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上访与法制建设

午夜静坐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9-14 21:17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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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开篇引述了因为信访问题受处罚的情况,接着介绍了信访产生的历史背景,指出信访工作的功能本该弱化,可却加强了。文章分析了信访和法制建设的脱节,文章分析了百姓有事找政府不找法院的原因,指出了我们法制建设的滞后。文章分析深刻,论述的内容有建设性。

昨天单位学习,说是我们城市一个城区的领导对于本区群众到市里上访处置不力,以至于影响了市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而对几个区级领导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计有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宣传部长、区委办主任、两个副区长,还有一个负责接电话的区委办公室科员。我们的这个社会总体上仍然是报喜不报忧,在我们的行政体系当中对行政人员的惩处也有这种倾向,往往这种处罚只是让当事人知道,让相关的机关和部门知道就行,不会大面积的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这次以学习的形式进行通报的情况确属罕见,虽然对几个当事的处罚力度不是很严重,但是以这种方式在全市机关进行通报,足以说明市委、市政府对于群众上访事件处置不力的重视程度。

我不是专业搞信访工作的,但是就我所理解而言,信访制度是计划时代我们的政府既想破除人治,而法治又暂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产物。它设立的初衷应该是好的,在法律暂时还管不到的地方,利用行政手段先行处理,是一个暂时的行为。存在即合理,这种制度既然存在并且一直延续下来,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并且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它的存在也的确解决了不少问题,切实为人民群众办了不少急事、难事,应该也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赞扬。

但是我们的政府以及行政主官们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面对很多信访问题尤其是多年积存下来的信访问题,为了尽快的给群众一个答复,为了尽快平息群众的激动情绪,同时也为了尽快的让群众离开政府机构不要形成围堵,政府官员采用行政命令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如此处理效率高则高已,但只是应急式的,救火式的,急病乱投医式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决心和目标是没有变的,就是把大部分社会事务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让我们全社会的每个公民和社会机构都在法律的框架下生产和生活,在限定少部分人的自由的前提下保证绝大多数人的自由。

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于法律的,虽然不违法,但是并不符合法制精神,从其实质上来说,也与我们建设法制社会背道而驰。

信访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辅助法制社会建设的产物,在我们的社会逐渐向法制社会迈进的同时,理应逐渐弱化它的功能和作用。然而现在的情况是,信访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信访办原来只是各级区委办的一个内设机构,后来变身为信访局,成了单列的政府职能局,有专门的编制以及经费,在县区的行政级别也成了正科级,据说有意向要让信访机构再升机,在县区把信访局变身成副处级单位,当然这还只是传闻。

而我们的法制建设明显跟不上信访工作建设的脚步,信访本来应该是弱化的,但是现在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这就导致了一个后果:面对一件事情,往往行政领导一句就可以解决,而通过法律程序则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等待。于是就给了老百姓一个错觉:找政府比找法院管用。于是这就又导致了另一个后果:老百姓习惯于执着的找政府通过政府官员上访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找法院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官员们为自己的一句话就可以解决老百姓多年的上访问题而沾沾自喜,甚至会当成一种政绩,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政府官员在做好事的同时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快意。于是我们的法制建设在政府以及政府官员们这种即兴式的处理上访问题当中渐行渐远。

政府官员行政命令式的高效率和通过法律渠道的漫长等待行成了鲜明的对比,于是更激励了老百姓将上访进行到底的决心。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在处理信访问题的时候只是考虑到解决问题本身,而很少考虑用哪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是用权力的刀斩如麻的问题,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抽丝剥茧的捋清问题的脉络,弄清楚问题的来龙去脉,虽然时间上会耽搁的久一点,但对于彻底解决问题只会益处多多,而不会形成换一荐领导老百姓告一次状的怪现象。似乎问题永远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其实错并不完全在百姓。

我们的法制建设不是人大每年制定了多少多少成体系的法律就完事了,法律是用来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不是给人做样子的,是工具而不应该是束之高阁用来收藏的文物。我们的政府和政府官员要习惯利用这种工具,并善于利用这种工具。同时逐渐的引导公民也习惯于利用这种工具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引导治下的百姓们习惯于耐心的等待法院的依法判决,而不要寄希望于官员们的权剑斩乱麻,一时的痛快所带来的是社会永久的痛--我们的法制社会建设将会被无限期延迟,法制社会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在有法制习惯的西方国家尚且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更不要说我们这样一个没有法制习惯的文明古国。对于法制社会的建设,不但我们的官员要有足够的耐心,我们的人民也要有足够的耐心。只有全社会所有机构和公民真正把法律当成工具,我们的法制社会建设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