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故意伤害罪,为何免罚?
邓玉娇案曾经在网络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对于案件的判决和真相从网友到现实里的很多人都有着高度关注。文章作者再次将这件案子提起,里面所阐述的观点和期待值得读者思考。问好作者,祝写作愉快。
邓玉娇事件发生以来,一直成为目前的焦点问题被人们关注着。
其实,邓玉娇事件不过是一件生活中社会现象的普通问题罢了,为什么能被媒体炒得如此沸沸扬扬,而势在越演越烈呢?为什么一个极为简单的治安刑事案件却搞的如此复杂呢?为什么在一审判决认定故意伤害罪、杀人致死却能免于处罚呢?可怜的法律尊严就是这样被一些人亵渎得体无完肤!
回顾邓玉娇事件一些细节,处处充满了疑惑与矛盾:一个洗浴中心普普通通的服务员为什么会举刀刺向客人?是一个什么原因能使一个普普通通的服务员恼怒到杀人的地步?究竟客人有了什么行为能让一个普普通通的服务员狠心杀死?一个身心健康、普普通通的服务员受了什么刺激会这样歇斯底里?被杀的客人到底是否死的冤屈?本来什么事情都应该是越查越清楚的道理,在这里却大失水准而迷雾重重。终于在沉甸甸的心情中迎来了法律的神圣判决,却让人们在百感交集中哑然失笑:故意杀人、杀人致死,判处免于处罚……我们的法律真的开始人性化了吗?
笔者认为:第一、邓玉娇的杀人行为事出有因:作为一名洗浴中心的普通服务人员,无论她是什么心理、或者存在什么企图,都不会持刀上岗;事件之前,邓玉娇与被杀客人没有任何矛盾和误解的产生。所以,不存在邓玉娇与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杀人动机;无论任何杀人动机,一定是当事者在遇到危险、受到威胁的时候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反应;杀人行为不可忽略事因、环境与当时处境。所以说,邓玉娇事件绝非是一次偶然的发生,而是一个特定的情节沿袭,导致了杀人致死的出现。
第二、如果被杀者是一社会地痞或者无赖,也许就不会有这么多的谜团让人们争论不休,甚至可能立时查清、认定邓玉娇是保护自身权利而正当防卫行为,甚至可以说邓玉娇为民除害而成为英雄让人们拍手称快。错就错在被杀者是地方一举头轻重的政府官员,无论如何必须要给邓玉娇一个罪责才不失政府脸面。所以说,只能倒霉邓玉娇,谁让你杀错了人?忍气吞声无灾事,这事儿只能算你活该。
第三、政府官员绝对不能和社会地痞相比,无论身份、形象或者素质没有可比性。应该说,作为一在心理上对政府官员充满尊重和敬畏才是。在官员面前应该小心做事、低声说话才是合理情节。那么,作为一个洗浴中心的普通服务人员有什么过节能使官员动粗而无地自容,甚至恼羞成怒到举刀杀人程度呢?作为一个女服务员,除非她受到了人身威胁而欲强烈反抗才会错手杀人。
第四、只要有思维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邓玉娇也应该知道。所以,她不会轻易杀人,也不会恰恰这个时候有了间歇性心理障碍就想杀人,更绝对不会笨到无理由杀人的地步。即使有了间歇性癔症,也应该有必要的事因、环境刺激才会导致发作。究竟那个政府官员向对她到底做了什么,才引发自身的这场灾难呢?
其实,每个老百姓的心里都有一杆秤,老百姓的眼睛就是定盘的星。邓玉娇事件不用细说,大家也都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导致邓玉娇的杀人行为。当今的一些政府官员确实和地痞没有可比性,甚至可以说,在一些行为上不如地痞。邓玉娇的杀人行为固然有错,错就错在她无论如何都不该杀人,她也没有想到会杀人致死。但即使杀人,充其量是一时性起的过激行为,属于避免危险而防卫过当的防御行为。
邓玉娇事件的一审判决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互动下开审的,作为法院应该谨慎处事。如果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而必须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作为邓玉娇或者所有人是可以认可的。但法院既然认定邓玉娇属于故意伤害罪、杀人致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邓玉娇必须要负法律责任,只有符合第二十条之规定才可以享受免于处罚。那么,法院依据什么条款对邓玉娇做出这样的判决呢?判决与法律条款相饽岂不是当今社会维护法律尊严的一大笑话?
总之,这样的法律判决给人一种莫名其妙。或许,实在找不到可以认定邓玉娇犯罪,但不给她一个治罪的说法不可以平官愤,所以,为了给那些官员一些脸面,让死的官员死的体面一些、光荣一些,才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判决吧?如果说,这是一次法律人性化的具体体现,那么今后的杀人行为是不是都可以故意为之而获免呢?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