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套不算强奸”

月光族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7-14 17:28 责任编辑:眼眸印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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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上午刚刚看到这条新闻,看后也是心情颇为复杂,同时也有点悲哀的感觉。不知道那些尊敬的“人民警察”是不是变质了,变成了令人憎恨的“官员警察”。这个案件促使中国汉字文学又一个新的组合:“带套不算强奸”,令人汗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这是全中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都懂得的一条真理。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反应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在法律面前,人人真正平等了吗?

7月12日,贵州毕节,26岁得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在网上发帖,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行要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志贵强奸。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带避孕套不算强奸”。此贴曝光后,天下哗然,口诛笔伐众多。

法律明文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算犯强奸罪。身为国土资源局管理所所长的王志,在明知周琴酒醉,失去自我判断力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周琴的意志。使用将其灌醉的手段,来成全领导的卑劣行为,身为一校之长,不仅不维护学校老师利益及人身伤害,反而逼其陪领导喝酒,来达到自己的某一目的。身为“人民警察”不维护人民的权益,反而说“带避孕套不算强奸”。是官官相护,还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就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口号精神。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了明确的表述和确认,其第六条规定:“法律是公民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实施保护或处罚都应当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三个方面,其中第二个方面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律应该不会庇佑强者,难道就应为周琴是弱势群体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文明的使命、法治的使命,难道不是“给弱者以权利,还弱者以尊严”?如果没有个人和国家及各种组织、个体和单位之间“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永远只能成为海市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