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老人,下次还用良心扶你

诗人于翔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9-08 23:45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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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李凯强救人救出赔偿,而且这赔偿在没有证据的情况由法院作出,这对见义勇为的伤害是无法想象的。文章肯定了李凯强的行为,更着重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帮助勇于做好事者。

事件链接:2008年8月21日,在郑州上学的大学生李凯强在多位证人称为碰瓷,劝其不能碰的公众场合扶起一位被撞伤腰的老太宋某。意想不到的是:宋氏老太自称不会讹人,却在2009年12月28日,状告法院,而受理此案的法院判决李凯强赔偿老太7.9万元。

日前,我们一直积极倡导着整个社会不仅要稳定,更要和谐。在所有的民众中间创造一种互敬互爱、礼让相帮的友好氛围,以现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古老文明和优良传统。但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院的一纸判决,无论怎么解释,都让这位做好事的大学生李凯强开始后悔不已。事后,尽管李凯强还是希望能找到目击证人,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已经公然表示出:今后再遇到类似事情会走开而不再理睬。我们的血应该是热的,做好事更应该无罪,但这笔在李凯强眼里认定为是高额的赔偿金,无论如何是偿还不起,更赔偿窝囊。所以,这个事件让李凯强这种热血精神不得不开始渐渐变凉。

笔者认为:发扬民族优良传统,在危机时刻挺身而出、善待他人,其做法永远是对的。李凯强应该是我们的楷模,我们的社会不应该让他倍感委屈。“李凯强事件”充分说明了我们尽管积极地倡导社会文明,更充分说明了我们一系列的执行体制上存在着很多问题,而这种问题的出现引发着严重的道德危机。社会一方面呼吁民众要做道德的标兵,另一方面却又不给予道德模范法律上的帮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悖论。

二七区法院对李凯强的判决中,显示出很多的漏洞。其中有这么一段话:因为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诉讼的关键依据,根据公平的原则,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这是法院自认为要判李凯强赔偿的最佳理由。

李凯强是以法律上的败诉者完结了他这个勇于做好事的奇遇,甚至总结了他今后应该怎样面对社会的亲身经历和经验。不仅仅教育了自己,更是用自己的苦衷给全社会热爱做好事的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李凯强做好事绝对没错,全社会有爱心的人们应该出来为他作证,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在全社会推广、表彰。帮助他人反而遭遇“敲诈”,这类事情不断地在我们的身边发生,作为责任部门更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和暂行条例、出面解决好尴尬局面的发生。由于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不认真,必然导致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可以做好事、应该做好事,但得不到法律的褒奖、甚至还要接受道德的挑战与宣判,更要背受失败者的压力,我们为什么还要做好事?

在此事件中,二七法院必须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其在本案的判决中,缺乏一定的的科学性和法律相关条款的支持。既然无法认定李凯强是这个事件的责任人,依据什么理由判决其必须赔偿?什么叫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较妥?其行为只能说明对此案相关事实真相并没有认真取证而行使的主观认定:甚至可以说二七法院是在用一个畸形的道德手段扼杀着正义的道德规范。或许他们认定受伤的宋氏老太应该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应当给予道义上的照顾。但在整个事件中,他忽略了李凯强也是道德的弱势群体可敬的代表,更需要我们用亲切的目光和温暖之手进行爱抚和帮助。

二七区法院的盲目判决定会在人们的心理造成一定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之好人不再敢做好事,甚至怕事。我们试想:既然作为社会最后保障的法律都不依靠科学的依据和证据来说话,而是开始尝试感情用事,怎么能不让社会的道德彻底崩溃呢?这样的判决,只会使道德成为最终的无辜牺牲品。

作为笔者,在此很想代替我们的道德楷模李凯强走出委屈,发自肺腑地呐喊一声:道德面前,我们到底应该不应该做好事?我们的法律什么时候能认真一下自己,我们只求真实和公正!同时,我也想借此机会责问一下以宋氏老太为代表的敲诈者们:摸摸自己的良心,你们还有道德吗?当今后你们再次跌倒的时候,谁还会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