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的法律让我们道德沦丧

青鸟依依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9-11 06:36 责任编辑:眼眸印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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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律因为公平公正而令人敬畏,如果失去了它的基本那么法律将被人所不信任。虚伪的法律将制造出一个虚伪的社会,同时也会让众生的道德基本准则整体下降。文章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推荐欣赏。

我们都有一个美好愿望:法律不会让善良的好人受一点点伤,只会使灿烂的笑容常留在他们的脸上;法律也不会让邪恶的坏人再肆意猖狂,一定会送它们去那万劫不复的地方——可是现实却常常让人失望。

“天津彭宇案”判决后,舆论大哗,法院和原告顿时成为众矢之的。我在愤慨之余,已不想对原告做什么道德评价,因为法庭外群众对她及其家人的一致声讨已经是最好的道德判决了;我只想问一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本该是最公正的法律你的眼睛为什么又瞎了?

无过错责任,好奇怪的名词,既然无过错为什么却要承担本就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难道这就是法律“人性化”后的一个自相矛盾却令生造者引以为傲并沾沾自喜的杰作吗?法律只能是以事实为基础的,但戴上了“人性化”的高帽后就变成了以法官的情绪为标准了,所以就可以罔顾事实来“热血判案”了,据说这就是现实社会的“法律精神”,我看应该叫做“法律神经”更贴切一点。在交警部门已经出具“未发生碰撞,亦非紧急刹车”的鉴定后,也清楚正是被告救助了原告的真实情况下,法院不仅没有给予这位好人以褒奖,甚至更漠视他的清白,仍然坚持以牵强的理由强行判决这位好人向诬赖者支付十万多元的高额赔偿,只是因为看着原告年逾古稀身有残疾(此残疾是由于原告拒绝治疗造成的,本可以避免)实在可怜。看看这就是我们法院在“神经质”的法律精神指导下干的“好事”,一桩实实在在的人情案。我想问一问那貌似悲天悯人的法官一句:你是在杀富济贫吗?你到底是主持公正的法律代表,还是想做替天行道的梁山好汉?如果梁山好汉们知道你是这样的屈冤好人不分是非不辨黑白地糊涂判案也一定会被气死的!人民普遍坚守这样一个信条:生命正义高于国家利益,当然更高于其他一切利益。法律维护的就应该是正义,这也是法律所应维护的唯一要件,而绝不是什么饱食终日头脑僵化的法官们所滥施的狗屁同情。如果你们不是在虚伪作秀而是真的有同情心(好奇怪他们却对见义勇为者冷酷无情),为什么不自掏腰包为你们所认为的可怜者捐款?却要拿法律送人情,强行从救人者的荷包里公然抢钱呢?纵然不把你们定性为强盗,你们的行为也实在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即便原告真的需要救助那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与你们何干,凭什么要横插一杠子去打好心救人者的秋风?社会秩序只有各司其职才能真正维护,可糊涂的法官啊,你不仅越权了、干了你不该干的蠢事,更为严重的是你的糊涂判决弘扬了无赖打击了正义,让群众热气腾腾的善心变得拔凉拔凉的,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想做好事反而得左顾右盼小心谨慎了,因为做好事成本太高,非但得不到褒奖,还要遭受闲人尤其是执法者的冷嘲热讽,而且一旦挨了法律的闷棍,不仅见义勇为者在经济上负担不起,还让人觉得他的人品有问题了,这种精神打击绝对是让人无法承受的;而诬赖别人则可以获利甚丰,即使不成功也几乎没有什么损失,“人性化”的法律对于此等无赖是极其的“人性”,常常是宽宏大度地任其来去,这无疑是在告诉人们诬赖别人是发财致富的一条捷径,法律都在支持无赖你还犹豫什么?这就是一个产生无赖的时代!我们那“公正的法律”一直在用黑色的判决谆谆教导人们要冷漠自私莫要乱管闲事,否则小心落一身的不是。这就是在法律“人性化”时代生动的法制教育——鼓励无赖、逼良为娼,真善美誓要一扫而光,这就是“人性化”法律的三光政策!

