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戴套不算强奸”和“法律违法”说起
文章从法律角度揭示了“戴套不算强奸”说法的荒唐,揭示出我们一些执法人员素质的低下。文章分析是深刻的,揭露是尖锐的,抨击是有力的。
从公开的犯罪数据和网络炒作看,近年来这些嗔怪之事是强势猛增,诸如说“强奸”和“违法”,现在是屡见不鲜,没什么大惊小怪。可是若是“戴套不算强奸”和“法律违法”那可真是算凤毛麟角,闻所未闻。智力正常的人,不假思索,定能得出答案:这人脑子让门夹了,必是可笑的网络炒作或者顶多是非主流恶搞。
可是,事情是有的,真真实实。
2011-8-11媒体的一则故事是晴天霹雳,让人摸不着头脑。女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法律宣传日”被某乡级干部强奸,其教师告到派出所,久久没有回声,在记者苦苦的追问下,派出所竟一语惊人:带套不算强奸!
我当时一听是可笑可气,踱步院子半天,觉得定是耳朵听错,第二天早上上网,重新细细来过一遍,那是哭笑不得,人仰马翻。想必自己苦读文字几十载,竟是这般“孤陋寡闻”,再看那个“德才兼备”的字眼挂在派出所的门廊,更确切“人外有人,山外有山”。
我国法律中对于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简单的踩点,我们可以得出“违背意志”、“使用手段”、“发生性交”同时发生,就可以简单的定义为“强奸”,而在其解释中规定,已插入(非幼女,幼女则另当别论,在此姑且不谈)为标准。回头再看看这件事情,“戴套”又算得哪门子的不满足条件呢?
故事的后来更是“风韵犹存”,当问及警察在上班期间喝酒的事情时,毕节市公安局某关员直言不讳“公安局五条戒令违法”。换句话说,就是“法律违法”。
我们姑且觉得讲的非常精辟,现在从戴套子相似的,来做一个逻辑推理:杀了人,我们就可以说是刀子的缘故,那刀子我们又可以归结为做刀的人,做刀人我们又可以想到其父母的问题……诸如此,则无穷尽已;在另一个相反的方向,我们则可以杀掉我们所讨厌的所有的人,譬如用车、用枪、用一切的手段,只要不是自己动手,用个工具,则自己可以高枕无忧。其实即使是用手掐死,那也是手的问题,大不了你去掉我一只手罢了。
对于法律违法,我们也推论一番,法律违法,则制作法律的人违法,这又分几个方面,首先表现在,我们的前辈和经验者以及后来的学者们有罪,使他们借鉴和制定并不断更新的法律,我们大多是听从法律罢了;其次表现在执行的人有罪,我们没有指出其错误,也同样的看出我们的泱泱众人的麻木无知;再次,又可以说政府有罪,这些都是和政府直接相关的,岂不如此?从另一个方面讲,法律有罪,那么我们就可以不听从法律,反正不犯法,那样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如此,我们又可以高枕无忧了。
哲学上说“存在即为存在,不可能不存在,不存在即为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用在这,我们就可以理解成“戴套不算强奸”和“法律违法”合理,那么其必然合理,不可能不合理。果真这样,套用“饱暖欲思淫”,我们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干事情了,一切随心所欲,夏天穿衣也就没有那个必要,还可以增大散热面积,岂不快哉?
想到此,“三大文明”除了生活质量的提升,精神又有什么进化呢?我不得而知。
这一些荒诞不经的逻辑,想必“小偷是正义的”定会自惭形秽。进化论上讲,一个物质被淘汰,肯定是新的已物质出现,且发展有素,这是发展的必然,而“长官”混账的逻辑却告诉我们,新的东西在未出现之前,旧的东西就可以淘汰,呜呼!怪哉!怪哉!
尤其是想到这样的一群人竟然也是为官者,当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