世纪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并不复杂: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描述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批评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是,广告部分细节失实。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罪名起诉《纽约时报》,法官判时报作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年,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

判决不仅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使之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该判决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而当年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判决意见:“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则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甚至50年后的2011年宣判的“斯奈德案”,也把这句话作为判决依据(《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译者说明)。

中国没有经典案例。所以我们无法看到经典案例对我们的巨大影响。但我们有大量的冤假错案与判决不公案例。这些案例对法律、司法与社会造成的,有目共睹的恶劣负面影响,其反面,就是所谓“经典案例”势必造成的正面影响及其重要意义。

当然,我国的情况不同:司法不独立,政治、行政对法律的干预过大。但这不是完全不可能判决高水平案例的理由。就当下一些地方法院判处的案例看,很多由法院“独立”判处的案子并没判好就是明证。

一个双方都没有确凿证据的纠纷,怎么能凭“推理”去判被告赔偿?南京的法官难道不知法律是“以事实为准绳”?不知“疑罪从无”?不知“谁主张谁举证”?而令人震惊的是,正当南京“彭宇案”的无理判决,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越来越大,大到网友说的“让中国道德倒退30年”的地步的时候,天津法官竟如生活在真空之中,公然对彭宇案引起全社会愤怒、被公认为错案的事实视若不见,又判出一个类似的“许云鹤案”。而且判决理由更加荒唐,居然是“惊吓”。“惊吓”是一种心理活动,法院连是否相撞这样的事实都不清楚,倒有把握肯定一种心理因素的存在,真是天方夜谭。司机只是在自己的行车道上正常开车,老太即使真是惊吓也是老太胆小,这关司机什么事呢?如果这样的“罪名”竟然可能与成立,那谁都可告被“惊吓”,岂不天下大乱?这些令国人汗颜、令法律蒙羞的荒谬判决,对社会道德的沦丧,的确起了“标杆”作用。

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真的于国家特别重要。遗憾的是,我们对这些言论,往往是动辙就扣以“诽谤”,进行“跨省”。我们很多法官,已经习惯用法律为权力充当打手。在他们眼里,“司法独立”不是为的防止与摆脱权力干预,而是防止民众参与。并以“司法未受民意干扰”为荣。殊不知,“民意”的表达,正是法律之福,国家之福。在美国,民意恰恰是政府求之不得、特别看重与特别保护的民众关心国家的“政治热情”,是推动美国社会进步的动力!

纵观美国“经典案例”,它的背后,无不有一批对法律公正孜孜以求,甚至毕其一生、殚精竭虑为此付出努力的,视职业为生命的法学专家与“大法官”。显然,中国要出“经典案例”,得先出这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