不知道那假仁假义的糊涂法官可曾想过:寿高者未必德隆,可怜者岂无可恨?这类案件并不鲜见,“南京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我再讲一件身边故事以资说明。我的一个朋友骑自行车路过县人民医院门口时,恰巧遇到一个老太太倒在地上痛苦的呻吟,就把她扶起并在她可怜巴巴的请求下一直把她搀扶进了急诊室,不料老太太突然变脸大叫“别让她走了,是她撞了我!”我的朋友愕然了,她还从没有遇到过这样恩将仇报的事,一时呆住了。然而更让她无语的是随后赶来的警察的一句话:你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救人?是不是很耳熟?南京的执法者也说过类似的混账话。照这些执法者的混蛋逻辑,雷锋如果还在,一定有打不完的官司赔不完的钱,他的战友乔安山不是就曾遭遇过这种暗算吗?警察耐心地启发我的朋友:就算你是好心,索性就好事做到底,把老人家的医药费付了吧,否则这种无头官司你也很难打得赢;我们都很忙是没有功夫去查这些籽麻小事的,你也就不要浪费司法资源了,好不好?朋友无奈之下只得掏了四千块息事宁人,虽说钱不算太多,但总觉得特别窝囊,以后再也不敢管闲事了。她苦笑着对我们说做好人真难,奸人诬赖你,法律也威逼你,无路可走,只能闭眼低头。一个热心肠的好人从此变成了冷漠的看客,谁之过?不是无赖,而是这不能维护公正的糊涂法律!不怕小人背后捅刀子,就怕法律当面戳你心窝子——就是那貌似“人性化”而实际却毫无人性的糊涂法律把人们那最后的做好人的愿望彻底埋葬。

法律面前本该只有是非,而不该有主观臆断的所谓强弱好恶,确凿的证据才是唯一可信的标准。可是多年来甚至是几千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一直施行的是一种基于“人性本恶”理论上的“有罪推定”,在他们眼里被告、嫌疑人已经等同罪犯,他们所要做的就是千方百计搜罗证据证明你有罪,而不是帮你洗脱嫌疑,所以才有诱供、假供、逼供,所以冤案才层出不穷。常常听到人们慨叹如今的社会人心不古道德沦丧,殊不知下层人民的心依然淳朴,之所以有人会道德败坏也都是上意所诱惑的结果;几千年的历史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所有的腐朽堕落都是从上层建筑开始的,上梁不正下梁歪。正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歪了,才搅浑了道德社会这一池清水,不分是非黑白地打击好人包庇无赖(因为无赖难缠,据说本案原告老太太的家人曾经大闹过出具被告无过错鉴定报告的交警队)。而那些衣冠楚楚高高在上的裁判者之所以会不断做出基于“人性本恶”的判决,不过是在做一场“人性化”的伪秀罢了,貌似悲天悯人的面具下掩饰的是他们内心的阴暗和卑鄙。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只有明断是非曲直,然后才可定赏罚(实际施行中法律只重惩罚功能,没有赏,并也常常忘记调控功能),讲的无非是一个“理”字,事实证据才是唯一标准。可在“人性化”的进化中“情”与“理”越离越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罔顾事实仅凭主观臆断和个人好恶就可裁判定罪,真是荒唐透顶,完全把法律条文当儿戏,把堂堂法院当做人性化的作秀场,真是法律的悲哀,人性的悲哀。我以为:在人性化的借口下任何的葫芦案糊涂判,都应该视为司法腐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事实可以影响判决,什么地位、财富、学历、年龄、健康与否、包括舆论(可悲的是药家鑫案、李昌奎案都是舆论影响的结果,否则又是葫芦案)都不可成为法官判案的标尺;法律的铁面无情才是真正的有情有义,让好人喜坏人惧才是法律的最高境界。就像废除死刑不是法律的进步,而是虚伪的矫情一样,只能让善良的百姓更加心惊胆战(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恶魔就会卷土重来反攻倒算);只有永远不废除死刑却已经再无可执行之人才是法律的胜利,才说明法律真正和公众道德和谐地站在了一起。

