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正义的清官情结

西窗飞雨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9-20 22:49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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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者论述的问题是沉重的,是值得我们思痛的。包拯为民伸张正义,靠的是皇帝授予的特权,而不是当时的法律威力。今天的民众上访不断,也反映出民众对权力而不是法律的信任,为什么会这样?法制社会,民众应该依靠权力还是法律?这真的是想着就痛的问题。

古时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正义诉求,但终究掰不过“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司法准则,当然,危害皇权的“十恶不赦”之罪当属例外。古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百姓对于公堂上惊堂木的断然一拍心惊胆颤,毕竟那一拍便可在瞬间由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官老爷决定自身性命的去留。

若是作奸犯科触犯律例,被就地正法伸张正义也算其咎由自取理所当然。问题是,若是碰上了一位见钱眼开草菅人命的葫芦判官,自己被糊里糊涂地贴上刁民或者奸贼的标签,又该到哪里去洗清自己三江水般的冤屈呢?权力可以伸张正义,同样权力也可以颠倒黑白。当公正的诉求被拒之门外,当沉重的锁链禁锢人身的自由,权利和正义遭到空前的践踏,到底该相信白纸黑字的法律呢,还是该相信明镜高悬的公堂呢?

开封府包青天是清官的典型代表,舞台上的脸谱也寓意着包青天包大人公私分明黑白立判,是法律公正的维护者,是司法正义的实践者。其不畏权势敢于碰硬的办案作风,其唯法是从坚持正义的办案原则,自然引得后来人的敬仰和传颂,直至现在我们法治社会语境下出现的厘清曲直断明是非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官大人或者政府官员也被公民社会的公民称之为***青天,可见包青天实在是法制建设当中的标杆式人物,甚至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化身,法治建设的精神领袖。而需要说明的是,包青天敢于不畏权势,敢于秉公执法,敢于为尔等小民当家作主,依仗的到底是不是对于社会正义的信仰忠诚尚待进一步考证,但是开封府包大人被大宋皇帝授予皇恩浩荡的至高权力却是不争的事实。这权力的管制范围,只要不是控诉大宋皇帝,便都有可能因为包青天的黑脸一沉,死在怀中抱着的尚方宝剑或者随从架着的四口铡刀之下!

陈世美是极好的诠释之例,即使驸马爷成为皇亲国戚享受皇族荣耀,却因为抛弃结发妻子贪慕荣华富贵弑杀前妻而犯下欺君之罪,被前妻秦香莲告到开封府,遭到不识时务不作权衡不顾大局只顾为民做主伸张正义的包青天的当堂审判并死于非命。秦香莲最终赢得了实体的胜利,但是否符合宋朝律例的程序规定,是不是该开封府受理此案,或者按照时下流行的说法,是不是越级上访被越级受理,因乏于历史专业知识的积累和疏于法制历史的了解,便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包青天手中的至高权力在这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想象的关键作用,甚至可以说是陈世美身首分离的最终因素。

到底法律本身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实在是一个无法解开的谜底。

我不得不把自己的思维回归到生活的现实之中来,引证古时的故事并不是为了纯粹的解析历史,我还远没有那样深厚的造诣。我在迷惑,现在的上访案例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造成地方官员闻访色变,而且对于上访人而言上访也是颇具成本的诉求之路,并且还承担着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而被训诫、拘留和劳动教养的风险,放着现成的司法资源,为什么那些深陷纷争的访民舍近求远去寻求心中的正义呢?

当然,还有在拆迁事件中选择自焚方式来捍卫财产权利的业主们。以人为本的社会,生命尊严和生命权利需要得到权力和法律以至于舆论道德等无条件地尊重和保障,可是,地方官员手中权力的霸道根本无视公民权利的尊严,对于舆论捍卫公民权利的呐喊置若罔闻一意孤行。那些被拆迁的业主们,为什么会将生命置之度外而以宪法的名义捍卫私产权利呢,难道法律和法庭不能将所谓的权利纷争梳理的一清二楚并做出正义的判决吗?正义,或许并不是随着司法如影随形,正义,或许也会被权力出于功利目的强力压制。

类似自焚的事情并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事件被接二连三地披露出来,触痛了公众对于权力和权利关系梳不清理还乱的纠结痛楚。没有人可以抗拒权力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的畅行无阻,即使权利声嘶力竭的呐喊也无济于事,除非有更大的权力出现。这是像秦香莲一样膜拜权力的访民们在对司法表现的失望之后作出的对高阶位权力进行执著诉求,或者,中国式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众广泛接受并深藏心底的清官情结,尽管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并不完全相容。

访民们的现代上访之路,不过是当年秦香莲开封府击鼓喊冤的复制版而已。公众的正义诉求,依赖的力量不是神圣不可亵渎的法治尊严,而是千方百计将伸张正义的最后赌注系于政府高官,或者称其为现代包青天,而那些坐堂理政的青天们,甘愿为民做主,为民伸冤,却任凭法治力量在权力面前表现的愈加退缩。中国式正义的清官情结,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法治不力的真正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