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嫩男”可以傻,但不能傻到善恶不分
王军的行为确实是傻,傻得无知,不能识人,不能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范围内。一个心灵空虚者,怎么又不上当受骗呢?要防止王军这类行为出现,作为一个小青年,应该努力充实自己的心灵世界。
这是发生在厦门市的一起案件。吕岭路某银行前的人行道上,一名男子正与一名女子争执着,越吵越大声,突然旁边冲出另一名男子,打开一瓶液体就朝吵架的男子脸上泼去,吵架男子的脸瞬间被一股剧痛侵袭。案件目前已经告破,原来那吵架女子王某,是佳木斯人,今年55岁。她在北京有同居男友,但她不满足,她把自己打扮成很年轻的样子,隐瞒真实年龄,在网聊之后,玩转两个“嫩男”。两个“嫩男”,一个叫郑林(化名),另一个叫郑军(化名),郑林让王某感觉不爽,于是王某三次唆使郑军泼硫酸。(东南网http://www.fjsen.com/d/2011-07/12/content_5146516.htm)
两个“嫩男”显然有点傻,一个五十开外的女人,再怎么装嫩也很难装出30岁左右的样子而不露马脚,她用来遮白头发的假发,她的举手投足,都不可能做得天依无缝,都或多或少会露出破绽。只要稍微用点心,她的这些秘密就可以识破,而两个“嫩男”却被蒙了好几个月竟然未察觉,只能说他们傻。不过,考虑到王某是个老练的骗手,而两个“嫩男”在两性交往方面毕竟涉世未深,所以傻一点也可理解,其实很多男人面临这种情况时都会表现得很傻。但当郑军把硫酸从自己手中泼出去的时候,他的傻就傻得出格了。
按照王某的说法,她与两个“嫩男”交往意在图色,为了图色,她虚报年龄,装嫩,并隐瞒了自己同时与三名男子交往的情况。在王某的精心策划面前,两个“嫩男”中计只与王某有关,不关其他人什么事,被图了色只能怪自己,谁叫咱是“嫩男”呢!但郑军泼硫酸的行为有着明显的不同,它已经损害到他人、损害到社会了。
社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规则,为了使规则能够被广泛了解和遵守,国家还把一些重要规则写成文字,公布于众,这就是法律。法律的颁布实施使人们判断某种行为的善恶有了更明确的标准。王某在北京有同居男友,还向两个“嫩男”“图色”,她以虚假信息隐瞒真相,使“嫩男”与她的交往和性行为不完全出于自愿,就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就是恶的。但从“嫩男”的角度看,他们在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与王某交往甚至发生性关系,并未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被王某占了“便宜”,但其行为本身无关善恶。
而郑军泼硫酸的行为则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郑军的行为显然是恶的。
对于泼硫酸行为的善恶,郑军其实是清楚的,当王某第一次怂恿他这样做时,他还吓了一跳,表示不愿做犯法的事。他最终做出恶行,是经过权衡的。法律并不反对权衡,法律的有些规定就是权衡的产物。有时候,出于善的目的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法律是允许的,前提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法律允许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由很多条件限制的,要求是在紧急情况下,要保护的利益不能小于损害的利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他实施恶行可能造成的损害。郑军向他人泼硫酸的行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他实施此种行为只是出于博得王某的欢心,在守法和博得王某欢心之间,郑军选择了后者,最终触犯了刑法。郑军傻得出格的地方就在这里。法律并不承认“爱情价更高”,郑军为自己傻得过分的行动付出了代价。
郑军的行动具有教育意义。如今的社会很复杂,我们不可能什么都看得清楚,“犯傻”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不能为情所困,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努力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守基本的道德底线。一旦被感情冲昏头脑,傻到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不仅要负法律责任,苦苦追求的“情”也会冷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