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的解释有点玄
原本以“息火”为目的的通气会,最终却变成了“添柴”,究其原因,在于云南高院的观点本身就站不住脚,严重脱离了法律的范畴,作者也对此进行了驳斥。确实,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严谨的,理应不受“政策”、“法学”“理念”等干扰,而云南高院这一番“高论”,不外乎揭示了“权大于法”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针对媒体和网民对李昌奎案的质疑,云南高院于7月6日组织了一次小范围媒体通气会,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和审理该案的刑四庭庭长赵林作出回应,表示这起案件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不提倡冤冤相报。这个回应并没有平息社会的议论,反而成为网民新的热点话题。仅一个上午,就有13万多网友对其进行关注。(云南网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1-07/09/content_1709560.htm)
上网浏览一下网民的意见,可以明显看出,网民对云南高院的回应不买账。云南高院组织小范围媒体通气会的目的是为了“息火”,最终却变成了“添柴”,这只能说明云南高院的回应“灭火”能力不强。
媒体通气会上,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这话告诉人们,改判李昌奎死缓是平衡的结果,考虑得更全面。这“更全面”的考虑都考虑了些什么?赵建生说,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田成有则说,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从两个人的解释中,我们知道了两个名词,一是政策,包括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二是法学,“苛刻到1+1=2”的概念法学应该不是什么好东西,我们要的是别的法学。此外,媒体通气会上几位法官还反复提到“理念”一词。但是,政策、法学、理念是怎么推导出李昌奎应改判死缓的呢?这一点,云南高院说得并不明白,让人听后一头雾水,站在公众的角度来看,云南高院的解释有点玄。
但法律并不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早已经过去,法律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必然要求其条文本身写得清楚明白。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并不含糊。与刑法其他条文对比一下可以看出,其他条文一般是按照先轻后重的顺序规定刑罚的,这条规定则先重后轻,把死刑排在了前面。这就表明,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很严重的犯罪,遇有故意杀人罪,首先应该考虑死刑,如果情节不是很恶劣,才判处其他刑罚。刑法规定的是一个量刑幅度,在这个幅度内,法院可以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不是毫无限制的,无论怎样裁量都必须有适当的理由,这个理由只能是法律的本意,而不是什么“政策”、“法学”、“理念”等东西。
依法律的本意来适用法律不是不讲政策,法学,理念,我国的刑法本身就是刑事政策、法学理论以及法治理念指导下的产物,随着刑事政策、法学理论和法治理念的进步,我国的立法也在作相应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缩小了死刑适用的范围,这是典型的例子。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是“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再去寻找所谓“政策”、“法学”、“理念”的依据,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会损害法律的可预测性,影响法律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的发挥,从而让司法变得难以捉摸,变成一门“玄技”。
云南高院的解释不止一次地提到理念的差距,并说“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这给人的感觉是云南高院在给公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但只要不闭着眼睁,就完全可以发现,公众的观念其实也是与时俱进的。在现实中,对于涉及人命的案件,公众并不是一味喊“杀”,有不少案件公众表达的是要求宽免的声音,而且其宽免的理由与云南高院所说的“政策”、“法学”、“理念”并无二致,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可见,问题其实不在于理念,而在于对法律的理解。李昌奎案的关键在于两个残忍的杀人行为外加一个强奸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问题。云南高院的解释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所以很难让人信服。
回味一下云南高院的解释,可以明显地感觉出案件改判的真正支撑不是法律,而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几名法官在解释时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本身不是立法,当司法解释与立法发生冲突时,只能是司法解释迁就立法,而不能是立法迁就司法解释。因此,遵循司法解释不是无视法律规定的理由。即使单纯按最高法院的要求来判案,云南高院的做法仍然难以服众。最高法院只是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并没有说这类案件一概不能适用死刑,更没有说对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者邻里纠纷当事人可以无限度地杀人而不必担心被判死刑。如果不问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严重、受害人有无过错,只要是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就一概免死,那么社会该怎么想?制造北京大兴灭门案的李磊该怎么想?这无异于告诉社会:要杀人就杀自己亲近的人吧,赖债不成、求婚不成、拿邻居东西不成都可以杀人而自己却能免死,只要不把这恶习带到远处、带到陌生人中去就行。难道这是最高法院的意思么?
公众希望法律的规定受到尊重,而云南高院的解释却在法律之外大谈“政策”、“法学”“理念”,这样的解释自然难以“息火”。笔者以为,现在还不到云南高院对公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时候,要想“息火”,云南高院不防屈尊一下,先接受公众的普法。