法律是调整行为的,而不是调整动机的,所以必须在行为明确的情形下才能产生明确因而也是令人信服的正确判决,否则就是再“人性化”的推理得出的判决也是滥用权力而应视为司法腐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法官主管推断就随便定罪,实在难免偏颇有失公允,此时法律的态度应该是宁纵勿枉,就是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而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上了公堂就一定要把板子找个屁股落下去,这绝对算得上渎职。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又云“强盗不犯回数少”,坏人侥幸逃脱惩罚若不幡然悔悟必定变本加厉继续作恶,早晚一定漏出马脚以至于罪恶昭彰人神公愤,最终绝然难逃惩罚;而如果坏人能被打草惊蛇从此洗心革面弃恶从善又岂非一件大好事呢?佛都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而我们神圣的法律在保证绝不冤枉好人的前提下偶尔无心或无奈地放纵一下坏人不也是一件教化人心的善举吗(这比那假惺惺地注射死刑效果好多了)?这样的法律才能称得起是人性化的法律。如果法律总是戴着有色眼睛审判被告,其实已经在心里判了他的罪,即使没有证据也要强行或故作糊涂判案,那就叫做宁枉勿纵形同助纣为虐了,而这正是在黑暗时代所有反动派镇压和奴役人民才惯用的最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手段,自我标榜为人性化的现代法律当然应该摒弃之,否则你与反动派何异?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坚持证据坚定原则就能保护好人不受伤害,而如果软弱摇摆就可能反伤好人;说你糊涂都是在给你留情面,你的糊涂判决实际上就是在助纣为虐残害忠良!本案中,好像你是在同情一个弱者、老者,可你怎么能保证不是在纵容了一个伪君子、小人,甚至是一头老狼呢?而你在冤枉这一个“可能”是好人的人时,是否想到了此举真的“可能”把他心中的善念彻底灭绝,最终使这一个好人也变成一个冷漠的人,甚至是邪恶的人呢?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确有其事,不需费劲就可打听到不少。你让一个好人就此沦为你口中那个道德沦丧的人,殊不知你就是凶手和始作俑者。

众所周知: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官僚政客却创造了政府,并因自身统治的需要而创制了强制性质的行为规范——法律。从本质上说,法律从来就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真实意愿的表达,甚至也不是所有统治阶级成员的意愿的表达,而只是掌握实际权力的官僚政客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所以法律的天平总在有意无意地向当权者倾斜,古有“刑不上大夫”的特例,今有高官虽犯死罪却犹可舒服地享受如同“安乐死”般的注射死刑的特权。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在有法时代却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所以在过去专制社会才会形成那法律的恐怖时代,而如今所谓的民主社会又在“人性化”的幌子下进入了法律的糊涂时代,或者就叫做虚伪的法律时代。这两个看似相左的极端其实都是为了适应统治需要而做的一点一厢情愿的改变,因为他们只是臆测却并不真正明白(也无法明白不想明白)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所以才会一再做出与人民群众的公共道德背道而驰的法律判决,才会不断受到人民舆论的质疑、嘲讽和抵制。而他们却高高在上仿佛痛心疾首似的感叹人心不古道德沦丧,同时却依然我行我素地进行着违背世道人心的法律判决,继续扼杀人民心中残存的一点善念,真是功德无量,足可以镌刻在历史的“光荣柱”上了。

法律总是在故作严肃大话连篇地说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律条为准绳,实际上却常常受个人情绪或假象或舆论所左右而葫芦判案糊涂判案,让好人受伤而奸人得意,久而久之必使好人畏法而不敢再见义勇为,直接造成现在人们冷漠无情似乎已经道德沦丧的局面,虚伪的法律实在难辞其咎!好人还是那个好人,只是不再敢做好事;好心还是那颗好心,只是怕被法律的锈刀击中所以藏起了行踪,真悲剧啊!阴森而虚伪的“人性化”法律你只能让善良者胆战心惊!刚愎而糊涂的法律你让好人哭笑不得所以不敢靠你太近,那颗光鲜的好心已经被你糟蹋得千疮百孔不成形!人民求求你刀下留情。

附打油诗一首《伤不起》:

好人还是那个好人,为何却藏起了影踪?好心还是那颗好心,为何却在污浊里沉沦?好人本有一颗善良的好心,从不怕那狡猾的奸人,也不怕那邪恶的坏人,更不怕那凶恶的敌人,却防不住法律的闷棍;好人都是守法的好公民,却总受欺于那显失的公正,无法抗争,只能应承,只能无奈地被一次次伤心。法律无情抹黑了好人的良心,任由那小人的奸诈屡屡得逞。伤不起啊伤不起,好心被这样糟蹋实在没道理;还想做好事却已没勇气,再大的好心也经不起那风刀霜剑严相逼。惹不起啊躲不起,法律的刀子对准好人时太锋利,滴血的好心再也伤不起。从此好人不知在哪里,好事也无人敢提起,和谐社会从此静寂寂、冷凄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